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法若实有,应不依他成。
既必依他成,定知非实有。
非即色有瓶,非离色有瓶。

非依瓶有色,非有瓶依色。
若见二相异,谓离瓶有同。
二相既有殊,应离瓶有异。

若一不名瓶,瓶应不名一。
瓶一曾无合,瓶应无一名。
若色遍于实,色应得大名。

敌论若非他,应申自宗义。
有数等能相,显所相不成。
除此更无因,故诸法非有。

离别相无瓶,故瓶体非一。
一一非瓶故,瓶体亦非多。
非无有触体,与有触体合。

故色等诸法,不可合为瓶。
色是瓶一分,故色体非瓶。
有分既为无,一分如何有。

一切色等性,色等相无差。
唯一类是瓶,余非有何理。
若色异味等,不异于瓶等。

瓶等即味等,色何即瓶等。
瓶等既无因,体应不成果。
故若异色等,瓶等定为无。

瓶等因若有,可为瓶等因。
瓶等因既无,如何生瓶等。
色等和合时,终不成香等。

故和合一体,应如瓶等无。
如离于色等,瓶体实为无。
色体亦应然,离风等非有。

暖即是火性,非暖如何烧。
故薪体为无,离此火非有。
余暖杂故成,如何不成火。

若余不成暖,由火法应无。
若火微无薪,应离薪有火。
火微有薪者,应无火极微。

审观诸法时,无一体实有。
一体既非有,多体亦应无。
若法更无余,汝谓为一体。

诸法皆三性,故一体为无。
有非有俱非,一非一双泯。
随次应配属,智者达非真。

于相续假法,恶见诸真常。
积集假法中,邪执言实有。
诸法众缘成,性羸无自在。

虚假依他立,故我法皆无。
果众缘合成,离缘无别果。
如是合与果,诸圣达皆无。

识为诸有种,境是识所行。
见境无我时,诸有种皆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