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六四)水经注谷水注亦作“宿昔”。又“来止”作“来在”。又御览卷一八七“一柱”下引有“飞”字。
(一六五)水经注谷水注、文选怀旧赋注“年月”下均有“日”字。
(一六六)据后汉书安帝纪注原引删“七”字。
(一六七)后汉书光武帝纪注“内”上有“河”字。
(一六八)“段颎传注”系“张奂传注”之误。
(一六九)孔广陶按:“考后汉三十七百官志注引荀绰晋百官表注有”征和中,阳石公主巫蛊之狱起“句,则本钞”子孙“固误,而渊如
作”公孙“亦非矣。”今按:据汉书五行志所载,“阳石”当指阳石公主,而“子孙”指丞相公孙贺:“敬声”即太仆敬声,公孙贺之小。疑
此句当作“阳石、公孙贺、敬声巫蛊之狱”。
(一七十)影宋本御览卷二五十“陛下”作“陛坐”。本条又见书钞卷六一,孙辑脱注。
(一七一)据子本书钞卷六一改“寔领”作“宽饶”。宽饶者,盖宽饶也。
(一七二)孔本书钞卷七三“诸郡”引作“州郡”。
(一七三)影宋本御览卷二五二即作“成周”,孙氏所据本误。
(一七四)影宋本御览卷二五二引作“分为东、西周”。
(一七五)类聚职官部误作“洛阳伊”,而地部仍引作“河、雒、伊”。
(一七六)点校本续汉志补注“贬”作“罚”,“介”作“厘”。
(一七七)后汉书光武帝纪注“南方”作“于南”。
(一七八)“职官部”系“州郡部”之误。
(一七九)汉书武帝纪、百官公卿表均作“元封五年”,疑书钞引误。
(一八十)孔本书钞卷七二“请罢”下有“刺史”二字。又汉书朱博传载翟方进奏言,“请罢”下亦有“刺史”二字。
(一八一)“山陵”原作“山林”,据水经注河水注、类聚卷六引改。
(一八二)类聚卷六亦引此句,孙辑脱注。
(一八三)按后汉书刘表传作“荆州八郡”,则当包括章陵在内。洪亮吉曰:“案诸地志皆不言章陵郡何时所置,惟祢衡传黄祖长子射为
章陵太守。魏志赵俨传太祖征荆州,以俨领章陵太守。刘表传注引傅子言蒯越拜章陵太守,事又在射、俨前。疑郡亦建安时所立也。”黄山曰
:“案续志刘注引献帝起居注曰:”建安十八年三月庚寅,省州并郡,复禹贡之九州。荆州得交州之苍梧、南海、九真、交址、日南,与其旧
所部南阳、章陵、南郡、江夏、武陵、长沙、零陵、桂阳凡十三郡。“据此则官仪”江陵“确为”江夏“之误,而章陵亦旧郡也。疑光武改舂
陵为章陵县,后车驾屡幸,亲祠园陵,尝升为郡,旋又并省。桓、灵时,因而复置。傕、泛乱长安,图籍尽亡,遂无可征也。观表于初平元年
至荆州,蒯越即云荆州八郡,已数章陵矣,安得元郡为建安时立乎!”黄说是,可补洪说不足,又可证应劭所言八郡与汉末荆州建置不殊。严
可均立此案语,疑所不当疑,孙氏因而不改,失考矣。
(一八四)后汉书桓帝纪注“补”作“捕”,不误。孙案非。
(一八五)黄山校补曰:“”十年“官本作”七年“。据光武纪及续志,皆”六年“之讹。”点校本据以改。今亦从之。又诸本原引均有“往往”二字,亦补之。
(一八六)点校本据刘攽东汉书刊误改耿恭传注“郡”为“都尉”,是。
(一八七)诸本续汉百官志补注“折冲”上均有“可”字,故据补。
(一八八)“肄”原作“诣”,诸本后汉书光武纪注皆作“肄”,故据以正。
(一八九)“丞一人”原作“丞二人”,诸本续汉百官志补注皆作“
丞一人”,故改。
(一九十)“皆不治民”原作“皆不治兵”,据诸本续百官志补注引而改。
(一九一)诸本续百官志补注“尉”下均有“游徼、亭长”四字,与下文“皆”字相应,据补。
(一九二)点校本续汉百官志补注“江南”作“汝南”。按郡国志阳安县正属汝南郡。孙辑从汲本、殿本,非。今正之。
(一九三)汉书成帝纪注、河间献王传注均作汉官之文。
(一九四)诸本后汉书张奂传注“上谷”下有“郡”字,据补。又点校本改“密县”为“宁县”。王先谦按:“作”宁“是。”今亦据改。
(一九五)此四字孙氏所补,依例当作小字。
(一九六)“时班彪议”以下,乃李贤之语,孙辑误引。
(一九七)“尉都”二字原误倒,据后汉书光武帝纪注以正。
(一九八)后汉书明帝纪注“中央”下有“也”字。
(一九九)据影宋本御览卷二五一改“都护”作“校尉”。
(二十十)后汉书邓禹传注原作“朝侯”,此乃孙辑沿严氏稿之讹。
(二十一)此三字亦孙氏所补,当作小字。
(二十二)“十一斛”原作“一十斛”,据汉书百官公卿表注、通典职官引而改。
(二十三)后汉书牟融传注作“字子庐”。
(二十四)据后汉书和帝纪注删“州”字。两汉志均作巩县。
(二十五)点校本后汉书鲁恭传注“君上”作“君玉”,“范陵”作“苑陵”,是。孙辑从汲本,非。
(二十六)后汉书顺帝纪注作“京县人”,是。
(二十七)点校本后汉书段颎传注引作“尹颂”,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