谨权衡第十三
权衡者,铢。两。斤。钧。石,所以权轻重也。生于黄钟之重。以子榖秬黍中者一千二百,实其龠。
百黍一铢,一龠十二铢,二十四铢为一两。(两龠也。)
十六两为斤。(三十二龠。三百八十四铢也。)
三十斤为钧。(九百六十龠。一万一千五百二十铢。四百八十两也。)
四钧为石。(三千八百四十龠。四万六千八十铢。一万九千二百两也。)

律吕新书二。律吕证辨
造律第一
班固汉前志曰,黄帝使伶伦,自大夏之西,昆仑之阴,取竹之解谷生,其窍厚均者,断两节间而吹之,以为黄钟之宫。制十二筒以听凤之鸣,其雄鸣为六,雌鸣亦六,比黄钟之宫,而皆可以生之,是为律本。至治之世,天地之气合以生风,天地之风气正,十二律定。
刘昭汉后志曰,伏羲作易,纪阳气之初,以为律法。建日冬至之声,以黄钟为宫,太簇为商,姑洗为角,林钟为征,南吕为羽,应钟为变宫,蕤宾为变征。此声气之元,五音之正也。
又曰,截管为律,吹以考声,列以物气,道之本也。
国朝会要曰,(略)
河南程氏曰,(略)
又曰,(略)
横渠张氏曰,(略)
按,律吕散亡,其器不可复见。然古人所以制作之意,则犹可考也。
太史公曰,细若气,微若声,圣人因神而存之。虽妙必效言黄钟始于声气之元也。班固所谓黄帝使伶伦取竹断两节间吹之,以为黄钟之宫。
又曰,天地之风气正而十二律定。刘昭所谓伏羲纪阳气之初以为律法。
又曰,吹以考声,列以候气。
皆以声之清浊,气之先后,求黄钟者也。是古人制作之意也。夫律长则声浊而气先至。极长则不成声而气不应。律短则声清而气后至。极短则不成声而气不应。此其大凡也。今欲求声气之中而莫适为准则,莫若且多截竹以拟黄钟之管。或极其短,或极其长。长短之内,每差一分以为一管。皆即以其长权为九寸,而度其围径,如黄钟之法焉。如是而更迭以吹,则中声可得。浅深以列,则中气可验。苟声和气应,则黄钟之为黄钟者信矣。黄钟者信,则十一律与度量衡权者得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