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一点,如果我们看看理性的种种要求,是很明显的。理性总是不断地要求我们采取某一种以无条件的必然性而存在的东西(一种原始的根据),在这东西里面再不有什么可能性与现实性的区别的,而我们的知性绝对没有什么概念未适合这种理念,那就是说,知性绝无方法来表现任何这样的东西或者形成关于它的存在方式的任何观念。因为如果知性去思想它不管它是怎样去思想它那末这个东西只是作为可能的而得到表现。
如果知性是意识到这个东西作为在直观中被给予出来的,那末它就是现实的了,而在这种情况中,是不参杂有任何可能性这种思想的。所以一个绝对必然存在者这个概念,虽然无疑是理性的不可少的一个理念,但是对于人类知性来说,乃是一个不能达到的成问题的概念。
可是按照我们认识能力的特别构造来说,它对于这些能力的使用是有效的;因而对于对象,意思也就是说,对于认识的存在者普遍来说,不是有效的。
因为我不能认为思维与直观当然是每一个存在者运用其认识能力时所必须服从的两种不同的条件,因而事物就当然都是有可能性和现实性的。如果这种区别不参加到其认识方式里面去的一种知性,那末这种知性就会这样来表达它自己的:凡我知道的对象都是有的,也就是说,存在的;而某些不存在的东西之可能性,也就是如果它们是存在的话,它们的不必然性,因而用来与这种不必然性相对比的必然性,都永远不会进入这样一个存在者的想象中去的了。可是,使我们带有种种概念的知性难以和理性并驾齐驱的不过是这点,就是理性看为是构成对象而采用为原理的东西正是对知性在其人类知性这种形式上是超经验的,就是说,在其知识的受到的主观条件下是不可能的。
在事情的这种情况下,这条准则就总是有效的了,那就是,一经关于对象的知识超出知性的能力,我们就必须总是按照必然在其运用其种种能力时附属于我们人类本性的主观条件来设想那些对象。如果谈到超经验的概念时不得不是这样的这样作出的判断不能是确定对象的性格的组织性原理,那就只得是制约性的原理,其功用是内在的、可靠的,并且它也是适合于人类的观点的。
我们曾看到,在自然的理论研究中,理性必须假定自然原始根据的无条件必然性这个理念。同样地,在实践的范围中,它又必须预先假定它自己的因果作用作为关于自然是不受条件限制的,换句话说,它必须预先假定它的自由,由于它是意识到它自己的道德命令的。可是在这里,作为职责时行动,其客观必然性是被看为与它作为一个事件而会有的客观必然性相对立的,如果事件的根源是在自然里面而不是在自由或者说理性的因果作用里面的。
这样一来,这种行动带有它的道德秩序的绝对必然性就被看为在物理上是完全不必然的,那就是说,我们认识到应该必然发生的东西每每是不发生的。因之道德规律的必须表现为命令,符合于这些规律的行动的必须表现为职责,而且理性把这种必然性不是以一个“是”或者“发生”(即存在或事实)来表达而是以“应该是的”(即义务)来表达,很明显都是出自我们实践能力的主观性格的。
如果理性以及它的因果作用是被看作不依靠感性的,就是说,作为不受到其应用于自然对象时所从属的主观条件,因而又作为完全与道德律相和谐的有理智的世界之中一种原因看的,那末就会不是这样的了。
因为在这样的一个世界里,不会有义务与行为的分别,不会有关于通过我们的作用而是可能的东西的实践规律和关于我们使之成为现实的东西的理论规律这两种规律之间的分别的。
可是,虽然在其里面任何东西只是由于这个事实,就是好的都是可能的这个事实,所以一切都是现实的。这种有理智的世界对于我们来说是一个超经验的概念、正象自由本身作为那世界的形式条件那样,然而这个世界还是有其应有的功用的。因为虽然作为超经验的东西,为要成为一条确定对象与其客观实在性的组织性原理,是无用的,但是它还可用为一条普遍的制约性原理。
这就是由于我们部分是感性的性质和部分是感性的能力这种性质,就使这条原理对我们来说成为有效的,而且就我们所能从我们的理性的性质来想象,对于一切总得要和这种感官世界结合在一起的有理智的存在者都是有效的。但是这条原理并不在客观上决定自由作为因果作用的一种形式的性质:它把行动的规则按照那个理念改变为对每一个人的命令,而这样改变,其有效性并不减于它如果确定那自由的性质所会有的有效性。
同样地,关于我们当前的问题,我们可以承认,如果不是由于我们知性的性质,我们就不应有自然的机械作用与自然的技巧,即自然的目的联系,两者之间的区别的。我们的知性必须是从普遍到特殊的。因之,除非判断力拥有一条可以以特殊包摄在其下面的普遍规律,它关于特殊的东西就不能认识到什么目的性,因而就不能作出任何确定性的判断来。
但是特殊的东西按其本性来说,以普遍的东西而论,是含有不必然的某东西的。然而理性要求在自然特别规律的综合中还须有其统一性,因而有对于规律的符合而验前从普遍的规律得出的特殊东西,在它们的不必然的内容上,用任何对对象的概念加以下定义的方法都是不可能的。上述的对于规律的符合,在不必然的东西来说,就称为目的性。
因之,自然在其产物中的目的性这个概念,虽然它并不涉及对象的确定,然而关于自然,对人类的判断力来说,乃是一种必需的概念,所以它为着判断力的使用,乃是理性的一条主观原理,这条原理,如果当作是制约性的而不是当作组织性的,乃是对于我们人类的判断力必然有效的,正如它如果是一条客观原理那样地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