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三,勿用取女,見金夫,不有躬,無攸利。取,七具反。六三陰柔,不中不正,女之見金夫而不能有其身之象也。占者遇之,則其取女必得如是之人,無所利矣。金夫,蓋以金賂己而挑之,若魯秋胡之為者。
《象》曰:“勿用取女”,行不順也。順,當作“慎”。蓋“順”、“慎”古字通用。《荀子》“順墨”作“慎墨”,且“行不慎”,于經意尤親切,今當從之。
六四,困蒙,吝。既遠于陽,又無正應,為困于蒙之象。占者如是,可羞吝也。能求剛明之德而親近之,則可免矣。
《象》曰:困蒙之吝,獨遠實也。遠,于萬反。實,葉韻去聲。
六五,童蒙,吉。柔中居尊,下應九二,純一未發,以聽於人,故其象為童蒙,而其占為如是,則吉也。
《象》曰:童蒙之吉,順以巽也。
上九,擊蒙,不利為寇,利禦寇。以剛居上,治蒙過剛,故為擊蒙之象。然取必太過,攻治太深,則必反為之害。惟捍其外,誘以全其真純,則雖過於嚴密,乃為得宜。故戒占者如此。凡事皆然,不止為誨人也。
《象》曰:利用禦寇,上下順也。禦寇以剛,上下皆得其道。
乾下,坎上。
需:有孚,光亨,貞吉,利涉大川。需,待也。以乾遇坎,乾健坎險,以剛遇險,而不遽進以陷於險,待之義也。孚,信之在中者也。其卦九五以坎體中實,陽剛中正而居尊位,為有孚得正之象。坎水在前,乾健臨之,將涉水而不輕進之象。故占者為有所待,而能有信,則光亨矣。若又得正,則吉,而利涉大川。正固無所不利,而涉川尤貴於能待,則不欲速而犯難也。
《彖》曰:“需”,須也,險在前也。剛健而不陷,其義不困窮矣。此以卦德釋卦名義。“需,有孚,光亨,貞吉”,位乎天位,以正中也。“利涉大川”,往有功也。以卦體及兩象釋卦辭。
《象》曰:雲上於天,需,君子以飲食宴樂。上,上聲。樂,音洛。雲上於天,無所複為,待其陰陽之和而自雨爾。事之當需者,亦不容更有所為,但飲食宴樂,俟其自至而已。一有所為,則非需也。
初九,需于郊,利用恒,無咎。郊,曠遠之地,未近於險之象也,而初九陽剛,又有能恒於其所之象,故戒占者能如是,則無咎也。
《象》曰:“需於郊”,不犯難行也。“利用恒,無咎”,未失常也。難,去聲。
九二,需于沙,小有言,終吉。沙,則近於險矣。言語之傷,亦災害之小者。漸進,近坎,故有此象。剛中能需,故得終吉。戒占者當如是也。
《象》曰:“需于沙”,衍在中也,雖“小有言”,以吉終也。衍,以善反。衍,寬意。以寬居中,不急進也。
九三,需於泥,致寇至。泥,將陷於險矣。寇,則害之大者。九三去險愈近,而過剛不中,故其象如此。
《象》曰:“需於泥”,災在外也,自我致寇,敬慎不敗也。外,謂外卦。敬慎不敗,發明占外之占。聖人示人之意切矣。
六四,需於血,出自穴。血者,殺傷之地。穴者,險陷之所。四交坎體,入乎險矣,故為需於血之象。然柔得其正,需而不進,故又為出自穴之象。占者如是,則雖在傷地,而終得出也。
《象》曰:“需於血”,順以聽也。
九五,需於酒食,貞吉。酒食,宴樂之具,言安以待之。九五陽剛中正,需於尊位,故有此象。占者如是而貞固,則得吉也。
《象》曰:酒食,“貞吉”,以中正也。
上六,入於穴,有不速之客三人來,敬之,終吉。陰居險極,無複有需,有陷而入穴之象。下應九三。九三與下二陽需極並進,為不速客三人之象。柔不能禦而能順之,有敬之之象。占者當陷險中,然於非意之來,敬以待之,則得終吉也。
《象》曰:不速之客來,“敬之終吉”,雖不當位,未大失也。當,都浪反。後凡言“當位”、“不當位”者,仿此。以陰居上,是為當位。言不當位,未詳。
坎下,乾上。
訟:有孚窒,惕中吉,終凶,利見大人,不利涉大川。窒,張栗反。訟,爭辯也。上乾下坎,乾剛坎險,上剛以制其下,下險以伺其上,又為內險而外健,又為己險而彼健,皆訟之道也。九二中實,上無應與,又為加憂。且於卦變自遁而來,為剛來居二,而當下卦之中,有有孚而見窒,能懼而得中之象。上九過剛,居訟之極,有終極其訟之象。九五剛健中正,以居尊位,有大人之象。以剛乘險,以實履陷,有不利涉大川之象。故戒占者必有爭辯之事,而隨其所處為吉凶也。
《彖》曰:“訟”,上剛下險,險而健,訟。以卦德釋卦名義。“訟,有孚窒,惕中吉”,剛來而得中也。“終凶”,訟不可成也。“利見大人”,尚中正也。“不利涉大川”,入於淵也。以卦變、卦體、卦
象釋卦辭。
《象》曰:天與水違行,訟,君子以作事謀始。天上水下,其行相違。作事謀始,訟端絕矣。
初六,不永所事,小有言,終吉。陰柔居下,不能終訟,故其象占如此。
《象》曰:“不永所事”,訟不可長也。雖“小有言”,其辯明也。
九二,不克訟,歸而逋,其邑人三百戶,無眚。逋,補吳反。眚,生領反。九二陽剛,為險之主,本欲訟者也。然以剛居柔,得下之中,而上應九五,陽剛居尊,勢不可敵,故其象占如此。邑人三百戶,邑之小者。言自處卑約,以免災患。占者如是,則無眚矣。
《象》曰:不克訟,歸逋竄也,自下訟上,患至掇也。竄,七亂反。掇,都活反。掇,自取也。
六三,食舊德,貞,厲終吉。或從王事,無成。食,猶食邑之食,言所享也。六三陰柔,非能訟者。故守舊居正,則雖危而終吉。然或出而從上之事,則亦必無成功。占者守常而不出,則善也。
《象》曰:“食舊德”,從上吉也。從上吉,謂隨人則吉;明自主事,則無成功也。"
九四,不克訟,複即命,渝,安貞,吉。渝,以朱反。即,就也。命,正理也。渝,變也。九四剛而不中,故有訟象。以其居柔,故又為不克,而複就正理,渝變其心,安處於正之象。占者如是,則吉也。
《象》曰:“複即命,渝,安貞”,不失也。
九五,訟,元吉。陽剛中正,以居尊位,聽訟而得其平者也。占者遇之,訟而有理,必獲伸矣。
《象》曰:“訟,元吉”,以中正也。中則聽不偏,正則斷合理。
上九,或錫之般革帶,終朝三褫之。褫,敕紙反。般革帶,命服之飾。褫,奪也。以剛居訟極,終訟而能勝之,故有錫命受服之象。然以訟得之,豈能安久,故又有終朝三褫之象。其占為終訟無理,而或取勝,然其所得,終必失之。聖人為戒之意深矣。
《象》曰:以訟受服,亦不足敬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