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这界说须排除任何原因,这就是说,无须于非创造之物的存在以外,另去寻找其他的原因来解释它。
二、这物的界说既已成立,必不可为它的存在与否一问题尚留余地。
三、就关于心灵而言,界说必不可包含可以转变成虚字的实字,换言之,必不可用抽象的概念来解释。
四、最后,——虽然这点前面已屡次说过,这里无须再提——一个必要的条件为:那物的一切特质都必定可以从它的界说推出。所有这些,对于深切注意的人都是十分明白的。
(九八)我又曾说过,最好的推论必须从一个特殊的肯定的本质推演而出:因为一个观念愈特殊,便愈明晰,从而也就愈是清楚。因此我们必须尽量寻求关于特殊事物的知识。
(九九)就推演的次序而论,为了使我们所有的观念都可以按次序排列,并连贯起来起见,我们必须尽先依理性的要求去探讨是否有一个存在——如果有,它的本性如何——它是万物的原因。这样一来,则它的客观的本质又可为我们一切观念的原因。于是有如前面所说,我们的心灵可以尽量完全地反映自然。因此心灵可以客观地包含自然的本质、秩序和联系。由此足见,这是万分必须:把我们的一切观念都从自然事物或真实存在推出,尽量依照由此一实在到另一实在的因果系列,这样就可以不致过渡到抽象的和一般的概念:既不由抽象概念推论出真实事物,也不由真实事物推论出抽象概念。因为两者都足以扰乱理智正确的进展。
(一○○)但是必须注意,我这里所谓因果系列和真实事物的系列,并不是指变灭无常的个别事物而言,而是指固定的和永恒的事物的系列而言。因为要想追溯变灭无常的个别事物的系列,实为人类的薄弱的理智所不可能,一则事物的数目非人力所能指数,再则每一事物的环境变化无穷,而其环境的每一变化都可以作该物存在或不存在的原因。因为它们的存在与它们的本质之间没有必然联系,或者如前面所说,它们的存在不是永恒的真理。
(一○一)但是我们也没有了解这些变灭无常的个别事物的系列的必要,因为它们的本质并不是从它们的存在的系列或次序推出,而它们的存在的次序,充其量只能供给我们以它们外表的迹象、关系或次要情况;所有这些都和它们的内在本质相隔甚远。而内在本质只可以在固定的永恒的事物中去寻求,并且也可以在好象深深刊印在事物里面,而为一切个别事物的发生和次序所必遵循的规律中去寻求。是的,我们还可以说,所有变灭无常的个别事物都密切地、本质地(我可以这样说)依在于固定、永恒的东西,没有固定、永恒的东西,则个别事物既不能存在,也不能被认识。所以这些固定的永恒的东西,虽是个别的,但是因为它们无所不在,并具有弥漫一切的力量,在我们看来,即是变灭无常的个别事物的界说的类或共相,而且是万物的最近因。
(一○二)虽说这样,但是要想达到对于个别事物的知识似乎有不少的困难须得克服;因为要想同时认识所有的事物实远超乎人类理智的力量以外,但是认识事物谁在先谁在后的次序,我们已经说过,必定不能从其存在的系列求得,也不能从永恒之物推出,因为按照它们的本性,永恒之物莫不同时存在。因此除了我们用来认识永恒之物及其法则的工具外,我们必须另外寻找别的辅助方法。但是这里并不是讨论这个问题的适当地方,而且在我们对于永恒之物及其必然的法则还没有充分的知识,并对于我们的感官的性质还没有明了以前,也用不着讨论这种方法。
(一○三)在我们进行研究对于个别事物的知识以前,还有时间去讨论足以帮助我们知道如何使用我们的感官,并如何依一定的规律和正确的次序去作实验,借以充分地规定研究的对象的辅助方法。这样我们最后就可以根据这种方法去规定事物的生成究竟依照哪种永恒之物的规律,而且我们从而也可以了解事物的最内在本质。所有这些我将于适当地方加以说明。这里,为了回到我原来的目的,我将只是设法指出足以使我们认识永恒之物,并根据上面所列举的条件以形成关于它们的界说的途径。
(一○四)要作到这一层,我们必须回忆上面所说过的话,就是,当心灵注意到任何思想,以便加以考察,而依照适当次序,从它推出应该推出的结论时,如果这思想是错误的,它必定会发现它的错误;但如果这思想是真的,则它就会顺利地进行,没有滞碍,由它推出种种真的结论来。这一点,我说,即是达到我们的目的所必需的。因为假如没有这样一个根本原则,则我们的思想就没有定准。
(一○五)所以假如我们想要探讨万物的本源,就必须有一个根本原则指导我们的思想去研究。再则,因为方法既是反思的知识本身,则这指导我们思想的根本原则除了是关于构成真理的形式的东西的知识,以及关于知性本身与知性的特质和力量的知识外,不能再是别的东西了。因为这点一经达到,我们就可以有一个根本原则,从这个原则,我们可以推出我们的思想,并可以寻出一条途径,循此途径,知性可以本其固有能力,或者以它自己的能力为准,获得对永恒之物的知识。
(一○六)假如思想的本性即在于构成真的观念,象我在方法的第一部分所指出那样,那么现在必须研究我们所了解的知性的能力或力量是什么。因为我们的方法的主要部分既在对于知性的力量和性质加以透彻的了解,所以根据方法的第二部分讨论,我们不得不从思想和知性的界说本身去推出这种知识。
(一○七)但是直至现在为止,我们还未曾具有发现界说的规则,而且如果没有对于知性和其力量的本性或界说的认识,我们就不能制订出这些规则来。由此可见,或者知性的界说是自明的,或者我们对它什么也不能认识。但是知性的界说并不是绝对地自明的。因为在未能明了知性的本性以前,我们对于知性的特质,一如我们对于借知性所获得的一切事物,并不能清楚明晰地认识。所以如果我们对于知性的特质,有了明晰清楚的了解,则对于知性的界说,便容易明白。因此我们要在这里把知性的特质列举出来,加以考察,并且开始讨论我们求知的天赋工具。①(①参看上面三十一节及三十二节以下。)
(一○八)我曾经大体上讨论过的并且明晰地了解的知性的特质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