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已在适当的地方对这些牺牲作了明确的规定,请读者去查阅一下已经①说过的东西或许就足够了。但在谈到一个这样重要的问题时,我与其有可能不为人们所充分理解,倒不如不怕重复地再次阐明一下某些相同的理由。
我们已经知道、在财富的源泉中,劳动占着突出的地位。劳动是人为了取得那些他所需要的物质享用品而作出的最初的唯一牺牲。牺牲所有人都喜爱的安逸。如果没有获得补偿的希望,就没有人愿意放弃这种安逸。
但是,在此之后,通过劳动与自然力的结合,财富的创造和保存达到了一定的程度。正如我们所知,这件事本身可能有助于促进以后的生产,在这种情况下,财富便取得了资本这一名称。但如果它的所有者不从他自己的个人消费中抽出这部分财富,那末它就不能用作资本。他是在预期能获得足够收益的情况下牺牲这部分财富的。只有牺牲是肯定的,收益则是没有把握的。
同样明白的是,不管碰巧获得了多大收益都必须事先承受这种牺牲。因此,人在生产过程中被迫作出的牺牲有两种:一、安逸的牺牲,二、一部分财富的牺牲。这就是说,劳动的耗费和资本的耗费。劳动与资本的耗费愈大,他预期的收益也愈大,换句话说,产品的价值就愈大。在通常的情况下,事情①
马尔萨斯先生曾提议把劳动作为价值的最佳标准。我承认我不知道这一意见是否贴切。劳动本身远远不是不变的,在不同的国家里,它有着很大的差别。请比较一下,一个美国人用一天的劳动为他自己所能取得的东西和一个穷苦的爱尔兰人在他本国所能得到的东西,我们不难看到它们有多大的差别呀!可惜我们没有机会去注意到印度和中国的情况来证实这一点。
①请参阅生产一章。
也应当是这样。由此可见,商品价值的大小必定由生产中花费的劳动量和资本的价值量来调节。但有人会说,倘若不借助于劳动,资本本身也就不可能被创造出来。如果产品是在没有资本参加的情况下仅仅是由劳动生产出来的,那未它的价值必将完全由劳动量来确定。这样,最初是劳动量调节着资本的价值,后来这个资本的价值又与追加的一部分劳动一起决定了制成品的价值,看来,价值最终只是由劳动量决定的。如果前一个资本本身是由劳动与更前面的资本协作生产出来的,那未这种情况也没有什么实质上的差别。
因为在每种情况下追溯到财富的原始源泉时,我们将发现资本并没有包括在这一类财富里面。因此,最先创造出来的产品价值应该是由在它之前的东西来确定的,这种东西只可能是花费在产品上面的劳动量。劳动是最初的牺牲,即为了取得一切东西而支付的买价.
那末,从这种情况来看,劳动量似乎不只是调节着那些单单由它生产出来的商品的价值,而且还调节着那些在创造并结合了资本之后所生产或创造出来的商品的价值。总之,劳动是价值的唯一调节者。
但不管这个结论看来多么有理,它决不是普遍正确的。固定资本的使用在很大程度上修改了价值取决于劳动量的原理。
因为有些花费了等量劳动的商品,在它们适合于消费之前所需的时间是很不相同的。但是,由于在这段时间内资本不能带来收益,而为了使该行业不致比其他在较短时间内就能准备好产品以待售的行业赚钱少,因此在这种商品最后拿到市场上去的时候,必须把这一时期内受到阻碍的全部利润加到该商品的价值上去。这一事实最清楚他说明了资本是怎样在劳动之外独立地调节着价值的。我们就以酒这一商品为例、假定有两桶酒要出售,它们是同一批酿制的,用的又是同一个葡萄园的葡萄。一桶在酿成之后马上出售,而另一桶一连好几年都没有拿出去出售。在这段时期内,把它保存在地窖里以便使它完全变醇。现在,这桶酒便构成了固定资本。但这位商人要是不指望它的价值在这个时期结束的时候大大增加的话,他肯定不会把它保存得这么久。事实上,这桶酒的价值也许是另一桶价值的两倍或三倍,①而花费在每一桶酒上的劳动量是完全相等的。要提出一个更有说服力的实例,来反驳劳动是价值的调节者这一原理的普遍性是不可能的。十分明显,资本是独立于劳动之外的价值源泉。我们可以设想,在这桶酒贮藏在商人地窖中之前,它的全部价值全靠种植葡萄和酿酒时所花费的劳动创造的,但其后来的价值是靠什么得来的呢?不是靠劳动。因为那里一点劳动也没有。除了靠留下来的资本之外,还能靠什么呢?②现在,让我们观察一下从最初的原始时代以来财富的发展,以便追溯价值最初出现的各种原因。
①过去,我出去买一些白兰地。各种样品都摆在我面前,它们原先的质量和价格生部一样,即一法郎半瓶。
但现在按照它们贮藏的年数,已分别涨到四、五法郎甚至六法郎半瓶了。
②
一位颇有声望的作者,试图用宣称在地窖里的那桶酒的劳动为发酵的劳动来把这种情况和他特别喜爱的原理调和起来!也许没有地方能够找得到比之强迫自然过程闯进钟爱的制度更为伟大而果断的例子了。可是,它对哲学家又是这般平常。只要说一下(如果真是值得一说的话,因其诡辩是这样明显)他的谬误就在于给了劳动这个词以完全不同于迄今为止的政治经济学家普遍接受的新含义。劳动,真的!除了上面提到的这位作者之外,所有作者都用这个词来指人的劳动而不是指酸和碱的劳动。在提到了这一点之后。我们难道不想再一次惊呼:唉!逻辑,你要飞到哪里去啦!
在最初的社会状态里,不存在资本。在这种情况下,生产商品时所花费的劳动量,是使不同阶级的成员之间进行交换的唯一依据,他们力图为各自的商品交换到尽可能多的东西而进行竞争,并且通过竞争导至一个结果。正是通过竞争的中介,才能确定每个人所要交换的其他一切东西的量,或换句话说,确定商品的价值。毫无疑问,可能发生这样的情况,即由于某一物品偶尔过剩,或者由于对它的需求强度意外地下降,也就是说,需求者为了取得它所能并愿意作出的牺牲意外地下降了,从而使这种物品的价值跌到花费了同等劳动量的其他商品的价值以下。但这种情况不可能长期持续下去,谁都不会永远同意他的操劳比别人实现得少些。于是这种物品不是完全停止生产,就是降低产量,直到供给的减少促使它的价值回升到一般水平为止。另一方面,由于供给的突然短缺,或者由于需求强度的增加,使物品上升到一般价格以上。这时,为巨大的收益所吸引,追加的劳动量就会马上转到这方面来,结果更多的供给使价值迅速降低到它的一般状态。因此,在资本产生以前,劳动量是决定价值的唯一依据,它按照各种情况,通过增加或减少供给来发挥这种作用。
后来,有些固定资本,例如工具和原材料,开始积累起来。人们自然会推测:最初,资本的所有者本人也是个劳动者,他身兼二职。他当然希望他的劳动与资本相结合的产品,将不但足以给他补偿前者,并且也足以替代全部在生产过程中消耗的后者。但是,如果他这么做的结果还是一无所得,则没有人愿意从满足他的需要和享受物中牺牲他的一部分财物。如果资本仍按原状返回到他手中,那末情况就是这样。为了使他愿意从他个人的消费基金中把这部分财物分出来,他必须为财物增长的前景所引诱,即为利润所引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