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看政府法取缔奢侈法
第一条
每个公民从三十岁起,可以按照各自的爱好选择穿著,但不得过于奢华。他仍要在家用饭,饮食应有节制,不可浪费。
本法责成市参议员和行业首长严禁铺张浪费的现象,他们要以身作则,率先节俭。
第二条
每一行业里的十岁到三十岁的年轻人,都穿着布料相同、并且一般适合于各人职业的划一的洁净的衣服。每一行业都要用符合本行的主要劳动对象的颜色来作为标志,或者用其他的标志。
第三条
每个公民都有一身工作服和一套装饰朴素而美观的节日服装,这一切都要与共和国的财力相适应,任何华丽都不能使人受到更多的照顾或重视。任何虚荣表现都应该受到行业首长和家长的制止可以防止产生一切暴政的政府组成法
第一条
每户的家长达到五十岁时,即成为市参议员。他在制定法律和解释参议会所通过的法律的意图时有发言权和表决权。
第二条
当问题涉及其他家长或行业首长的业务时,要征求他们的意见。
第三条
在每个部族里,由每个家庭轮流出人担任族长,族长系终身职务。
第四条
每个族长轮流出任市长,任期为一年。
第五条
每个城市轮流出人担任本省省长,省长任期为一年,由该市的各族长出任。已有族长出任的部族应另选一名族长。
第六条
每个省轮流派人担任终身职务的全国元首。国家元首死亡时,轮到该省的在任省长或即将就任的省长,依法就任元首职位。这时,派省长出任元首的省分,其省长应按前述的法律由继承人接充。
第七条
如果民族的人数不多,未构成一个省分以上,则任职一年的省长同时就是为期一年的国家元首。如果整个民族只构成一个城市,则这个城市的任期一年的市长就是为期一年的全国元首。在这两种情况下,本法第五条所规定的各种首长。
的任职办法不变。
第八条
根据本法第三条的规定,族长应终身任职,所以出任一年市长或省长的光荣职务的族长期满离任后,仍然复任族长职务;按本法第五条的规定在市长或省长出任国家元首期间补任族长的人员,在族长回来后仍为普通的家长,要等族长空缺以后,才能出来接替。
第九条
就任族长的人,不管他是否达到出任参议员的年龄,都一律不得或者不能再任参议员;不管他出任过那种为期一年的或终身的荣誉职务,在这种职务的任职期间或去职以后,都不得再任参议员,而只能任政务员。
第十条
全民族成立一个最高参议会,由每个城市派出两名或两名以上的代表组成;代表任期一年,由城市参议员轮流担任。
同时成立全民族的最高政务会;它隶属于最高参议会,并高于其他的政务会。最高政务会亦由各城市的政务会派出代表组成。其他依此类推。
第十一条
如果国家只由一个城市组成,则该城市的参议会就是最高参议会,由五十岁以上的人参加,行使最高参议会的职权。普通参议会由年龄达四十岁的家长组成之。
第十二条
每个城市的政务会,由按政府组成法第九条规定不能再任参议员的族长,以及各行业的没有达到参议员年龄的首长和工长组成。
第十三条
每个参议员或政务员每五天轮流主持工作一次,以收集各方面的意见,并根据大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
行政管理法
第一条
最高参议会的职权在于监察各城市参议会所通过的决议和法令是否含有就目前或就未来而言可能与国家的法律相抵触的地方,以及公安和经济方面的措施是否真正符合分配法和其他法律的宗旨。
最高参议会对这些法令进行检查之后,认可或否决其全部或部分内容。
这样为一个城市所作的决定,在相同问题上适用于其他所有城市,并且经下级参议会同意之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条
每个参议会要征求政务会的意见,听取政务会的报告,只有当政务会提出的报告直接或间接与法律的宗旨抵触时,或者有可能作出更好的决定时,参议会才有权否决政务会的报告。
第三条
市长可根据国家元首的命令,执行经最高参议会同意的普通参议会的决议。
第四条
普通参议会和最高参议会拥有隶属于法律权力的一切政治权力,也就是说,各级参议会可以最终和不经讨论发出执行一切法律正式规定的事情的命令,它们经过讨论和定出措施以后,有权将这些只作一般规定的条款加以发挥并运用于具体的管理场合。
第五条
国家元首的一般职责在于按照最高参议会的命令,督促遵守法律和根据法律所作的决议;元首的特别职权是管理全国农业及有关行业,以及总管各种仓库和一切行业的工作。
如果国家幅员广大,元首应按省巡视工作,检查一切是否恰当执行,在习俗和实际做法上是否各处都尽可能做到一致和有秩序。
第六条
市长在省长的指挥下,省长在国家元首的指挥下,各在自己的管辖区内执行元首对全国执行的那种职权。
第七条
各级首长在自己的管辖范围内,遇有特殊情况和意外情况,关系到某种安排或关于迅速执行某一有利的方案时,可以实行良知给他们启示的措施。
如果事情对全体有很大福利,必须无条件地执行他们的命令。遇有不太紧迫的情况,他们应征求与自己地位相等的人士或有经验人士的意见。他们应向本级参议会和上级首长报告和说明自己的工作;省长(或市长)向国家元首报告;国家元首向最高参议会报告。
第八条
族长(因此而规定为终身职务)应检查仓库的安排和供应情况,检查由自由工人(即达到可自行选择职业的年龄的人)分配供应品的情况;必要时,这些人可由离开农业部门的人协助。至于每天生产和消费的物品,则按前述分配法第四条的规定,由生产、制造或加工这种物品的人向每个公民供应。
第九条
市长和省长的任期均为一年,只履行自己所负的职责,他们在任期届满以后,可以选择自己喜欢的任何职业。各行业的首长在任期届满以后,也属于自由工人之列。
第十条
全体参议员、政治首长、行业首长和工长,在对祖国的服务过程中要受到象子女对家长那样的尊敬和顺从。
第十一条
任何公共命令的公式都是:理性要求,法律命令。
第十二条
整个行政管理法和基本法律一样,是神圣不可侵犯的任何人都不得改动或废除这种法律,违者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