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结束这个问题之前,最好还要注意到固定资本更大的耐用程度同它更大的比例有着相同的作用。因为,不需修理的时间愈长,更确切他说,即在一定时间内必要的更新愈少,维持正常状态所需要的劳动量当然也就愈少,从而作为这一部分费用的流动资本也就愈少。因此,这种情况与前者没有本质上的差别。①现在就来结束这一长篇的考察。在回顾前一章的时候,我们将发现,该章已论证了这样一个论点,即无论在哪里,只要投入商品生产的固定资本与流动资本在比例上不同于与之相比的各种场合,价值的变化总是不会与劳动量的变化正好相同。固定资本的比例愈大,价值背离一般原理就愈远。本章所作的阐述也完全证实了上述结论。因为我们知道,在我们所假设的那种情况下,劳动报酬方面的变化会引起与劳动量方面的变化相同的影响。这样,我们现在已发现,价值取决于劳动量这一原理受到了更进一步的限制。根据这一长篇论述的全部内容,便可得出如下结论:劳动量调节价值这一原理为下述三个原因所限制:.
被固定资本的使用所限制.
也被流动资本的使用所限制,但只是在特定情况下才是这样。上文已有说明.
当伴随着本章中所说的那些特殊情况时,又被工资的上升或下降所限制。
实际上,流动资本与最后一种情况无关。因为,如果我们假设流动资本未被使用,而固定资本则又属于劳动者自己,那末结果仍是相同的。问题的实质全在于,在进行比较的情况下固定资本相对于直接劳动来说,在一种场合比在另一种场合占着更大的比例。
上一章已经提到,流动资本只有在一种情况下,就是通过流动资本的媒介所生产的商品与另一种由劳动者为自己生产的产品相比的情况下,才能影响价值。正如我们所知,固定资本的影响不仅更为普遍,而且要大得多,即使工资没有发生涨落,人们也感觉得到固定资本的影响,因为在上一章提出的例子中并没有假设有这一类变动;因此,这最后一种情况(工资的变动——译者)完全是一个与前两种情况截然不同的独立的原因,尽管其中并不存在固定资本的变动或发现它占着相同的比例,因而它的影响是感觉不到的。
因为,正如前面已看到的那样,相比的物品所共有的东西就如同谁都没有一①
所有这一部分关于工资的增涨影响价值的问题,李嘉图均已作了出色而彻底的论述,因而没有必要在此赘述。
样。为了在结果上有所不同,就得在前提上有所不同。因此,工资的变动确实是第三种原因,它限制着价值取决于劳动量这个一般原理。
最后,只剩下一个问题要指出,如果价值必须与劳动量成正比,而并不象我所表明的那样与所用资本成正比,那末除了最简单、最必不可少的固定资本之外,就决不会有固定资本的积累了。固定资本被积累起来这一事实最有力地证明了价值并不是仅仅从劳动中得来的。让我们假定一个制造业主每年支出
1,000镑来维持工人。现在,如果他象很多别的制造业主一样用机器来代替人力,这种做法显然是想获得至少相等的利润。如果他依靠从前的资本得到了
10%的利润,那末在作了这种改变之后,他当然希望实现同样多的利润,如果不是更多的话。假设他用500镑购买机器,用剩下的500
镑来维持劳动者。现在,替代他的固定资本和提供至少10%的利润所必要的年产值须取决于该机器的耐用程度。假定每年需以100镑用于维修机器。那未每年要耗费价值
600镑的固定资本和流动资本,而价值相当于400镑的资本还是原样不变。因此,该制造业主为了获得整个资本的10%的利润,年产值必须至少等于700
镑,其中40镑是价值依旧为400镑的机器所要求的利润。如果除了代替实际所费的资本再加一个适当报酬的660
镑之外,他没有赚到这镑,显然这准是个亏本的生意。
但我们知道,人们实际上用着十分耐用的机器,我们可以肯定,一般说来没有这样大的损耗。由此可见,价值不仅须与实际所费的资本而且须与仍旧未变的资本成正比,一句话,与整个所用资本成正比。如果这一点是正确的,那么我确信象在前面几页中已经充分证明了的那样,价值绝对不可能完全取决于劳动量。
根据上面的例子,我们马上可以得出一个重要的结论:随着机器的采用而来的往往是工业总产值的下降。当制造业主把1,000镑用于维持劳动者的时候,为了他能赚到
10%的利润,年收入必须等于1,100镑。但是,正如我们所知,在添置了机器之后,年收入700
镑就足以达到这一目的了。如果我们假定由于这种改变利润会成倍地增加,那未年产值仍然不会超过镑。这是一个极为重要的论点,它说明了雇主的利益与劳动者的利益可能常常是很不一致的,因为后者受益于总产值的量,而前者只关心利润。机器的发明可能增加了资本家的收益,却至少在最初的日子里普遍损害了劳动者的利益。关于这一点,今后再作进一步的阐述。①①
见李嘉图《政治经济学及赋税原理》,第31章《论机器》。
财富的分配(上)
分配的一般概念
现在,在我们理解了为阐明分配这一重大问题所必需的价值和交换的一般原理之后,便可开始研究构成本理论特定对象的这一部分财富科学了。
分配有两种:一种可恰当地称之为初次分配,另一种则为二次分配。初次分配是指不同财富源泉的所有者之间所进行的分配。那末,第一个问题是,谁是这些财富源泉的所有者?第二个问题,也是远为复杂的一个问题则是,这些阶级成员中的每个人所分得的份额在整个产品中所占的比例是由什么原因决定的呢?
全部产品在不同生产源泉的所有者之间进行了分配之后,每个所有者可能把他们的一部分财富分给另一类从事有助于他们的利益或娱乐的人,但这部分人与国家的财富增长无关。他们是各种陆军和海军士兵、公务员、律师、医生、牧师、音乐家、演员等等。尽管这些人在其他方面是很不相同的,但他们都不参加财富的生产,因此,在初次分配中无权取得任何份额。于是,他们必须依靠那些确实参加财富生产的人来取得他们的生活资料,即他们必须通过二次分配,从别人的贮存品中取得他们的财富。
这里,我们必须把注意力完全集中到初次分配上,严格说来,
只有它才属于政治经济学研究的范围。①如前所述,初次分配是在不同财富源泉的所有者之间进行的分配,他们中间没有一个人愿意无偿地致力于物质财富的生产,而是想要获得一部分产品。
正如我们所知,在社会的最初阶段,从事生产活动的人都同属于一个阶级。打猎和捕鱼是获得生活资料的唯一手段,而且所有的人都从事这些活动。
因为只有一个阶级,全部产品必然属于这个阶级,所以就没有分配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