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进一步解释这两种方法之前,先说一说墨经所谓的"故"。它说:"故,所得而后成也"(《经上》),就是说,有了"故",某一现象才成其为某一现象。它还把"故"分为"大故"、"小放"。"小故,有之不必然,无之必不然"。"大故,有之必然,无之必不然"。(《经说上》)墨经所谓的"小故"显然就是现代逻辑学所谓的"必要原因";墨经所谓的"大故"显然是现代逻辑学所谓的"必要而充足原因"。现代逻辑学还区别出另一种原因,即充足原因,可以说是"有之必然,无之或然或不然",墨家却没有看出这一种原因。
在现代的逻辑推理中,若要知道某个一般命题是真是假,就用事实或用实验来检验它。例如,若要确定某细菌是某病的原因,检验它的方法是,先假设一般命题"A细菌是B病的原因"为公式,再进行实验,看假设的原因是否真地产生预期的结果。产生了,它就真是原因;没有产生,就不是。这是演绎推理,也就是墨经中所谓的"效"的方法。因为,假设一个一般命题为公式,就是假设它是"法",以它来进行实验,就是来"效"它这个"法"。假设的原因产生了预期的结果,就是"故中效"。不产生,就是"不中效"。用这种方法,可以检验一个故是真是假,决定一个故是大故还是小故。
至于另一种推理方法,就是"推"的方法,可以以"凡人皆有死"这个论断为例来说明。我们都会作出这个论断,因为我们知道凡是过去的人都已经死了。又知道现在的和将来的人与过去的人都是同一个类。所以我们得出一般的结论:凡人皆有死。在这个归纳推理中,我们用了"推"的方法。过去的人皆有死,这是已知的。现在的人皆有死,将来的人皆有死,这是未知的。所以,说"凡人皆有死",就是把已知的归予同类之未知的,即"以其所不取之同于其所取者予之也"。我们能够这样做,是因为"是犹谓也者同也",即将彼说我[与此]相同。我们正是在"以类取,以类予"。
澄清兼爱说后期墨家精通"辩"的方法,为澄清和扞卫墨家的哲学立场做了很多工作。
后期墨家遵循墨子功利主义哲学的传统,主张人类一切行为的目的在于取利避害。《大取》篇说:"断指以存腕,利之中取大,害之中取小也。害之中取小,非取害也,取利也。……遇盗人而断指以免身。免身,利也。其遇盗人,害也。……利之中取大,非不得已也。害之中取小,不得已也。于所未有而取焉,是利之中取大也。于所既有而弃焉,是害之中取小也。"所以人类一切行为的规则是:"利之中取大;害之中取小。
墨子和后期墨家都认为"义,利也"。利是义的本质。但是,什么是利的本质?墨子没有提出这个问题,可是后期墨家提出了,并已作出了解答。《经上》篇说:"利,所得而喜也。害,所得而恶也"这样。后期墨家就为墨家的功利哲学作出享乐主义的解释。
这种立场,使我们想起杰里米·边沁的"功利哲学"。他在《道德立法原理导言》中说:"'天然'使人类为二种最上威权所统治,此二威权,即是快乐与苦痛。只此二威权能指出人应做什么,决定人将做什么。"(第七页)"功利哲学即承认人类服从此二威权之事实,而以之为哲学的基础。此哲学之目的,在以理性、法律维持幸福。"(第一、二页)这样,边沁把善恶归结为快乐、苦痛的问题。照他的说法,道德的目的就是"最大多数的最大幸福"。
后期墨家也是这么做的。他们给利、害下了定义之后,又以利的定义为基础,进而为各种道德下定义。他们说:"忠,以为利而强君也。""孝,利亲也。""功,利民也。"(《经上》)"利民"的意思也就是"最大多数的最大幸福"。
关于兼爱学说,后期墨家认为它最大的特点就是"兼",也就是"周"。《小取》篇说:"爱人,待周爱人,而后为爱人。不爱人,不待周不爱人。不周爱,因为不爱人矣。乘马,不待周乘马,然后为乘马也。有乘于马,因为乘马矣。逮至不乘马,待周不乘马,而后为不乘马。此一周而一不周者也。"就是说,必需遍爱一切人,才算爱人;但是不必需遍不爱一切人,才算不爱人。这与乘马不同。不必需骑一切马才算骑马,但是必需不骑一切马,才算不骑马。这就是爱人的"周"与乘马的"不周"的不同。
事实上,每个人都有一些他所爱的人。例如,每个人都爱他自己的孩子。所以光凭人总会爱一些人,这个事实,不能说他爱一切人。但是在否定方面,他若害了某些人,哪怕是他自己的孩子,凭这一点就可以说他不爱人,墨家的推理就是这样。
辩护兼爱说针对后期墨家的这个观点,当时有两个主要的反对意见。第一个是说,世界上人的数目是无穷的;那么,一个人怎么可能兼爱一切人?这个反对意见叫做"无穷害兼"。第二个是说,如果说有一个人你还没有爱,就不能算爱人,那么就不应当有"杀盗"的刑罚。这个反对意见叫做"杀盗,杀人也"。后期墨家用他们的"辩"试图反驳这些反对意见。
《经下》篇说;"无穷不害兼。说在盈否知"。就是说,"无穷"与"兼"不是不相容的,其理由,只看是否充满,就知道了。《经说下》发挥此说如下:"无(反对者):'南方有穷,则可尽(中国古代一般人相信南方无穷);无穷,则不可尽。有穷,无穷,未可知;则可尽,不可尽,未可知。人之盈之否,未可知;而必人之可尽不可尽,亦未可知。而必人之可尽爱也,悖!'(答;)'人若不盈无穷,则人有穷也。尽有穷,无难。盈无穷,则无穷,尽也。尽有穷,无难。"答的意思是说,人若没有充满无穷的地区,则人数是有穷的。数尽有穷的数目,并不困难。人若竟已充满无穷的地区,则原来假定是无穷的地区,其实是有穷的。历尽有穷的地区,也不困难。
"杀盗,杀人也"是反对墨家的另一个主要意见,因为杀人与兼爱有矛盾。对这个反对意见,《小取》答复如下:
"白马,马也。乘白马,乘马也。骊马,马也。乘骊马,乘马也。获,人也。爱获,爱人也。臧,人也。爱臧,爱人也。此乃是而然者也。
"获之亲,人也。获事其亲,非事人也。其弟,美人也。爱弟,非爱美人也。车,木也。乘车,非乘木也。船,木也。乘船,非乘木也。盗,人也。多盗,非多人也。无盗,非无人也。
"莫以明之?恶多盗,非恶多人也。欲无盗,非欲无人也。世相与共是之。若是,则虽盗,人也;爱盗,非爱人也;不爱盗,非不爱人也,杀盗,非杀人也,无难矣。
后期墨家用这样的"辩",反驳了认为"杀盗"不合兼爱的反对意见。
对其他各家的批评后期墨家用他们的辩,不仅反驳其他各家反对墨家的意见,而且批评其他各家。例如,"墨经"中有许多反对名家辩论的意见。我们会记得,惠施有"合同异"之辩。在他的"十事"中他由"万物毕同"的前提。得出"汜爱万物,天地一体也"的结论。在后期墨家看来这是一个谬论,它是由"同"字的歧义引起的。他们指出"同"有四种。《经上》篇说:"同:重、体、合、类。"《经说上》解释说:"同:二名一实,重同也;不外于兼,体同也;俱处于室,合同也;有以同,类同也。"《经上》和《经说上》还讨论了"异",异与同正好相反。
"墨经"并没有点惠施的名。事实上,"墨经"各篇也没有点任何人的名。但是,从对于"同"字的分析看,惠施的谬误也就清楚了。说"万物毕同",是说它们同类,是"类同"。但是说"天地一体也",是说它们有部分与全体的关系,是"体同"。由类同为真的命题不能推论出体同的命题也为真,虽然都用了"同"字。
对于公孙龙的"离坚白"之辩,后期墨家只从实际存在于物理世界的具体的坚白石着想。所以他们主张坚、白同时存在于石中,认为"坚白不相外也"(《经上》),"必相盈也"(《经说下》)。"不相外"就是不互相排斥,"相盈"就是互相渗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