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次,从更多、更少和同等的角度来考察。如若另外的种中有某物比所说东西具有更多的某种性质,而那个种下的其余事物又都无一具有这种性质,那么,所说的这东西也就不会具有这种性质。例如,如若某种知识比欢愉具有更多的善,而其余的知识又都无一具有这种善,那么,快愉也就不会是善。从同等和更少的角度考察也一样。如果既要驳论又要立论,就必须从同等的角度出发,如果只从更少的角度出发,就只能立论而不能驳论。因为如果某种能力和知识都是同等的善,而且某种能力是善,知识也就是善;如果没有一种能力是善,知识也就不是善。如果某种能力比知识具有更少的善,而这种能力是善,知识也当然就是善;但是,如果没有一种能力是善,就不能必然地推出没有一种知识是善。因此很明显,从更少角度出发的推理只能用于立论。
不仅能通过另外的种,而且也能通过把握同一种中的极端情形来驳论。例如,假如设定某种知识是善并且又证明了明智不是善,那么,就没有哪一种其他的知识是善,既然连最被认为是知识的这种东西也不是善。再次,通过假定来论证。假设某一东西属于或不属于某物,它也就属于或不属于与该物同样的一切。例如,如果人的灵魂是不死的,其他东西的灵魂也就是不死的;如果人的灵魂不是不死的,其他的灵魂也就不是不死的。因此,如果设定什么属于某物,也就要表明什么不属于某物;因为由这个假定就会推出什么不属于任何一个。相反,如果假定什么不属于某物,也就表明什么属于一切。因此显见,作出这种假定的人就以特殊的设定方式提出了一般性的问题。因为既然他假设某者属于某物,它就属于与该物同样的一切,那么,他就是假定了在特殊方面行得通的在一般场合也有效。
因此,在问题还不明确时,只可能有一种反驳方式,例如,如若某人说过欢愉是善或不是善而又没有附加任何其他。因为如果他说的是某种欢愉是善,那么,如果要想反驳这个命题,就应一般地表明没有一种欢愉是善。同样,如果他说的是某种欢愉不是善,就要一般地表明所有欢愉都是善。除此以外的其他方式就不可能驳倒对方。因为如若我们只是表明某种欢愉不是善或者是善,就没有驳倒对方的命题。因此显然,反驳的方式只可能有一种,但立论的方式却有两种。因为只要我们一般地表明了一切欢愉都是善,或者表明了某种欢愉是善,这个命题就会被证明。同样,假设应予证明的是某种欢愉不是善,那么,如若我们表明了没有一种欢愉是善或者表明了某种欢愉不是善,我们也就以两种方式,即一般的和特殊的方式证明了某种欢愉不是善这个命题。但是,当命题明确时,就可以用两种方式来反驳。例如,如果设定的命题是有的欢愉属于善,有的欢愉不属于善,那么,不论证明所有欢愉是善,还是证明没有一种欢愉是善,都会驳倒这个命题。如果有人说只有一种欢愉是善,那就会有三种反驳方式。因为当其证明了所有欢愉都是善,或没有欢愉是善,或比一种更多的欢愉是善时,我们也就驳倒了这一命题。假若命题规定得更为明确,例如只有明智这一种德性是知识,那就有四种反驳的方式。因为当其证明了所有德性都是知识,或没有德性是知识,或某种其他德性(例如公正)是知识,或明智本身不是知识时,就驳倒了那个命题。
考察一些诸如有人说过的什么属于或不属于之类的特殊事例也是有用的,就像考察一般性问题一样。再有,也要考察种方面的情况,根据属来区分它们,直到不能再分为止,就像前面所述那样。因为不论表明什么属于一切还是不属于任何,在提出了许多的事例后,都应说明自己的看法是普遍适宜的,或者对它在某特殊方面不如此的反驳提出解释。再次,无论对方用属还是用数目来规定偶性,都应考察这些东西是否不属于它;例如,通过列举一切种类的运动来说明时间不运动也不是运动;因为如果这些运动没有哪一种属于时间,那么显然,时间就既不运动也不是运动。同样,通过区分所有的数目(或是偶数或是奇数)说明灵魂不是数;因为如果灵魂不是偶数,也不是奇数,它就显然不是数。因此,必须力图通过这些方法对于偶性作出这样的考察。
后面应该考察的是与种和特性有关的一些问题。它们都是和定义相关的因素;但是,它们自身却不常成为论辩者们探索的问题。如若种被设定为某种存在,那么,首先就应考察与所论主题关连的一切,从而发现是否有什么没被它所陈述。例如,如若有人断言善是欢愉的种,就应考察是否有某种欢愉不是善;因为如果是这样,善就显然不是欢愉的种;因为种正是由同属的一切事物来表述的。也要考察种是否没有在本质范畴中得到表述,而是仅仅作为了偶性。正像白色被雪,或者自我运动被灵魂所表述一样。因为雪不是那白的东西,所以,白色不是雪的种,灵魂也不是那被运动的东西;因为灵魂只是被运动者的一个偶性,正如它经常也是能走动并正在走动的动物的偶性一样。而且,被运动似乎也不表示本质,而是表示事物做什么或已经做了什么。白色也一样,因为它不表示雪的本质,只表示雪有什么性质。可见,在这里,它们都没有在本质范畴中得到表述。
尤其要考察偶性的定义,看它是否适于已被陈述的种,例如像刚才所说的那些例子。因为某物可能是也可能不是自我运动的。同样,某物可能是也可能不是白色的。因此,它们中没有一个是种,而只是偶性,既然我们已经指出过,偶性就是可能属于也可能不属于某物的东西。
再次,要考察种与属是否不在同一个范畴分类中,而是一个为实体,另一个为性质,或者一个为关系,另一个为性质。例如,雪和天鹅是实体,但白色却不是实体而是性质。因此,白色不是雪的种,也不是天鹅的种。再次,知识是某种关系,而善和好却是性质,因此,善或好也不是知识的种;因为关系的种自身也应该是关系,就像两倍一样;因为作为两倍之种的倍自身也是关系。一般说来,种应该与属处在同一个范畴分类中;因为如果属是实体,种也应该是实体;如果属是性质,种也应该是某种性质。例如,如果白色是性质,颜色也是性质。其他情形也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