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记》记载,他以贵族“相齐”“封万户于薛”,是大土地所有者;“出钱于薛”,是高利贷业者,对收租收利客冯谖问“以何市而返”,是商业家。这是中国历史上最早最显赫的官、商、高利贷者及地主“四位一体”的典型。
秦在刚要统一的时候,一个大商人吕不韦做了相国,他同另一个大商人嫪毐都取得侯爵,变为食邑封君。汉高祖既定天下,曾“令贾人不得衣丝乘车,重租税以困辱之”。到了惠帝高后时,“复弛商贾之律”,但对于“市井之子孙,仍不许其仕宦为吏”。可是专制官僚的统治形态,颇适于商业之发展,商人阶级有了钱,都豪阔起来,法律虽禁止他们的子弟仕宦为吏,但金钱万能,他们不但“因其富厚,交通王侯,力过吏执”
(《前汉书》食货志),不但“封皆低首仰给”(《史记》),并且“法律贱商人,商人已富贵矣”。汉景帝看见来势不佳,乃改变一个作法,诏谓:“今訾算十以上乃得官。(应劭曰:十算,十万也)廉士算不必众,有市籍不得官,无訾不得官,朕甚愍之!訾算四得官,亡令廉士久失职,贪夫长利。”
(《前汉书》景帝纪)做官的訾算标准,由十万降低到四万,仍不免令“廉士失职”;而“有市籍不得官”,用钱去买土地,不要市籍,就此路仍通了。所以到了“雄才大略”的武帝,他就不像乃祖乃父那样拘谨和转弯抹角,干脆让商人做官,起用孔仅、东郭咸阳一干人经营盐铁事业。他们这两位以做盐铁生意起家的新官人,又尽量缘引同类,“除故盐铁家富者为吏”,致令太史公喟然太息于“吏道益杂不选,而多贾人”;可是,武帝虽在一方面大量用贾人为官,同时却创立了许多名邑的商贾税,并还很特别地谕令取得有市籍的贾人,其自身及其家族,皆不许占有田地。
此后,在中世分立局面下,官僚逐渐贵族化了,那些“治官则不了,营家则不办”的士宦们,多半不愿去经商牟利。同时,商人要跨进政界,也不免遭受当时讲究身分的障碍。到了隋代统一,开科取士,还明令工商不得人仕;而到了唐初,又禁止地主经商。
我们其所以在上面指出商人为官的一面,因为商人可为官,则为官为士宦的人也就可为商、为高利贷业者了;我们其所以要引述禁商为官或入仕,或者禁官禁地主从事商业的一面,因为要一再去禁止,要作规定去限制,就说明事实上官、商、地主、高利贷者已是“通家”了。
但问题不在于政府应否用法令去干涉士宦的经济生活,而在于我们传统的士宦的特殊经济生活是如何形成,如何由政治生活所促成,又反过来如何影响其政治生活的。
在欧洲,贵族可以自由从事经济活动,是发生在贵族身分开始解消和领主经济开始向地主经济移转的过程中;中国贵族领主从事商业、高利贷业,也恰好是在我们初期贵族政治开始解体,地主经济开始形成的阶段。在这种限度内,我们的“治化”或“开通”,确已走在欧洲前面了。可是,欧洲许多国家在那种过渡阶段后,很快就走上了现代化旅程,一个特殊的士宦阶层,根本就不会立足。反之,中国贵族支配的封建社会瓦解后,代之而起的却是一个官僚支配的封建社会。惟其还是封建的,它对于商业、高利贷业就不能不时常持着一种戒心,惟其那种封建制不是立在领主经济基础上,而是立在地主经济基础上,它又实在无法阻止商人不作地主,士宦不特殊地过着一种“自由的”经济生活。
为什么呢?
这是说来话长的。首先,地主经济的成立,是以土地自由买卖为前提的。没有钱可以卖去土地,有了钱可以购买土地。这就自然为商人、高利贷业者开了一个变成地主的门径。虽然,汉武帝曾严厉禁止取得市籍的人及其家族占有土地,但以后依所谓“缗钱令”,“使商贾中产以上大率破灭”的时候,不是统计“得民财物以亿计,奴婢以千万数;田,大县数百顷,小县百余顷”
(《史记》平准书)么?商人不但拥有大量土地,还拥有大量奴婢。商人可以直接做官,或者兜一个圈子,以地主资格做官,当然就无法叫官不占有土地,不经营商业、高利贷业或其他企业了。
而且,实行地主经济的结果,国家要把以赋税方式获有的大量农产物,变为商品、货币、俸给及其他开支。那不但使私人商品货币经济得到发展,而由是刺激一般商业、一般高利贷业,同时还造出一种握在官僚手里的特殊的商业、手工制造业和高利贷业。经商成了国务或国家公务的一件重大的事,中国士宦不像欧洲贵族、僧侣那样把商业看为“不洁”、“不自然”的作业,且从而“追逐之”,就颇为自然了。
商业如此,伴随商业而产生的高利贷业亦系如此。以谷米为重心的商业如此,一切日用品如盐、铁、酒、布也就自然变成官业对象,由管制流通过程,进而管制生产过程了。商业不但与高利贷结合起来,且进一步连同高利贷业与各种形态的手工制造业取得了密切联系。两汉之际的王莽时代,就有所谓六筦五均的“国家经济”形态出现。官卖、官营、官贷的经济活动,虽然间或也引起一、二不识时务的好心肠的士大夫发出“与民争利”的叹声,但一般的士宦却可用“为民兴利”的大口实来使他们的经济活动“合理化”。他们在朝时千方百计地去接近各种形态的官业,在野时又像“先天地”注定是族产、学田、积谷……一类公共产业的经管者。他们多半原已是地主兼高利贷者,或者某种场合兼为商人或各式小产业经营者,一经在朝在野同“公家经济事业”接触,就很快要“发迹”了。
他们无论是“达则兼善天下”地把持朝政,抑是“穷则独善其身”地武断乡曲,始终在把政治作为达成经济目的的手段。而这种倾向,就是直通“贪污之路”的便桥。
历史家倡言中国一部二十四史是相砍史,但从另一个视野去看,则又实是一部贪污史。廉吏循吏在历史上之被重视与被崇敬,乃说明这类人物该是如何的稀罕。历代对于贪官污吏所定法律之严酷,更说明这类人物该是如何的多。
贪官污吏之多,一般人总喜欢用“民族性”或“风气”一类玄学性质的背景去解释,以前者而论,仿佛中国人是天生成贪污似的;以后者而论,又仿佛有一二出类拔萃的人物出来表率一下,风气就会改变过来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