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们所实际进行的对经济生活的管理,又给那个天然存在于私人估价和国家估价之间的对比添上另一种更强烈的对比。实际存在着的国家——不同于共产主义国家——并不管理一切经济事务,而只管理这些事务中的微小的一部分。而且,一切经济财物也并不都属于国家。实际上,国家甚至并不拥有足以适当实现其本身目标的财物。通常它只拥有执行其公共职能所必需的房屋和固定设备。此外经常服务所需要的任何东西,都必须由公民从其财产和收入中以按年捐献形式上交给它。我们知道,这些捐献的最重要形式是按赋税形式征收的。我们这里就将单限于考虑这一点。已经规定了构成公民收入的财物应该在满足公众利益的赋税方面和在满足私人需要的家庭支出方面进行分配的原则。他把这个原则叫作“按比例供应个人需要和政府需要的原则”。公民的收入始终必须用于那些在当时是重要的使用上面。一定不要以压低公民的家计为代价来过分丰富公共经济的资金,也一定不要以恶化公务为代价来过分丰富私人家计的资金。扎克斯更进一步发展了同一看法。财物从其被利用的用处获得其价值。因此把收入使用于国家目的的正确原则是很简单的;这就是经济使用的普遍原则,即,财物的使用要和它们的价值相一致。如果国家要求太多,由于把假如用于私人经济就会具有较高价值的财物花费在国家经济的目的上面,价值就要缩小。如果国家要求大少,由于在这种场合财物的全部重要性并未得到实现,价值也要缩小。由于财富的分配是不平等的,个人收入,以及个人需要也是程度不同的,这种事实使得这个定律获得它的全部重要性。如果每个人都有相同的财富、收入和需要,那所有公民就都必须缴纳同样份额的赋税。但是由于事实并非如此,他们就必须缴纳不同的份额,而提供尺度的又是价值。每一个个人经济,就其特有的供求关系而言,都具有扎克斯所称之为“个人的Werthstand(价值观点)”的东西。数量相同的财物得到不同的估价,或者,换句话说,同等数量的价值用不同数量的财物来表示。要理解扎克斯的这个价值理论的晚近作者之一,夏林,在他发表于1888年的《康乃尔年鉴》上的《价值理论和价值定律》一文中,又把价值理论追溯到劳动理论的基本精神上去,虽然也作了某种扩充和修正。他从取得的因难上来推得价值,或者更确切地说,从希望达到某种目的的人由于通过交换来达到这个目的所节省的努力的大小来推得价值。这里我不打算详论夏林的积极贡献,关于他的基本论点,还请读者参阅下面一章。只是我可以顺便指出在得出价格的标准的种种努力当中,夏林包括那种“(在拍卖中)为超过其他出价人所需要的努力”,或那种“为克服物主不愿同其财物分离的倾向”(第558页)所需要的努力。这两种努力的根源都只能在要用它们本身来说明其标准的那一个价格支付中找到。在这个意义上还可以把下列事实包括在取得的困难当中:各种东西必须用货币来偿付,而人们又理应节省货币。在庞巴维克所引证的孩子的例子里道出了夏林关于边际效用理论的观点;这个例子是:对某个孩子说,“吃一个苹果的乐趣超过吃一个李子的乐趣的七倍,但不到八倍”。夏林继续说,“让我们假定,父亲来告诉他的孩子说,‘我们的邻居允许你到他的园子里去摘苹果,你愿意摘多少就摘多少’;那孩子必然一下子就改变他对苹果和李子之间的关系的看法,显然他在水果消费上的口味和享受仍未改变。只是占有一个苹果所免于付出的努力,却不再和以前一样了。”
说法,也许最好还是回想一下我们曾经采用作为出发点以得出价格定律的事实。我们说,每个上市场去的打算购买的人,都私自计算,或应该计算他所想购买的财物的货币等值,也就是那笔对他说来价值等于财物价值的货币,因此价钱超过此数在他是经济上所不容许的。现在,关于国家对个别公民提供的服务所具有的价值,也必须计算同样的货币等值。从经济上讲,大于这个货币等值就不能成为任何公民的纳税义务,反之,为了弥补公务的费用,纳税达到这种程度却是每个人的义务。承认了这一点,下一个问题便是对各个等值的更精确的估计。起决定作用的条件是财富、收入和需要。财富和收入愈大,主观等值或赋税也就愈大。需要的程度愈大,主观等值或赋税就愈小。可是,仍然不能单是按财富和收入的比例来规定赋税,赋税的累进税率还是合理的。只挣到刚够维持最低的物质生活水平的人没有剩下什么东西可交给国家。关于扎克所为下列主张所提出的理由:主张对处于最低生活水平的人实行免税,主张实行累进税率,以及在现代赋税方面所有其他主张,我不能再说些什么,也不能再提出什么理由。虽然,用不着多说,随着科学发展,对许多事物可能还要作不同的阐述,但扎克斯还是摸到了本质问题。凡是直到目前还被经济讨论认为重要的问题,凡是现代立法曾予以注意的问题,扎克斯都已发现它们同一般经济事实及原则之间的关系,从而给予那些已经从经验上摸到的东西以理论上的根据。关于赋税理论的最重要之点,财政科学的原则迄今仍以公平的要求为根据。在这种几乎一致地依赖外部的非经济的考虑方面,比起另一方面,即这门科学在其纯经济部分的研究上的缺乏一致,它的不完善状况暴露得更厉害。只要这种状况江存在,实质上就决不能把它看作是一种经济理论。幸亏有扎克斯的努力,这种状况才有很大程度的改变。赋税理论的全部主要必要条件因其来自一般经济范畴如需要、财物、经济、价值等等,而取得经济根据。然而,尽管如此,我还不能相信赋税的经济根据显得如此完善,以至完全可以下需要考虑到公平——虽然这一点使我处于同扎克斯对立的地位。对这种论述我不想作任何全面的证明——要不从事判别经济与公平的艰苦工作,是做不到这一点的——我只想提出一点论证,在我看来,它是足以巩固这种论述的正确性的。如我们所看到的,扎克斯要求,在赋税方面,每个人按他个人的价值观点,依国家对他提供的服务的价值,缴纳全部的货币等值。这种要求,在它防止对能力较小的人按其最大限度或超过最大限度来课税,又防止对能力较大的人按低于其最大限度来课税的限度内,肯定是绝对合乎经济的。此外,在它排除对任何人按高于其最大限度来课税的可能性的限度内,这种要求也肯定是一种经济要求。但是,即使它还达不到一个绝对是经济要求的程度,它也是以私有时产的合法假定为基础的;除非能够证明私有财产本身是不合乎经济的,那它才可能是不合乎经济的。如果拿这个要求同另一个要求,即要求对富有阶级甚至对中产阶级应当按其最大限度来课税,而对较穷与最穷阶级则按低于其最大限度来课税,两相比较,那它会变成什么样子呢?对于这种要求有什么可反对呢?肯定他说,从经济方面考虑,绝对没有什么可以反对的,因为从经济方面考虑,实现这种要求的结果,将是人们的需要的更圆满的满足。对它能够反对的唯一事情也许是这样一种考虑,即就公平说,同样的正式基本命题必须适用于一切,即对大家都是同等公平的。最后也许
可以把这种考虑追溯到某种经济根据上去,但是,按现时科学发展状况,它还只是来自公平的感觉,并表明这种感觉的非常清楚的状态。也许有可能,在晚一些时候,人们要宣布富有阶级有责任解除较穷的阶级的一切公共负担,以便多少减轻一点他们因财富分配不平等而忍受的贫困。扎克斯本人就建议(第522页),当那个时刻到来的时候,就可能有一种以利他的动机为基础的积极努力,从最低的“物质”生活水平扩大到最低的“文化”生活水平,都予以免税。有可能这种努力也许只是循下列方向逐渐发展的一个象征:按照最弱与较弱阶级的弱小程度,全部地或部分地解除他们的赋税负担。由于它和整顿赋税有关,所以,据我的意见,在必须权衡许多人的利益冲突的范围内,它是同私人经济与国民经济的所有估价有关的。我想我可以胆敢毫不迟疑地说,把在财富方面处境不同的人们的利益归结成为利益的共同尺度的原则,迄今还没有发现,只要这种原则还没有被发现,在这样的场合就不可能避免若干程度地参考用来多少满足公平感的个人要求的等次。如果我们赞成经济理论所要求的赋税原理,那只是因为,在没有从理论上完全严格地证实这个原理的合理性时,无法拒绝的实际考虑迫使我们赞成私有财产,并且赞成对这个原理的利用程度要极其明确,又要和现代看法相一致。在同一个地方,某些部门的劳动——例如熟练劳动一也许缺乏,而另一些部门的劳动——例如普通手工劳动——的有效供给却又过分多余;这并非完全不可能的。在这样一种场合,前者的服务就按效用来估计,而后者就按辛苦的程度来估计。在原始经济状况下,“劳动力的供给”常常是太大的,不到文明有了相当的进步,劳动不足的规则就不会出现。进一步,甚至同一个个人的劳动力,就劳动的某些要求说也可能太小,同时就另一些要求说又可能太大。几乎一定是这样,在执行某种特定形式的服务时其能力不足以满足经济上对这种服务的需求的劳动者,却总是有足够的能力国下来满足他们自己私人生活中对劳动的零星需要。同这一点相联系的是劳动力永远不会完全用坏的事实;人们在完成本身特定使命的劳动之后,又通过轻松的和消迫性的工作把精力很好地休息和恢复过来。即使在一个对劳动的经济需求完全不充分的国家,也有不少机会按照劳动所包含的辛苦程度来估计劳动。每一个人不断发现这样的机会,于是人人都从自身经验中弄清楚劳动理论的基本精神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