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明显,劳动、资本和土地的生产率愈高,在这些取得全部产品的不同类别人员之间分配的产品数量就愈多。此外,在一定的生产率水平下,每个阶级所得份额的数量必定取决于分配的比例。一切阶级的所得取决于下述两个条件:1.总产量;2.总产量在各阶级之间分配的比例。
前一个条件取决于劳动、资本和土地的生产率发展程度,后一个条件则是由下述原因决定的。
如果我们就上述四个阶级在生产财富中所起作用来考虑,我们将发现可以把他们归并为两个类别。其中有一类人更多地使用头脑;而另一类人则更多地使用四体,或者使用外界的东西。我们可以把前者称为劳心阶级,后者则称为劳力阶级。这样看来,雇主的劳动主要是脑力劳动,正是他,才是制订生产规划的人。同时,他必须依靠另一些人用体力和工具来协助,因为只有通过这种协作,才能使他的生产计划付诸实施。就雇主的身份来说,他本质上既不是土地或资本的所有者,也不是用他双手来劳动的普通劳动者。他是一个支配着资本的有知识的人。一方面,他能够用他的知识来帮助增加人类舒适品的总量;而另一方面,财富的物质源泉的所有者,需要有一个能够把这些物质源泉转化为最大利益的指导头脑。于是,就产生了根本不同的两类人,他们彼此之间有了相互的需要。一个集团是由雇主单独构成的;而另一个集团则是由劳动者、资本家和土地所有者联合组成的。由于他们在身份和地位上的这种显着差别,引起了他们利益上的不同。第二类成员的目的是借出他们的劳动、资本或土地给那些愿意为使用它们而支付报酬的人,也就是说借给雇主。另一方面,雇主想要借用这些生产手段,以期在付清一切费用之后还有足够的剩余来补偿他们自己的操劳和所担的风险,那时,一类人希望借出这些手段,而另一类人希望借进它们。我们自然可以设想:前者渴望为其借出物收取尽可能多的报酬,而后者则要尽可能给得少些。
这两类对立的人员之间的竞争,决定了每一类人所取得的份额。并不是第二类中的所有三部分人协同一致地联合起来反对雇主,而是雇主与他们三部分对手中的各个部分之间分别进行斗争的。
根据上面所说的情况,我们便可推断:劳动者、资本家和地主所取得的数量总是易于弄清楚的,因为这一数额是载入契约的;而雇主实现的数额,由于不是事先确定的,所以一般说来要弄清楚是有困难的,而且必须通过间接的手段才能查明。因为,甚至连雇主本人也常常不能确切地知道他自己的收益。
我们说过,雇主决不会为了使用他的才干而被迫到不得不要求使用某个所有者的土地。因为,如果是新殖民的国家,那末土地就不属于任何人,因而可以由先来的移民占有,或者可以用自己的资金或借来的资本购买。最后,还有商业和制造业的许多部门向他敞开大门。由此得出结论:即使在欧洲故国,土地所有者也没有能力把农业经营者的利润压低到大大低于其他行业中的通常利率之下,更不用说压低到耕种他们自己地产的农场主通常得到的利润率之下了。在社会发展的初期,有大片土地尚未开垦,土地所有者与雇主之间不可能存在竞争,因为后者随时可以取得前者的身份。只要这种状况继续存在,后者分得的份额必定完全取决于雇主一方与资本家和劳动者另一方之间的竞争,因为那时还不存在地主阶级,即收租者。因此,我们暂且可以不去讨论他们,而把我们的注意力完全集中在另外三个阶级上。
上面所提到的不同阶级之间的竞争表明了一个事实,即这种竞争是建立在每一类人希望为他自己取得尽可能多的总产量的一份这一简单原则的基础之上的。现在的问题是,什么原因限制着这种可能性呢?
第一,关于劳动者,我们已经知道:分配给他们的份额在总产量中所占的比例差不多是由提供的劳动量与基金量(即预定用来支付劳动基金的流动资本)之间的比例决定的。劳动量是由两个因素组成的:待雇的人数以及一天中一般用于劳动的时数和一年中一般用于劳动的日数。
可是,这一份额最终将取决于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用于生产生活必需品的劳动与资本的生产率水平;另一方面是气候条件决定的生活方式或舆论认为劳动者生存所必要的生活方式。这些最终原因中的前一个不仅影响劳动者收入的数量——实际工资;而且,正如在毛利润一章中所阐明的那样,还改变着分配给他的份额在总产量中的比例。可是,必须引起对这样一个论点的注意,即生产率的提高使实际工资增加,同时却有减少劳动者收入在总产量中所占比例的倾向。因此,前者也许在增长,而后者却保持不变成甚至比以前更小。
第二,资本家的份额是由下列原因决定的:.
提供的贷放资本与需要的借入资本之间的比例;.取决于雇主预期在付清了全部生产成本之后所得到的称之为毛利润的余额的大小,因为这个余额是要在雇主与资本家之间进行分配的。很明显,如果这一原因丝毫不影响借贷资本的供求量,那末它也必定大大影响借款者的顽强程度,使他们倾向于或易或难地顺从贷款者的条件。在资本利息高的地方,资本的供给量就大。但是,我们现在正在考察的这个原因,也可能通过增加或减少借款者的数目或资本的需求量来间接地影响利息率。因为,在毛利润高的地方,就会诱使更多人用借贷资本来参加实业,而又使那些已经从事实业的人扩大他们的企业。反之,当利润下降的时候,就发生相反的影响。此外,我们知道,如果不是因为一方面政府和不以生产性使用为目的的个人时常借进大量货币资本,而另一方面则随着国家财富的增长,借贷资本的比例有不断增加的趋势,那末这一原因的单独影响就会显示出来。
由于利息,即资本家的收入依赖于毛利润率如此之大,我们就有必要懂得这种利息是由什么原因调节的。于是,我们用相当长的篇幅来阐明决定利息的两类原因:.
用于生产生活必需品的劳动与资本的生产率高低以及固定资本的各种组成部分;2.实际工资率。
第三,雇主的份额,部分地取决于毛利润率,从而取决于调节毛利润串的原因;部分地取决于利息率,即净利润率,因而也取决于决定利息的原因。
我们知道雇主是社会财富的实际分配者,其他阶级通过这种代理人从总产量中领取他们的份额。用货币来支付这些份额的制度一旦确立,雇主也就立刻把消费者所急需的所有各式各样的商品供给他们。
在地租产生以前,这些便是决定全部收益在劳动者、资本家和雇主之间分配比例的原因,而在地租产生之后,这些原因仍然起着作用。这时,唯一的区别仅在于:由于某些原产品的价格昂贵,某些土地的所有者能够要求,而且雇主,即农场主,也有能力给土地所有者支付总收益的一部分。因为,既然这些土地的产量仍然不变,而新的需求又不能象从前那样便利地得到满足,从而引起农产品的价格或价值的上升,所以雇主现在必然能够以从前一样高的比率来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和资本家的利息,尽管它们在总收益中所占的份额更小了。如果涨价的商品是工人阶级的一部分常用食品,那末就以这些商品而论,他们的份额无疑将与从前相同,因为他们必须消费的商品价值的上升对他们不可能有利。但是现在总产量中较小的一个部分通过交换将足可买到所有那些他们惯常取得的其他商品,不管是各种食品、服装和家具也罢,还是燃料也罢。因此,劳动者的份额尽管在整个总产量中的比例减少了,但是他们的境况仍将完全象从前一样。此外,我们也不能认为在资本家的利息方面会发生任何变化,因为利息额仍与从前相同,所以现在它构成了已经升值的总收益中的一个较小的比例。但是,既然这些阶级,即劳动者和资本家的份额都减少了,雇主即农业经营者就必将保留着总收益中的一个更大的部分,从而除了企业的通常利润之外,他将有一个余额。如果他继续耕种他自己的土地,他也许就不会用一个特殊的名称来把这一余额同他其他的收益区别开来。但是如果他将土地出租给别人,那末他将在地租的名义下坚决要求收取这一余额。这样在社会上便产生了一个新的阶级,这个阶级在不需操劳与不担风险的情况下,从他们土地上取得一笔收入,正象资本家靠他们资金的利息来生活而无需亲自监督一样。我们也知道:这种本质上构成地租的新收入,不管它以地租的名义付掉与否,要是不降低原先由其他阶级从总收益中所取得的比例是不可能产生的,虽然实际工资、利息率和雇主的通常利润绝不会因此而受到影响。如果不扣除这一部分收入,一种或所有各种收入实际上就会增加。
在价格上涨的时候,如果象先前一样分配,那末三部分人都能受益。但是由于他们不能长期不断地比他们在其他情况下与其他行业中的同伴得到更多收益,因此土地所有者能够把全部利益都弄到他自己手里,并且通过扣留一部分产品来干扰先前的分配比例。所以我们可以十分正确地断定:地租的产生是已往分配制度发生变化的直接原因,而价格的上涨则是一个较为间接的原因。
然而,地租只是在它存在的地方才能影响分配。看来,这是不必多说的。
但是由于除了农业部门之外,其他产业部门都不提供这种收入,甚至由于还有许多土地也是免除了地租的,因此在所有
这些场合,它的产生决不能影响总产量在劳动者、资本家和雇主之间分配的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