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嘉靖(二)二十五年正月庚辰,敕刑部郎中朱衡,王时俭往南直隶江南、江北恤刑。
二月甲午,裁革扬州朝宗二闸。从总督漕运都御史王奏。
三月甲子,升户部左侍郎夏邦谟为南京户部尚书。乙丑,太仓州海寇平。庚辰,户部复:“巡抚应天都御史欧阳必进言,应天等十一府旱灾,乞留解京银三万两赈济。”许之。癸未,以淮、扬重灾,命两淮运司发余盐银二万五千两赈恤灶丁。
五月戊午,升太仆寺少卿蒋应奎为应天府府尹。
六月壬子,升刑部左侍郎俞茂坚为右都御史、总督漕运兼巡抚凤阳。
九月壬申,升工部左侍郎杨麒为南京工部尚书。己卯,以水灾,诏免淮、扬所属州、县税粮有差。
十月壬寅,巡抚应天都御史欧阳必进等言:修浚苏、松水利,乞议处财用,留正官,添设管工郎中。上从部议。以东南连年灾伤,修治事宜,惟令彼处抚按官严督所司相宜举行。水利郎中不必增设。
二十六年二月戊申,吏部给事中张汝栋劾奏总督南京粮储,右佥都御史杨宜不职宜罢。因请裁革南京督储都御史。吏部复言:“宜资望已深,简用前职,未闻不称。”诏宜调外任用。其南京粮储应否裁革,还会户部议奏。于是二部会复:“南京户部有尚书掌理部事,侍郎带管粮储,自不相妨。京、通二仓,具系户部堂上官总督,南京事体,宜与相同。都御史不必设,巡仓御史原设二员,比照北京事例,亦宜裁省一员。”诏俱从之。
三月乙卯,升兵部左侍郎万镗为南京刑部尚书。
四月癸卯,升大理寺左少卿周释提督操江。
六月戊戌,以灾伤免扬、淮所属州、县夏税有差。
九月己未,以灾伤免徐、沛、萧各州、县秋粮有差。丙子,升南京都察院右都御史韩邦奇为南京兵部尚书,参赞机务。
闰九月丁酉,升兵部左侍郎赵廷瑞为南京户部尚书。辛丑,升应天巡抚欧阳必进总督漕运兼巡抚凤阳。
十月辛亥,升广东左布政使周延为都察院右副都御史,总理粮储,巡抚应天。甲寅,户部会议漕运补脚米事宜。谓:“南京、江北、中都五总浅船俱在瓜、仪二坝寄泊。官军至江南领兑,惟江北三总有过江脚米一斗三升,为雇船盘坝修船之用。其南京卫分,每石止有雇船过江脚米七升,而盘坝旱脚,俱于各船本等加四耗米内支费,又无余米帮助修船。查得领兑江浙三六耗米,每石扣斗米,折银五分,除解军之料价外,量扣一分,以充诸费。”报可。
十一月壬辰,开户部右侍郎韩士英总督漕运,兼巡抚凤阳。
二十七年二月丁未,遣户部郎中宋尚文至苏、松、常、镇,催查京粮。乙丑,吏部左侍部张治为南京吏部尚书。己巳,革苏州总兵周彻任,以御史吴相劾其交夷通贿也。乙亥,改总理河道右副都御史胡松总督漕运兼抚凤阳。
三月丙子,巡按直隶御史陈九德言:“国家财赋,仰给东南,而苏、松、常、镇四府居半,但其土沃民饶,飞诡百出,管粮同知,权轻不能镇压。或持法稍严,豪猾大姓,辄相与排挤去之。故奸弊滋长,国赋不登。请特重其事权,以苏、松兵备兼理。”从之。丙申,添设直隶苏州府新闸闸官一员。丁酉,以服阕提督南京粮储、右佥都御史王守总理河道。
四月庚戌,命南京前军都督府掌府事、丰润伯曹松提督操江。甲戌,以暄热,命南京法司审录系囚,当出者,贳减有差。
九月辛巳,以灾伤,免淮、扬、徐属邑及卫、所屯粮有差。丁亥,升都察院右副都御史龚辉总督漕运兼巡抚凤阳。
十月丁未,以江洋多盗,夺江淮总兵李俊俸半年,戴罪防守。下指挥孙金等巡按御史问。
十一月乙亥,两淮巡盐御史陈其学言:“两淮民灶田中多混淆,赋役不均,宜履亩划界,仍勒石以垂久远。凡灶丁买民田者,三十亩以上、五十亩以下,应民役之半,百亩以上,役与民同。又南京户部关支食盐于仪真批验所者,权重不如法,宜较勘如一,以示平准。至于各岁漕船还日多带私盐,吏不敢诘,当于淮安之三汊口、扬州之东关水口,令郡佐一人稽察。且沿海近场与行盐之地,各卫、所不领于宪臣,不便防奸。自今、凡事干盐法者,悉听巡盐官处分,他司勿有所与。”下户部,复可。
俱允行。戊寅,户部议上漕运新定事宜:“一、凡违限有司、军卫官,俱听监兑主事于兑完之日,会按臣弹奏,本部分例题复。有司则属各按臣逮问,军卫则属督漕都御史发理刑主事治罪;一、江南势豪之家,粮至数百千石以上,不早入仓,有司因使之自运,不领于粮长,初亦甚便。今则缘此多掺糠秕,强军私兑,不足则计户科敛以兑之。宜行各郡邑长吏,俱以岁十月开仓,即赴漕运官报完。诸如前者,罪以律。有司催征失期,至误一百石上者,夺俸视事,二百石上者,罚递加;一、其溧阳运米于无锡水次者,民苦不便,宜还本县。”报可。己亥,升太仆寺卿方纯为都察院右佥都御史,总理河道。
十二月丙午,升南京都察院右都御史刘訒为南京工部尚书。辛酉,命镇远侯顾寰充总兵官,提督漕运,兼镇守淮安地方。戊辰,福建海贼林成等流劫至南直隶界,苏、松兵备副使魏良贵檄太仓州署印同知周凤岐等,集兵捕之,擒斩三十余人。事闻。诏赐良贵银币,凤岐等操江抚臣犒赏。
二十八年正月辛卯,先是,直隶巡按御史陈其学奏:“漕运、河道二臣皆国计所系,非久任无以底绩。前年秋冬间胡松推河道,韩士英推漕运。去年春初,士英始莅任,不逾月升南京户部尚书,仍以松代。松至淮,亦不逾月,升户部右侍郎,彼此更代,视如传舍。宜行久任,以专责成。待其年资渐深,劳勋茂着,然后不次擢用,庶于国计有裨。”吏、兵议复。报可。
二月丁巳,改南京礼部尚书王学夔为南京吏部尚书。癸亥,升云南左布政使吕颛为应天府府尹。乙丑,改南京刑部尚书万镗为南京礼部尚书。己巳,升福建布政司右参议何鳌为应天府府丞。
三月壬申,改南京工部尚书刘讱为南京刑部尚书。丁丑,南京给事中李万实,论提督操江都御史周释昏懦无为。诏调南京别衙门用。壬午,开工部左侍郎屠楷为南京工部尚书。戊子,升山东右布政使李遂为南京右佥都御史、提督操江。
四月辛亥,户科都给事中罗崇奎言:“货利所在,最易溺人。今各省钱粮,皆左布政使一人主之。夫支调烦则有增减羡余之积;事权一则有欺隐自便之私。而巡按御史不肯任怨稽察。及至交代,遣一州县属吏查核具文而已。臣请自今凡查盘各布政司钱粮,必御史亲至。如御史势有不及,则专用右布政画期监视。凡封钥出入,必相关白,以制专便之私。”疏下都察院勘议。左都御史屠侨等议曰:“钱粮隐弊,不在仓库积贮之时,而在收放低昂之际。放欲御史不时巡视,有弊即纠,非但以磨校簿书为能尽其私也。自今布政司钱粮出纳,不得以火耗、公用为名,额外多取。左、右布政使文移必同签押。至于收放,则须公同出纳封记,不得以沿习故常,互相嫌让,御史则加意综核之。其在南直隶府、州、县者,巡按御史均有稽察之责,亦依此法从事。”议入,从之。
七月庚寅,工科给事中赵輄奏:“迩者,臣验收南直隶等处所解诸戎器,多粗恶难用。查得嘉靖二十一年,诏令各处军器折征料价,以苏民困,二十五年始复本色。今该库所积尚可给数年之用,乞照前例,令各处工料俱折价解部。”从之。
九月戊寅,户部复:“巡盐御史陈其学疏陈盐法四事:一、筑海堤。谓通、泰二十盐场,应增筑堤堰,其工费即以所贮赃罚等银充之;一、清关税。谓商人掣盐过钞关,旧例止纳正税一票,今委官留难重榷,以至三票,宜行禁革;一、减盐价。谓余盐价银每二百六十五斤,淮南征银六钱八分九厘,淮北征银四钱九分,宜比旧各减二分八厘,以恤商困;一、禁私贩。谓江浦、六合一带,私盐盛行,宜将浦子口城里设巡捕盐官,其守御等官,并听巡盐御史查比约束。”奏入,从之。乙酉,以水灾,诏徐州并萧、砀等州县改兑粮米,俱于临、德二仓拨补支运,仍量征脚价。其各卫、所屯田子粒亦照例折银输纳。
十月戊午,升河南左布政使王汝孝为应天府府丞。
十一月己卯,升兵科都给事中胡叔廉为应天府府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