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之善不依任何未来的希望为转移,而使其成为人的现世幸福的动机和目的。我要指出的是,为了这一点,必须铲除一切罪恶之根。比我更精明的人也许会成功地使人信服;然而没有谁会更热切地关心人类的真正幸福。
这里还有另一个真理,需要由你们这些以统率民族为己任的人去付诸实践。你们想不想通过建立最幸福、最完美的政府为人类立功呢?
啊!谁要想在自己的雕像的下方,刻上“城市之父”的荣衔谁就得自愿结束渎神的屠杀,制止同胞间内哄的疯狂……
贺拉斯:《颂诗》第3册,第24首。
请你们按照自然的法则去纠正政治和道德的缺点。为了在这方面获得成功,请你们先给予真正的智者以充分的自由,以便他们向支持私有制精神的谬误和偏见作斗争。在私有制这个怪物被打倒之后,就请你们通过教育去巩固这一美妙的改革。你们就再不难使人民接受类似我所拟制的法律。我认为,理性最能启发人们去防止变恶,我就是据此而拟订法律的。
我把这个法律草案只作为附录、作为外加部分提出来,那是因为遗憾得很,现在确实几乎无法建立这样的共和国。
任何一个明理的读者,根据这些无须详加解释的条文,都可以判断这些法律会使人们摆脱多少灾难。
我在前面刚证明,最初的立法者们不难使人民不知有其它法律;如果我的证明是充分的话,那末,我就达到了目的。
我没有冒然要求改革整个人类,但是我有充分的勇气宣扬真理,而不顾虑那些害怕真理的人的吵吵嚷嚷。这些人为了自己的利益,不惜欺骗人类,或让人类囿于谬见,而他们自己也受谬误所骗。
可以从根本上消除社会的恶习和祸害的基本的和神圣的法律
第一条
社会上的任何东西都不得单独地或作为私有财产属于任何个人,但每个人因生活需要、因娱乐或因进行日常劳动而于当前使用的物品除外。
第二条
每个公民都是依靠社会供养,维持生计和受到照料的公务人员。
第三条
每个公民都要根据自己的力量、才能和年龄促进公益的增长。据此按分配法规定每个人的义务。
分配法或经济法
第一条
为了使一切事务能够秩序井然地进行,不发生混乱和干扰现象,全民族的人口要按家庭、部族和城市来进行统计和。
划分,如果民族的人数很多,还要按省进行统计和划分。
第二条
每个部族都由数目相等的家庭构成,每个城市都由数目相等的部族构成,以下类推。
第三条
随着民族的发展,部族和城市的数目也将按比例增加,但人数不达到规定时,不得由此形成新的城市。参看市政法第。
五条和婚姻法第十二条。
第四条
十和十的倍数是物品或人员进行任何民用分配的计算数。
项。换句话说,一切调查登记、一切按等级分配、一切分配计量等等,都是以十进数目为单位。
第五条
在每十名、百名(以下类推)公民里,都有一定人数的。
各行业的工人;这个人数按照工作的难易程度和每个城市的居民所需物品的多寡,按比例地加以规定,不要使这些工人过于劳累。
第六条
为了调整自然产品或人工产品的分配,首先应当考虑经。
久耐用的产品,即那些能够保存或长期能使用的产品,这类。
产品分为:1)天天普遍使用的产品;2)普遍需要,但不经常使用的产品;3)只是少数几个人经常需要,而大多数人只是偶而需要的产品;4)既非经常需要,又非普遍使用的其他产品,如纯粹装饰或娱乐用的产品。而一切经久耐用的产品都存入公共仓库,一部分逐日或定期分给全体公民,以满足
日常生活需要,或作为各行业使用的材料;另一部分提供给使用这种物品的人。
第七条
其次,应当注意不耐存放的天然产品或人工产品,这些产品由种植或制作的人运到公共广场进行分配。
第八条
一切产品都要核算,其数量要与每个城市的公民人数相适应,或与使用它们的人数相适应。这些产品当中可保存的物品,均按相同的规则公开分配,如有剩余,则保管起来。
第九条
如果普遍使用的或部分人使用的非生活必需品感到缺乏,以致数量不敷,以及发生可能某一公民得不到这种物品的情况时,则暂时停止发放,或减量供应,直到数量充足时为止。但是,应当特别注意,勿使生活必需品的供应发生类似情况。
第十条
每个城市、每个省分的剩余物品运往缺乏这类物品的地区,或者储存起来以备将来需要。
第十一条
按照神圣法律的规定,公民之间不得买卖或交换。
因此,。
需要各种草料、蔬菜或水果的人,可到公共广场去取一日的用量;这种产品由种植者送到公共广场。
如果某人需要面包,他可以按照规定的时间到烤面包的人那里去取;而烤面包的人,则从公共仓库领取做面包所需的一日或数日用的面粉。
需要衣服的人,可到裁缝那里去取;裁缝从织布人那里得到衣料;织布人从公共仓库领取所需要的原料;生产这种原料的人,把原料送到公共仓库。其他一切需要分给每个家长以供他们个人使用或子女使用的物品,均采用这种方法分配。
第十二条
以本国产品援助邻近民族或外族,或者接受这些民族或外族的援助,这就是以交换方式进行的唯一的商业,此事通过公民来进行,而他们必须公开报告全部经过。同时,应当采取一切办法,勿使这种商业给共和国带来任何私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