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
第一条
每个城市都有自己的土地,土地尽可能连成一片,形状尽可能整齐。土地不得私有,数量要足够供养居民并使耕者有地可种。
第二条
如果城市位于瘦瘠地区,那末,它的居民就只能从事工艺;而邻近的城市应供应他们粮食。但是,这种城市也应当和其他城市一样,有自己的从事农业的人,以便尽可能利用。
自己的土地,或帮助其他城市从事农耕。
第三条
所有公民,只要无残疾,从20岁起到25岁止,都应当毫无例外地从事农业。
第四条
在每个城市里,这批被指定从事农业的青年,包括有农民、园丁、牧人、樵夫、挖土工、车夫或船夫、木匠、砖石匠、铁匠和其他建筑工人。从事上述头六种职业之一的青年人,在规定的服务期满以后,可以离开,重操旧业,或者如其能力许可的话,可以继续从事农业。参看治理法第三条和。
第五条。
市政法
第一条
在每个城市里,各个部族的家庭户数不得超过一定的数目或者只超过很少;另一方面,家庭的总数决不得超过一个部族,所以每个城市的大小将大致相等,符合分配法第二条。
的规定。
第二条
在一个形状规则的宽大广场周围,建筑一些结构划一、形式优美的储存各种物品的公共仓库和公共会议厅。
第三条
在这片房屋的外围,有规则地布置城市街区并划分街道,街区的大小要相等,形状要相同。
第四条
每个部族占一个街区,每个家庭住一所宽敞舒适的房屋。
所有这些房屋形状划一。
第五条
城市的所有街区要布置得适当,必要时可以扩充,而不影响街区的匀称;扩充时不得超过一定的范围。
第六条
在离城市街区不远的四周,建筑长廊式的各行业工作作坊,供所有那些数目超过十人的行业的工人使用,因为按分。
配法第五条,每个城市的每个行业要有数量足够的工人。
第七条
在这片作坊的外围,再建筑另外一些房屋,供从事农业的人员或从事与此有关的职业的人员居住,同时作为农业方面的作坊、仓库、储藏室、畜舍和农具库使用。这类房屋的数量和每个城市的事业总是保持一定的比例。
第八条
在离所有这些房屋不远的地方,选一块最清洁的地段,建筑一所宽敞舒适的大厦,供收容和医治各种病人使用。
第九条
在另一片地面上,再建筑一所宽敞舒适的养老院,收容一切有残疾的和年老的公民。
第十条
另一方面,在一块最没有景观和最荒无人烟的地段,建筑一座围有高墙的大楼,里面隔成若干带有铁栅栏的小单间,把需要暂时与社会隔离的人拘禁在这里。参看刑法。
第十一条
在这一地段附近,设置围有高墙的墓地,里面用牢靠的砖石砌成若干单个的石洞,洞里宽敞,洞门设有牢固的栅栏。
那些死时不配享受宗教仪式的公民,即那些应当永远革除出社会的人,将终生囚禁在这里,并且日后以此作为他们的葬身之地。参看刑法。
第十二条
每个城市的房屋,一般均由从事建筑的工人建造、维修和改建。
第十三条
城市和公用道路的清洁,一般由挖土工和车夫负责;仓库的供应和安排也由他们负责。在特殊情况下,一切农业工人将偶而和其他公民一起,参加公用道路的修建和引水工程。
治理法
第一条
在每个行业里,由年龄最高、同时最有经验的人按其资历深浅的次序,每五天轮流一次担任领导五名至十名同行工匠的工作,他们原来所担当的那部分工作适当地让其他人分担。
第二条
在每一行业里,每十名或二十名工人设工长一名,负责指导工人,检查他们的工作,并向本行业首长报告工人的工作情况和操行。
行业首长每年更换一次。
工长可以终身任职,并轮流出任本行业首长。
第三条
只有离开农业工作回到本行一年以后,即达到二十六周岁时,才可以担任工长。
第四条
在每一行业里,凡是有重大发明的人,都要向本行业全体成员报告;这样,他即使没有达到规定的年龄,也可以担当工长,并在次年出任行业首长。只有在这种情况下,轮流制度才予以中止,其后即行恢复。
第五条
每个公民从十岁开始学习他禀赋适宜并看来能够从事的职业,但不得强迫。十五岁到十八岁是结婚年龄;二十岁到二十五岁从事某种农业工作;重回本行业,或继续从事与农业有关的工作时,到二十六岁则可担任本行业的工长。参看土地法第三条和第四条。如果他另选行业,那末,三十岁时。
才可以担任工长。
每个公民到四十岁时,可不必有固定职业,成为自由工人,这就是说,他不脱离劳动,但只从事自己所选择的劳动,或只负担自己所承担的任务;他有权随意支配自己的休息时间。
第六条
残废和老弱的人在公共房屋中得到舒适的住处、饮食和给养。每个城市都要按照市政法第九条的规定,建设一些作。
为这种用途的公共房屋。同样,一切病人都毫无例外地要被
送进为他们专设的公共房屋中,并且象在家里一样,获得周到的良好的护理,而且待遇相同,不分彼此。每个城市的参议会要特别关心养老院和医院的经营工作,务使其不缺乏任何必需品或娱乐物品,以使病人恢复健康和最快地复原,好让残疾之人不致失去生活的乐趣。
第七条
各行业的首长定出工作和休息的时间,并规定应做的工作。
第八条
每五天有一个公休日,全年为此分成七十三个等分。在闰年,把多出的这一天作为休息日。参看分配法第四条。
第九条
公共的娱乐节日总是由公休日开始,连这一天在内可以延续六天。
第十条
各种娱乐节日要在春耕和秋收开始以前,或在各种产品收完以后或在每年年初进行庆祝。结婚典礼、新市长和行业
首长的任职礼,都在欢度新年期间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