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次,还要考察种是必然的还是可能分有那处于种中的东西。由于分有者的定义要容纳被分有物的定理,因此显然,属能分有种,但种不能分有属;因为属要容纳种的定理,但种却不容纳属的定理。所以,要考察被指定的那个种是否分有或是否能够分有属;例如,如果有人把某物指定为存在或单一的种,就会得出种分有属的结论;因为存在和元一要被一切存在的东西所表述,因此,它们的定理也一定如此。
再次,要考察是否有这种情况,被指定的那个属是真实的,但种却不真实,例如,如果有人把存在或可知的东西当成意见的种。因为意见表述不存在的东西;许多不存在的东西正是意见的对象。所以,存在或可知的东西显然不能表述不存在的东西。因此,不论存在还是可知的东西都不是意见的种;因为表述属的东西也应该表述种。
再次,必须考察处于种中的东西是否不可能分有它的任何一个属;因为如果它不能分有种,也就不可能分有任何一个属,除非它是在最初分类时仅仅分有种的那些属之中的某一个。因此,例如,如果有人把运动当成愉悦的种,就应该考察愉悦是否既不属于位移,也不属于性质变更,也不属于任何一种被规定的其他运动形式;因为显然,如果它不去分有任何属,也就不能分有种,既然分有种的东西必然地要分有种的某个属。可见,愉悦不是运动的属,也不是被运动这个种所规定的任何不可分的东西。因为不可分的东西要分有种和属,例如某个具体的人就要分有人和动物。
还有,要考察处在种中的东西是否比种所表述的范围更大,例如意见的对象比存在的范围更大。因为存在与不存在的东西都能够成为意见的对象,所以,意见的对象不可能是存在的属;因为种总是要比属所表述的范围更大。还要考察属和种表述的东西是否一样多,例如,在伴随着事物的一切属性中,是否有的被当成种,就像存在和元一那样;因为存在和元一乃一切事物所具有,所以,不可能一个是另一个的种,既然它们所表述的东西是一样多的。如果初始和本原被相互设定为种和属,情形也一样;因为本原就是初始,初始也就是本原,因此,这两个语词是同一的,或者说,一个不是另一个的种。在所有这种场合中,第一要义都是:种比属和属差所表述的范围更大;因为属差所表述的范围要比种更小。
要考察被断言的种是否不是或不会被认为是属上无区别的某物,如要立论,就要考察它是否是属上无区别的某物。因为属上无区别的一切东西的种都是相同的。因此,如若甲被证明是一个东西的种,它显然也是一切的种,相反,如若甲被证明不是一个东西的种,它也就显然不是任何一个的种,例如,如果假定多条不可分的线的某人断言不可分是它们的种。因为被断言的种不是与不可分的线在属上无区别的可分线的种;因为所有直线在属上都是彼此无区别的。
要考察是否有人把本不被设定的种所包含,也不归之于它的那个设定的属归给了其他的某个种,例如,如若某人把知识当成公正的种。因为德性是公正的种,而它又不包含任何其他的种,所以,知识不可能是公正的种;因为一般的看法是,当一个属归于两个种时,其中的一个种要被另一个种所包含。当然,这种看法有时也有困难。因为有的人认为明智就既是德性也是知识,而这里的一个种就不能被另一个种所包含。但是,谨慎是知识的看法并不为一切人所同意。因此,假如某人同意这种说法真实,就与接受一般的看法,即同一事物的种必然会或者一个被另一个包含,或者二者都被一个共同的东西所包含,就像德性和知识所出现的情形一样;因为德性和知识二者都被归于一个相同的种;也因为它们每一个都既是状态又是习性。所以,要考察是否有什么不属于被给定的种。因为如若那些种既不是一个包含另一个,也不是二者都被一个相同的种所包含,被给定的东西就不会是种。
也应考察被给定种的种,并且总是这样考察那个高一层次的种,看它们是否全都表述属以及是否表述它的本质。因为一切高一层次的种都应该在本质中表述属。所以,如果有什么不合,那么被给定的就显然不是种。再次,也应考察种自身或某个高一层次的种是否分有属;因为高一层次的种不分有任何低一层次的东西。因为,上述的方法对于驳论是有用的;对于立论来说,如果已一致认为被断言的种属于属,但它是否作为种而属于属还有分歧,那么,也能足以表明某个高一层次的种是在本质中表述属。因为当一个种已在本质中表述时,比它高一层次和低一层次的所有种,只要它们是表述属的,就也全都能在本质中来表述;可见,被给定的那个种也是在本质中来表述的。这个道理(即一个种在本质中来表述,所有其余的种也是在本质中来表述)能够通过归纳得到。但是,如果被断定的种是否完全属于属尚有分歧,就不能充分表明某个高一层次的种会在本质中表述属。例如,如若有人把位移设定为行走的种,并不能因证明行走是位移,而充分表明行走是运动,因为运动还有其他的形式;而是要进一步说明除非分有位移,否则行走就不会分有与位移同一层次的运动的任何其他形式。因为属于种的东西必须要分有从种中第一次划分出来的某个属。可见,如果行走既不分有增加和减少,也不分有运动的其他形式,显然它就会分有位移,因此,位移应该是行走的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