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年三月戊戌,免直隶苏州等府秋粮、屯粮,以其地去岁旱伤故也。
四月丙寅,巡抚南直隶左副都御史崔恭奏:“复视松江、苏州二府所属,去年民田一万八千九百三十顷有奇旱伤无收,秋粮四十一万三千七百一十三石,马草十三万一千六百一十包。”上命户部豁除之。
五月己丑,设直隶徐州黄家闸闸官一员。庚寅,增设苏州府通判一员,常熟、昆山县主簿各一员,专理税粮、农务、水利。从巡抚南直隶左副都御史崔恭奏请也。
七月丙申,命修南京皇墙及内外城垣,以其久雨坍塌也。
八月丙寅,赏南京留守后卫署卫镇抚事、百户刘泰钞二千贯,以擒获强盗有功也。
九月庚辰,扬州府知府王恕迁。丙戌,升南京兵部员外郎王勤为直隶扬州府知府。甲午,升萧维贞为南京刑部尚书。
十一月癸酉,迁礼部尚书萧暄于南京礼部。
五年正月壬戌,户部奏:“去年应天府多生蝗蝻,今春农事将兴,宜预处置,委官于该地方巡视。若有发生,即为扑灭,毋贻民患。”从之。
三月壬子,免直隶苏、松、常、镇四府属县并卫所,去年被灾无征粮五十三万余石,草三十万四千余包,子粒一万一千余石。丁卯,南京工部尚书王永寿九年考满,上命复职。
四月甲申,南京内府新房多朽敝,守备内臣以为言,命南京工部修之。修南京吏部及后军都督府。
七月丁未,蠲应天、淮安等府并徐州去年被灾税粮子粒。
八月庚午,修南京工部。
九月乙卯,巡按直隶监察御史袁恺奏:“苏州府崇明、嘉定、昆山县,松江府上海县七月中暴风骤雨,海潮冲溢,漂没民居、仓廪无算,人溺死者一万二千五百三十余口。”上命户部审勘赈恤。甲子,户部奏:“直隶徐州卫攒运官军遇水冲舟,漂流粮米,不能补纳,请候次年将本卫该运京仓米内存一万四千四百九十石于通州上纳,省脚米一千四百四十九石,仍纳通州,以补漂流之数。”从之。是月,直隶扬州、淮安各奏,六月中暴雨;应天府、镇江府各奏,六七月亢旱伤稼,粮草无征。上俱命户部勘实以闻。
十月辛卯,复设饭堂于南京。永乐中,于江东等门设饭堂三处,日给粥二餐,赈济孤贫,后因岁用不敷停止。至是守备臣以为言,命举行之。壬于,修南京都察院。丁巳,直隶扬州府奏:“所属海门等县,今年春夏旱伤,七月江潮泛溢,淹没田禾。”事下户部复视之。
十二月癸酉,停免直隶苏州、松江二府所属今年被灾田地秋粮七万九千七百八十余石,马草四万一千四百八十余包。
六年正月辛丑,蠲南直隶各府卫随粮芦苇。丙辰,命修南京甲字等库及兵仗局作房二千二百间。
三月庚子,南京刑部尚书萧维贞九年考满,上命复职。
四月丙子,敕谕礼部臣曰:“皇太子年及婚期,宜慎简贤淑,以为之配。尔礼部其榜谕南京、淮安、徐州,于大小官员民庶良善之家,用心选求。择其父母行止端庄,家法整齐,女子年十四至十七,容貌端洁,性资纯美,言动温恭,咸中礼度者,有司以礼令其父母亲送赴京。”壬午,应天府江浦县民家火起,延烧江淮卫及官民房屋千余间,男妇死者三十人。乙酉,增盖南京后湖贮册库房三十间。命直隶苏、松等处,仍增织纻丝纱罗一万匹。初,天顺元年命织三万四千七百匹,以诏减一万。至是复征之。
八月戊寅,巡按直隶监察御史李益奏:“今岁七月,淮安府界海水大溢,淹消新兴等场官盐一十六万五千二百三十余引,淹死盐丁一千三百余丁,官船、畜牛,荡没殆尽。”上命户部复查除豁。
十二月乙亥,调南京刑部尚书萧维贞为南京兵部尚书。辛巳,修南京刑部。
七年六月甲子,南直隶苏、松等府,以今年折银秋粮一十二万石收买青、红、绿纻丝一万匹。从中官林宽请也。
七月丙辰,革淮安常盈仓、徐州广运仓大使等官。
八月己丑,巡按直隶监察御史李纲奏:“扬州、徐州等府,五月间大雨,二麦甫收,多被浸浥。秋田复萎黄,百姓失望。”上命户部遣官赈视之。庚子,修南京大理寺。
十二月丁亥,巡抚直隶右副都御史刘孜奏:“镇江府之丹徒、丹阳、金坛,常州府之武进、江阴、无锡、宜兴,苏州府之长洲、常熟,应天府之上元、江宁、句容、溧阳、溧水、江浦、六合诸县,今年夏秋霪雨,田禾淹损无收,粮草俱宜停免。”诏户部从之。戊子,修南京御用监厅屋库房共六百六十间。癸丑,命成国公朱仪往南京守备。
明成化(一)宪宗成化元年三月庚申,总督扬州等处、都督佥事董宸奏:“所辖大沥、双套等营,凡十有五座,俱濒海要害,而岁久颓圮,请即时修筑。”事下兵部,请勘实修理。从之。
四月庚子,南京守备太监王敏奏:“南京内府城堞及报恩寺塔,各为雷雨所损。”命南京兵部会内外守臣兴工修补之。
五月庚午,总督漕运副都御史陈泰请修筑高邮湖岸,自杭家嘴北起,至张家沟镇南止,凡三十里有奇。从之。
六月丁卯,江北淮安等府大水,伤禾稼。
七月甲子,敕南直隶巡抚,赈济饥民。
八月丁卯,命右佥都御史吴琛往淮、扬巡视民瘼。甲申,以李宾为南京兵部尚书、参赞机务。丙申,免南直隶被灾府县该班人匠,候岁丰赴工。戊戌,巡抚南直隶右副都御史刘孜奏:“南京应天府并江南、北郡县,春涝夏旱,麦禾不登,已将上元等县饥民发粮赈济。”户部言:“南京根本重地,而卫仓乃军国所需,不宜轻发。请敕守备大臣督令诸县仓有粮者,悉发以赈济饥民,附近欲还者,给以口粮;道远者安置城中,俟岁熟遣回。此外更有救荒长策,听便宜处分。”从之。巡抚淮、扬右副都御史陈泰奏:“淮、扬、徐州等处,俱被水灾,宜在宽恤,而孳牧马匹,当进偿者数多,请暂停追。”上曰:“马政虽急,民方饥窘,姑俟丰年追偿可也。”
九月壬子,南京监察御史顾以山奏:“江北等处,连年水旱,人民流离,皆由诸司轻视人命所致。往往因挟仇而故勘,因报怨而妄指,罪疑者不为之辩,枉死者不为之伸。间有赴诉者,所司又以前官经问,文案已成,漫不知省,愁怨充积,皆足以伤天地之和,召水旱之灾。乞命官审录,情可矜疑者,奏闻区处。”诏议行之。癸亥,南京监察御史施谦言:“今岁水旱饥懂,江南有储积处,宜行巡抚、巡按官令有司验丁支给,江北无储积处,令各劝借赈济;预备仓有豪强规利之徒冒支者,令有司严加禁约,应天府都税司新增岁办课额,比于洪武、宣德中三倍其数,宜量减以苏民困。”诏悉从之。丙寅,发银四万两,赈济徐州等处饥民。
辛未,户部会官议各处巡抚、漕运等官所陈事宜:“一、各处兑运军粮,近年每石暂加耗米五升,今直隶苏、松等府俱水灾,其耗米请停止;一、各处逃军、逃囚、不逞之徒,私造遮洋大船,兴贩私盐,每船聚百余人,张旗号、持军器,起自苏、扬,上至九江、湖广发卖,沿途但遇往来官民客商等船,辄肆劫掠。所在虽有巡检、巡捕官兵,俱寡弱不能敌。请敕南京守备、总兵等官,自镇江至九江,差拨操江官军;自孟渎河至苏、松、通、泰等处,差拨官军巡捕,给以口粮,候贼徒屏息,革罢;一、应天并直隶苏、松等府钱粮物料,差粮长、运户人等起解,往往侵欺费用,至京无以为纳,通同押解官吏,以勘合、关单于势要之家抵当借债,故累岁不得注销。请敕两京户、工二部,凡粮长、运户、解户解运物料毕,其关单勘合,务亲交领。如有抵当者,即为追出,责令办还私债;一、两淮地方擒获私盐船,先议大料者送提举司改造粮船;小料送所在官司变卖。近各处官军作弊,以大为小,概卖不获实用。宜令但获私盐船,无分大小,俱报所在官司相视印烙,径送清江提举司造船。”议上,从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