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当我们看到这些可怜的牲口在早春的那种悲惨状况时也就不以为奇了,它们常常疲弱得无力站立起来。人们也倍受缺乏燃料之苦。在冬季,他们不得不在牲口棚里蜷缩在一起来暖和身体。从前,这个国家覆盖着树林,但这些树林在前
40年中遭到了极度的破坏。这些小土地所有者的需要是如此急迫,以致他们不能等到一棵树长高就得把它砍掉,结果使树木不能成材。
这是穷人最大的特点,而这种穷人就是农民。我们看到在许多山上树林开始①杜宾先生认为:在欧洲所有大国中,自1815
年和平以来,普鲁士人口增长得最快,而法国的人口则增长得最慢。普鲁士在26年间居民增加了一倍。大不列颠需要42年,俄国为66年,奥地利为69
年而法国则需要105年人口才能增加到一倍。(《法国的生产力和商业》巴黎1827年版,第1卷第4
章。)在法国,人口发展滞经可能部分地是由财富增加缓慢所造成的。如果这是确实的话,那末它有助于证明分割制对国民财富的增长多么不利。就目前情况来看,当我们把法国的例子与英国相比时,便可确证我在前面提出的论点是正确的,即在这种制度占统治的国家中,人口也许并不像劳动得到更合理使用的国家那样多,很可能由于净产量小而使人口增加得并不那么快。人口增加缓慢的另一个原因是预防性限制占着更大的优势。法国大部分产业部门中所使用的劳动和资本的生产效益都比不上英国,刚才引证的杜宾先生的那部着作充分证实了这一点。另一方面,尽管我们海峡对面的邻居性格爽朗,但他们还是比我们更加谨慎和较少铺张浪费。相对说来,我们也许可以这样说:英国是靠苦干来致富的,而法国是靠节约来致富的。在不同时期内委派的调查特派员都把法国生产落后主要归结为三个原因:第一,国内交通状况恶劣;第二,由于缺乏信用贷款而引起的高利率;第三,同英国相比,工人和雇主的技术都比较差。前两个原因适用于一切产业部门,最后一个原因仅适用于某些产业部门,特别适用于机械制造工艺,而在化学工艺方面,我们的邻居无论在知识还是在熟练程度上,都不亚于我们,我相信甚至往往胜过我们。
①外国人几乎总是用英国来指大不列颠的,我认为在上述社宾先生的话中也包括了苏格兰。尽管如此,这种差别还是巨大的。请参见《小土地所有者》。
在生长起来,而且长得还不错,但由于这些小树三年左右就要被砍伐一次,因而从它们上面也得不到多少好处。在瑞士,分割的制度是与自由政府和普及教育同时发展的,而在萨瓦则后两种利益至今仍然非常缺乏。这也许有助于解释这两个国家的不同状况,虽然它们都盛行这种制度。可是,我们也应看到萨瓦的农民虽很贫困,但非常有道德,而他们的举止是有礼貌的,同样脱离了粗鲁和卑躬屈膝的奴性。
至此,我已概述了农业所特有的情况,这些情况可以被认为或是限制了或是扩大了那些影响一切行业的一般原因,即一般说来,由比较少的富裕雇主一资本家进行生产比许多小雇主兼资本家从事生产对国民财富更为有利。
我们从全部论述中不能不得出的结论是:虽然我们不能以制造业或商业那样大的规模来有利地经营农业,但是在我们面前的这种情况下,上述的一般原因却被农业本身特有的其他情况加强了,这种特有的情况使农业企业再分割为小单位对一国的财富特别不利。而且我们发现,农场的再分割必然导致地产的再分割,从而使我们考察了这种制度可能产生的后果。按照这种制度,土地就应平均地分给家庭中所有子女。在此,我们有机会注意到小土地所有者的习惯。这种习惯之有利于积累,正象大土地所有者的习惯之促成铺张浪费一样。但是,我们发现,尽管小土地所有者的耕作制在各个方面都优胜于小佃农的耕作制,可是不能认为它会象一批富有而有事业心的雇主一资本家的耕作制那样有利于国民财富。诚然,农业本身的这种情况,也许还不足以成为反对平均制度的充分理由,因为广大农村人口从他们之间分割财产中得到的幸福也许远远超过财富绝对量减少所带来的不利。如果我能看到有什么办法可以有效地制止土地的过分再分割,那末我肯定会象在动产的情况下一样倾向于同意这个结论。我们已寻求过这样一种制止办法,可是毫无结果。
除了人口变得停滞之外,看来没有别的办法可阻止土地的过分再分割。因此,不管我们每想到这样一种情况时可能会多么高兴,——在地产普遍分散的国家中,大部分农村居民因拥有一小块土地而享有相应的家产、尊严和独立性,并具有远见、谨慎和节约的精神——但是平均分割制一旦被完全采用,它就会被推行到如此地步,以致最终必将形成普遍贫困和野蛮状态。由于存在着这样一种极大的危险,我们就被迫(虽然很不愿意地)决定反对可能最终导致这种灾难性后果的办法。无论地产的过分集中可能会带来什么样的弊病,同地产的过分分割所产生的弊病相比,它们毕竟是小的。
所以,我有这样一种意见,即在这种情况下对一般规定应作出一个例外。
在一切情况下,允许立遗嘱的完全自由。但在死者没有立遗嘱的情况下,除了土地之外,通过法律规定,各种财产应在子女间平均分配。在这里,立法机关一定要干预,在不限制遗赠权利的情况下,用它的法令来认可保持地产完整的习俗,以防止土地过度分割造成种种令人不安的弊端。这种法令一定要完全足以使大家遵守这种做法,也根本不需要详尽的叙述。这些集中财产的措施无论是永久性的还是暂时的,都应成为无法超越的障碍。因为大量分割土地是件坏事,所以我们就得走向另一个极端了吗?不。当一个人在未留遗嘱的情况下死去时,立法机关必须选择他后裔中的一个人作为他地产的继承人,这个人当然是家中最年长的一个。但与此同时,法律应当责成他给每一个弟弟和妹妹用货币来偿付一个适当的部分。当然,这部分钱应随着财产价值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我们应以财产权本身所依据的同一理由,即一般的便利,来扞卫把土地传给长子的惯例。如果这种便利得到了明确的理解,那未这种情况并不比另一种情况更不公正。
跟每天除了闲逛或打鹧鸪之外无所事事而生活阔绰的大地主相比,一个不得不整天苦干以便为他自己及其家庭获得很少一点生活资料的穷人,也许认为他的命运确实是非常艰难的。诚然,任何一种排他性的财产权利一经采用,不平等就立刻产生,虽然它可以被节制,但决不能完全被防止。因此,在贫穷而勤劳的人与富有而无所事事的人之间,总是存在着这种常见的对比的可能性,但是没有一个有理性的人因此而想去反对这种财产制度。
同样,虽然家庭中的某个人单独继承父亲的地产也许看来十分令人震惊,但是,从整体来看,这一惯例如果比相反的制度对国家的普遍繁荣更为有利,那末弟妹们也就无权抱怨。此外,根据我所推荐的方案来看,如果父亲认为把他遗下的土地分割开并没有什么不利的话。他还是有权立下一份指明要把土地分割的遗嘱。地产的大量集中决不是我们所希望的——这一极端和另一相反的极端均须避免。我认为,刚才提出的那种方式,是达到避免这两种极端的唯一适中的方式。
同一个问题的政治后果
以上关于地产分割忧缺点的考察几乎完全属于经济方面的。严格说来,唯有这种考察才符合象目前这样一部着作的性质。我尚未涉及这一制度在道德上与政治上的后果,因为本题的这一部分与另一部分是完全不同的,而且它本身开辟了一个广阔的研究领域。虽然这方面的问题不属于政治经济学研究的范围,但在我尚未提出一些看法之前,也不能完全放弃这一最有兴趣和最重要的问题。
我在考察地产再分割在政治上的得失时,首先想到的是这件事主要取决于一国政府的性质。相同程度的分割对共和政体也许是,而且必然是很好的,而对君主制度来说,可能是致命的。所谓共和政体,我的意思当然是指真正的民主政府。因为,废除王权之后,在政府机构中几乎没有民权的国家或至少被贵族分享很大一部分权力的国家,也经常使用共和政体这个词。
我认为,完全可以肯定:如果没有财产的、尤其是地产的相当程度的平均,纯粹的民众政府是不可能存在的;如果没有土地贵族,则君主制度也不可能巩固,看来这也是无可置疑的。因此,我们想要采纳或支持的政府的性质必然决定着我们所期望的制度在政治上是否得策。这一点只是让我们牢记:我们不能调和矛盾;如果我们希望得到某种结果,我们必须采取达到这一结果所必需的手段。
例如,在共和制机构包围下的君主政体,是一个不久必将毁灭它自身的政治怪物。这是法国第一届国民议会所犯的大错误。大多数人希望君主政体,我毫不怀疑,他们真诚地抱着这样的希望。可是,他们却通过建立与王权并存的、具有过于民众性的机构来务必使君主制成为不可能。虽然这些机构中的大部分很快就消失了,被革命的洪流扫除了,但是继承权的法律却依然被保留了下来。①这是第一共和国所做的一件大事,它经受住了帝国的专制与波旁王朝阴险而横暴的统治,整个改变了法国的方向,并逐渐深入了人心。因此,现在企图去改变它看来是十分愚蠢的。但是,毫无疑问,只要它继续存在,专制政体就决不会十分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