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此同时,如果那些耕种土地的人在政府的许可下已能把土地据为己有,那末他们便可从谷物等农产品的昂贵价格中享有超额利润,因为这种价格不会因竞争而降低。如果这种收益已变得很大,只要土地所有者能够找到人去承担经营农场的麻烦,同时还答应缴给他们一部分产品,那末他们中间有些人也许乐于靠一部分收益来生活。
另一方面,或许有人拥有若干资本并很想把它用在农业上,但因缺乏宜于耕种的新地而不知从何着手。这些人正合贪求安闲的土地所有者的心意,他们便与雇主一资本家订立了契约。雇主人资本家之间的竞争,使他们不能从他们资本的使用中取得比通常的利润更多的东西、其余的产品或这部分产品的价值以地租的名义缴给地主。
因此,地租原来不过是从谷物的昂贵价格中得来的超额利润。谷物的昂贵价格是由于与需求相比供给的不足所引起的。而供给的不足则最终取决于好地数量的有限。因此,无论如何,在一开始就要指明:地租是价格腾贵的结果,而不是价格昂贵的原因。它丝毫没有增加国民财富,而是象一切存在着垄断的场合一样,也不论是对自然物的垄断还是对人造物的垄断,一种人得到的东西正是另一种人所失去的东西。在目前情况下,消费者为购买原产品支付的昂贵价格起着增加上地所有者收入的作用。一部分财富就是这样从一种人的口袋里转移到另一类人的腰包里去的,如此而已。
地租不是商品量增加的结果,而只是它们的价值增加的结果。这一论点可从下述事实中得到证明,即同一块土地,产量也没有变化,一个时期可能提供地租,而在另一个时期则并不提供这种收入。在美国边陲地区,最肥沃的并生长着茂盛庄稼的土地却并不提供地租,而在英国类似的土地则一定要支付很高的地租。因此,我们有理由作出结论:原先,英国最好的土地,不论它的收成有多好,也并不提供地租。后来,俄亥俄和伊利诺两岸也象泰晤士河和塞文河两岸一样产生了地租。
显然,作为收入的一个独立部分,地租的存在同时取决于上述两个原因,而不是由其中的一个原因单独决定的。如果最好土地的数量是无限的,那末无论人口的增长以及由此引起的需求有多大,由于供给还是能以不大子以前的生产成本来增加,因此谷物的价格就没有理由上涨到任何其他商品的价格之上,从而最好的土地在数量上的限制是价格上涨并由此构成了地租的来源的基本条件。另外,如果土地的所有权尚未被普遍地认可,那未作为与利润截然不同的地租一定也不会被交纳给任何人的。因为,他甚至连一个年头都不能担保别人不会干扰他对农场的占有,每一个人都会认为他自己对土地具有与占有者同样的权利。土地财产制的确立,对于地租作为属于一个特定阶级的一种特殊收入而从利润中分离出来是必要的。确实,这是显而易见的,无须详述。可是,为了精确起见,对这样一个原因作简要的阐述还是必要的。
在找出了产生一般地租的原因之后,现在就要来考察限制地租量的原因。在前面的考察中,为了简明起见,假设只有一种上质的土地适于耕作,在这一假设的基础上,业已阐明不管是在社会发展的哪一个时期,所有这一等土地都总是要耕作和占据的,由于对原产品需求的增长,它的价格一定会上涨到所谓的补偿价格之上,从而产生了地租。我们已经假设地租主要取决于土地肥沃程度的不同,所以现在更有必要坚持这一论点。但是,我们知道,在只有一种性质的土地适于耕作的地方,如果其面积是有限的,那末地租便可能产生。由于存在着肥沃程度或位置上较差的土地,它们在投入劳动和资本的情况下仍能提供某些产品,因此尽管它们不能产生条件更为有利的土地上的地租,却能限制它的数额。如果不存在这些较差的土地,那末唯一适宜于种植谷物的土地一旦全都被占用,原产品价格的上涨就不可能受到限制,从而地租的增加也不可能受到限制。除非在人口稳定的情况下,才不致造成这种后果。①但是,这些较差的土地却限制了价格的进一步上涨。在谷物价格已上涨到一定程度并超过了足够用它来支付耕作最好土地时的一切开支之后,用资本和劳动来开垦和改良不十分好的土地也就变得有利可图。这样,新的农产品供应便源源不断地涌进市场;阻止了农产品价格的进一步上涨。
但是,农产品的这一增量不能把价格降低到从前的那个水平。由于我们假定新开垦的土地在肥沃程度或位置方面都不如原先耕种的土地,因此就需要更多的耕作费用,这就使谷物持久的、更高的价值成为谷物供给的必要条件。
如果谷物的价值下降,则这些土地就一定被弃置不用,直到市场上粮食数量的不足重又提高了它的价格为止。因此,这种价格开始由较差的土地上生产农产品的成本来调节。我们知道,它不能永久地低于这一价格;只要从这些二等土地上能得到新的供应,那未在相当长时期内它也不能大大高于这一价格。这些较差的土地,在粮食价格上涨到足以提供地租之前,显然只能提供利润,而这个利润必然足以产生去开垦它们的动机。农业经营者不会等待到农产品价值增长到可以使他获得超额利润的时候才去利用这些土地的,他将以不低于其他行业中所能取得的利润为满足。所以最后耕作的土地并不提供地租。
此外,在这些最后开垦的土地上生产农产品的成本,不仅调节着它们本身的农产品价格,而且也调节着从最肥沃的土地上获得的农产品价格。因为,它在一个时期内制止了价格的进一步上涨,从而也必然限制了最先耕种的土地地租的上升。不论耗费在讨论中的两种土地上的相等资本所得到的总产量①
店房的租金不象住房的租金,它并不完全取决于坐落在上流社会的人们所欢迎的地点,倒是更多地取决于位于城市中人口稠密的地区,因为郊里的顾客必将更多。所以,在巴黎,坐落在主要聚居着工人阶级的圣丹尼大街上的房子,其底层的租金要比安东大道上的宫户住宅的租金高,虽然后者其余各层的租金比前者高。
之间的差额有多大,地租都不能超过这一差额。举例来说,如果1英亩最肥沃的土地可生产8夸特小麦,而另一块相同面积的第二等土地用同样的开支只提供6
夸特,那未2夸特小麦或者它的价值必定就是支付给地主的地租。
因为,如果6
夸特小麦足以为第二等土地的经营者提供一个合理的利润,那末耕种第一等土地的人也能得到同样的利润,因为我们假设他们的垫付资本是相等的。在那些急于把他们的资本和勤奋用于耕作土地的人们之间的竞争,必将使地产所有者能够从农业经营者那里得到对后者使用的资本、承担的风险和辛劳所给的通常补偿之外的全部余额。在目前情况下,看来
6夸特已足可充作这些用途,2夸特便留给地主。因此,在肥沃程度较差的土地上生产农产品的成本,限制了最肥沃的土地地租的增加。
显然,只要对原产品的需求和它的价格继续增长,只要农村中还有尚可作农业用途的土地没有开垦,那末这一系列事件就可能继续发生。谷物价格每一次新的上涨,土质最好的土地的地租就需要增加一次,而且也提供了支付它的可能,以前并不提供地租的土地便第一次产生了地租。粮价的这种上涨,以及由此引起的这种增加的地租量或新近产生的地租量,又受到了在肥力和位置上又次一等土地上以利润为目的而种植的谷物价格的限制。象从前一样,不管花费在土地上的相等资本所得到的收获量之间的差额有多大,这种差额总会构成地租。因此,每英亩质量最好的土地生产
8夸特农产品而第二等土地只生产6夸特时,我们知道2
夸特农产品一定是为前一种土地所支付的地租量。如果以后开垦的土地在花费在它们上面的开支相等的情况下收获量不多于4
夸特而仍然继续耕种的话,显然,在以实际价格出售产品的情况下,这一数量的产品就一定会提供合理的利润率,即通常的利润率。但是,如果一种土地能提供利润的话,那末另一种土地也会这样。因为我们仍然假定在它们上面花费的资本是相等的;所以耕种最好土地的农场主,在他们的租约期满以前,不能为他们自己保留多于
4夸特,余下的粮食都得交给地主。
现在,这一余额在一种情况下为4夸特;在另一场合,即以前并不支付地租的土地为2夸特;最后开垦的土地还是不能提供地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