此王人与诸侯盟,不讥者,王室有难,王敕使来盟故也。文十年及苏子盟于女栗,传曰:“顷王立故也。”襄三年公会单子晋侯云云盟于鸡泽,杜云:“周灵王新即位,使王官伯公与诸侯盟,以安王室。”皆事与此同,以情义可许,故都无贬责。二十九年翟泉之盟,於时诸侯辑睦,王室无虞,而王子虎下盟列国,以渎大典,故贬称“王人”,是依礼不合,故据法贬之。《春秋》王臣与诸侯会盟,凡十有馀事,讥与不讥,皆从此例。
郑伯乞盟。新服未与会,故不序列,别言乞盟。○与音预,下同。
[疏]注“新服”至“乞盟”。
○正义曰:郑伯往年使子华听命,心犹未服。齐桓拒子华之请,故今始服从。齐桓以其新服,尚未与之会,故不序列,而别言乞盟。止言乞盟,不知与盟以否?传称:“郑伯乞盟,请服也。”既言“请服”,义无不受。当是既盟之后,而别与之盟。诸言乞师,皆乞得其师,知此乞盟,亦乞得其盟,但盟理可见,不复别言盟耳。
夏,狄伐晋。
秋,七月,禘于大庙,用致夫人。禘,三年大祭之名。大庙,周公庙。致者,致新死之主於庙,而列之昭穆。夫人淫而与杀,不薨於寝,於礼不应致,故僖公疑其礼。历三禘,今果行之,嫌异常,故书之。○大音泰。杀音试。
[疏]注“禘三”至“书之”。
○正义曰:《释天》云:“禘,大祭也。”言其大於四时之祭,故为三年大祭之名。言每积三年而一为此祭也。大庙,庙之大者,故为周公庙。《释例》曰:“三年丧毕,致新死之主以进於庙,庙之远主当迁入祧,於是乃大祭於大庙,以审定昭穆,谓之禘。”是说致者,致新死之主於庙,而列之昭穆也。此致,致哀姜也。哀姜薨已多年,非复新死,而於今始致者,传发凡例:“夫人不薨于寝则不致”,哀姜例不应致,故僖公疑其礼,丧毕之日,不作禘祭之礼以致之。既不为哀姜作丧毕禘祭,其禘自从闵公数之,二年除闵丧为禘,至五年复禘,今八年复禘,姜死以来已历三禘,今因禘祭,果复行之。三年一禘,禘自是常,不为夫人禘祭。因禘而致夫人,嫌其异於常礼,故史官书之。若其不致夫人,则此禘得常不书。为“用致夫人”而书之耳。
冬,十有二月,丁未,天王崩。实以前年闰月崩,以今年十二月丁未告。
【传】八年,春,盟于洮,谋王室也。郑伯乞盟,请服也。襄王定位而后发丧。(王人会洮,还而后王位定。)晋里克帅师,梁由靡御,虢射为右,以败狄于采桑。传言前年事也。平阳北屈县西南有采桑津。○射,食亦反。梁由靡曰:“狄无耻。从之,必大克。”不耻走,故可逐。里克曰:“惧之而已,无速众狄。”恐怨深而群党来报。虢射曰:“期年狄必至,示之弱矣。”○期音基,本或作期,注同。
夏,狄伐晋,报采桑之役也。复期月。明期年之言验。
秋,禘而致哀姜焉,非礼也。凡夫人不薨于寝,不殡于庙不赴于同,不祔于姑,则弗致也。寝,小寝。同,同盟。将葬,又不以殡过庙。据经哀姜薨葬之文,则为殡庙、赴同、祔姑。今当以不薨于寝,不得致也。○祔音附。
[疏]“凡夫”至“致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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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曰:夫人薨葬之礼,有赴同祔姑、反哭三事而已,此说致之礼,加以薨寝、殡庙,而不言反哭者,盖以致於庙者终始成,其尊死生之礼毕。不薨于寝,死不得其所也。不殡于庙,葬之不以礼也。死葬非礼,则先神耻之。故不具四事,皆不合致。反哭者,直为书葬以否,假使不书,其葬夫人之礼亦成,自是生者之可讥,非为死者之有失,虽不反哭,亦得致之,故於此不言反哭也。
○注“寝小”至“致也”。
○正义曰:《丧大记》云:“男子不死於妇人之手,妇人不死於男子之手。君夫人卒於路寝。”既言“妇人不死於男子之手”,必不得死於君之路寝,言“夫人卒於路寝”,谓卒於夫人之大寝,对君路寝为小,故云“小寝”也。同者,同盟之国也。《檀弓》曰:“丧之朝也,顺死者之孝心也。其哀,离其室也。故至於祖考之庙而后行。殷朝而殡於祖,周朝而遂葬。”《士丧礼》“朝而遂葬”,与《记》
正同,知周法不殡於庙。而此传及襄四年皆云“不殡于庙”,以为失礼,知其将葬之时,不以殡过庙耳。殡过庙者,将葬之时,从殡宫出,告庙乃葬,非是殡尸於庙中也。据经哀姜薨葬之文,知其赴同、祔姑可矣,亦知其殡於庙者,以元年十二月丧,至二年五月始葬,明至则殡於寝也,既殡於寝,自然葬当朝庙,故据葬文亦知殡庙。唯当以不薨於寝,不得致耳。
冬,王人来告丧。难故也,是以缓。有大叔带之难。
宋公疾,大子兹父固请曰:“目夷长且仁,君其立之。”兹父,襄公也。目夷,兹父庶兄子鱼也。○父音甫。长,丁丈反。公命子鱼。子鱼辞曰:“能以国让,仁孰大焉?臣不及也,且又不顺。”立庶不顺礼。遂走而退。
【经】九年,春,王三月,丁丑,宋公御说卒。(四同盟。○御,鱼吕反。说音悦。)[疏]注“四同盟”。
○正义曰:御说以庄十三年即位,十六年盟于幽,十九年于鄄,二十七年于幽,僖元年于柽,四年于召陵,五年于首止,七年于甯母,八年于洮,皆鲁、宋俱在,是为八同盟。不数庄公之盟,柽盟经不书,亦不数,故云“四同盟”。刘君乃数庄公之盟,又不数召陵,以为六同盟,而规杜,非也。
夏,公会宰周公、齐侯、宋子、卫侯、郑伯、许男、曹伯于葵丘。周公,宰孔也。宰,官。周,采地。天子三公不字。宋子,襄公也。传例曰:在丧公侯曰子。陈留外黄县东有葵丘。
[疏]注“周公”至“葵丘”。
○正义曰:传称“王使宰孔赐齐侯胙”,知周公即宰孔也。其官为大宰,采地名为周,天子三公,故称“公”;孔,则其名也。《谷梁传》曰:“天子之宰,通於四海。”其意言宰者,六官之长,官名通於海内,是故书其官名也。通于四海者,当谓大宰之长官耳,其属官不应得通。而宰咺、宰渠、伯纠则必非长官,亦称为宰者,盖自宰夫以上皆通也。《释例》曰:今案《春秋》以考之,其称公者皆三公,“非五等之公也”。是言祭公、周公皆三公也。《释例》又曰“王之公卿皆书爵”,则卿亦不字。杜云“三公不字”者,以入春秋以来,家父、南季皆大夫称字,宰周公文承其后,故云“不字”。不於“祭公逆王后”注者,因历序诸国而言之。庄八年传曰:“连称、管至父戍葵丘。”杜云:“齐地,临淄县西有地名葵丘。”知此葵丘与彼异者,传称“齐侯不务德而勤远略,西为此会”,则此地远处齐西,不得近在临淄。故《释例》以为宋地,陈留外黄县东有葵丘。或曰河东汾阴县为葵丘,非也。经书夏会葵丘,九月乃盟,晋为地主,无缘欲会而不及盟也。是说不同之意。
秋,七月,乙酉,伯姬卒。无传。《公羊》、《谷梁》曰:未适人,故不称国。已许嫁,则以成人之礼书,不复殇也。妇人许嫁而笄,犹丈夫之冠。○复,扶又反。殇,式羊反。笄,古兮反。冠,古唤反。
[疏]注“公羊”至“之冠”。
○正义曰:《公羊传》曰:“此未适人,何以卒?许嫁矣。妇人许嫁,字而笄之。死则以成人之丧治之。”《谷梁传》意亦与之同。嫁於大夫,死不书卒。此许嫁者,嫁於国君也。但未往彼国,不成彼国之妇,故不称国也。《丧服小记》曰:男子冠而妇人笄,其义一也。是许嫁而笄,犹丈夫之冠也。礼,男子冠而不为殇,妇人笄而不为殇,故以成人之丧治之,为之服成人之服。礼,姊妹在室,期;出嫁,大功。《檀弓》曰“姑姊妹之薄也,盖有受我而厚之者”,为夫厚之故,我降之也。《曾子问》云:“取女有吉日,而女死,如之何?孔子曰:?婿齐衰而吊,既葬而除之。?”其夫不为服,则兄弟不为降。礼,诸侯绝旁期。此为将嫁於诸侯,故书其卒,既书其卒,当服其本服,为之齐衰期也。但於时服否,不可知耳。
九月,戊辰,诸侯盟于葵丘。夏会葵丘,次伯姬卒,文不相比,故重言诸侯。宰孔先归,不与盟。○比,毗志反。重,直用反。
与音预。
[疏]注“夏会”至“与盟”。
○正义曰:平丘会后即盟,不言诸侯,为间无异事故也。此亦会后为盟,间有伯姬卒,盟、会文不相比,故重言诸侯。又传称“宰孔先归”,则宰孔不盟。杜云“宰孔先归,不与盟”者,欲见纵无伯姬之卒,亦当重言诸侯。
161甲子,晋侯佹诸卒。未同盟而赴以名。甲子,九月十一日。戊辰,十五日也。书在盟后,从赴。○佹,九委反。
[疏]注“未同”至“从赴”。
○正义曰:甲子在戊辰之前,而书在盟后,从赴。从赴者,赴在盟后也。春秋之世,史失其守,赴告之文,多违礼制。计诸侯之薨,当具以薨之月日告於邻国。隐三年传曰:“壬戌,平王崩。赴以庚戌,故书之。”是赴者妄称日也。襄二十八年传曰:“王人来告丧,问崩日,以甲寅告,故书之。”是元赴不以日,被问乃称日也。文十四年传曰:“七月乙卯夜,齐商人弑舍。齐人定懿公,使来告难,故书以?九月?。”是赴者不言死月,鲁史不复审问,即书以来告之月也。此甲子晋侯卒,盖赴以日而不以月,鲁史不复审问,书其来告之日,唯称甲子而已。不知甲子是何月之日,故在戊辰后也。若赴以九月告鲁,鲁史当推其日之先后,不得甲子在戊辰后也。明告不以月,故书其日耳。
冬,晋里奚克杀其君之子奚齐。献公未葬,奚齐未成君,故称“君之子奚齐”。受命继位,无罪,故里克称名。○杀如字,传同,《公羊》音试。
【传】九年,春,宋桓公卒。未葬而襄公会诸侯,故曰子。凡在丧,王曰小童,公侯曰子。(在丧,未葬也。小童者,童蒙幼末之称。子者,继父之辞。公侯位尊,上连王者,下绝伯子男。周康王在丧,称“予一人钊。”礼称亦不言小童,或所称之辞,各有所施。此谓王自称之辞,非诸下所得书,故经无其事,传通取旧典之文,以事相接。○称,尺证反。钊,古尧反,又音昭。)[疏]注“在丧”至“相接”。
○正义曰:既言桓公未葬,即发在丧之例,知其在丧谓未葬也。童者,未冠之名;童而又小,故为童蒙幼末之称。《易·蒙卦》
云:“匪我求童蒙,童蒙求我。”蒙谓闇昧也。幼童於事多闇昧,是以谓之童蒙焉。《曲礼》曰:“夫人自称於其君曰小童。”郑玄云:
“小童,若云未成人也。”王崩未葬,嗣王自称,亦言已未成人也。子者,对父之名,故云“系父之辞”,以未成君,故系於父,不忍绝之称也。诸侯爵有五等,唯言“公侯曰子”,以公侯尊也。传称:在礼,卿不会公侯,会伯子男可也。又子产云:“郑伯,男也,使从公侯之贡,惧弗给也。”是公侯之尊绝於伯子男也。此既言王,即云公侯,是其与王相连,特为公侯立称,伯子男不得同之也。
《春秋》无伯子男在丧之事,既不为立称,又不得成君,不知其当何所称也。然案桓十一年,郑忽出奔卫,庄二十四年曹羁出奔陈,杜云:“先君既葬,不称爵者,国人贱之,以名赴。”则既葬称爵,未葬称名也。“周康王在丧,称?予一人钊?”,《尚书·康王之诰》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