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十六年谕:‘台湾虽在海外,非若烟瘴地面例须更换者可比。嗣后俸满更调之例,并着停止。钦此’。遵旨议定:澎、台武职人员俸满保送升用之例停止,推升时各按本任历俸五年之后,照常俸升用。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五百六十一。
嘉庆六年奏准:澎、台俸满保送千总与难荫守备,以单月扎班相间轮补一员。澎、台千总俸满既经停止,将单月扎班改为难荫班、当差班改为差班、双月三委班改为三候推班、当差班改为差班、荫生改武班改为荫生班。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五百六十二。
铨选论俸
顺治初年(?)定:福建省台湾协、澎湖协、北路协各副将游击都司守备,台湾城守营、南路营各参将守备,台湾镇标中、左、右三营游击守备,北路淡水营、南路下淡水营各都司,均于内地各营内拣选品级相当、熟悉风土之员,题请调补。副将三年俸满、参将游击都司守备二年俸满,该督、提会核题报;于即升官员内先行升用之中又先行升用。内有水师各官,照衔缺升用后调回内地,以水师各营员缺调补。千总咨部调补,不算前俸;三年满日,考验保送。把总咨部拔补;三年满日,以内地千总拔补。
十一年(?)议准:铨选次序,如……注册千总、澎台千总、均按引见日期先后用。如同日引见,将俸满日期在前者用。
乾隆十年议准:嗣后调赴台湾武职各官,无论大小,均以到台之日起算俸,分别报满。
十八年议定:台、澎俸满水师人员题报俸满后,行文该督将该员调回内地;遇有水师应升题补之缺,即行题补。
又奏准:福建省澎、台水师人员于题报俸满后,该督将该员调回内地;遇有题补之缺系其应升者,即行题补。
二十六年覆准:福建省澎、台参将游击都司守备等官改为三年俸满,保题调回内地,照例先行升用。
四十八年奏准:福建省澎、台调回内地注销边俸人员,毋庸送部。
又奏准:苗疆、澎湖、台湾俸满人员,其升用之期较常俸倍速,与保送、保题人员无异。自应一体调取引见,恭候钦定。至循分供职,调回内地之员将俸满先行升用之处注销,毋庸送部。此内如有年力就衰、材技平庸者,该督、抚随时参劾。
咸丰六年奏准:福建省台湾水师陆路副将、参将、游击、都司、守备缺出,如台地无人可升、内地无人可调,准于内地拣选熟悉风土、谙练营务之员升补;历俸五年期满,果能整饬营伍、抚绥地方,悉照各省边俸之例,由该督、抚出具切实考语,保题送部引见升用。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五百六十三。
千总俸满
乾隆二十四年议定:……其台湾三年俸满千总,引见后发回题补候升者,均调回内地候升。
二十八年题准:澎、台俸满把总以千总候补者,令该督于甄别年满千总时,一体甄别;如有衰弱怠惰者,即行休退。
五十六年议准:澎、台千总照内地之例,六年俸满分别保送,毋庸计算边俸。
嘉庆九年奉旨:‘兵部议覆“爱新泰所请将现在由台募兵及义民首内拔补各员弁准其留台升拔并嗣后予以限制”一摺,台湾千、把、外委等官,旧例于三年俸满、班满时,均应调回内地差委;惟近年以来多有由义民首及台募兵内打仗缉匪着有微劳,以次拔补者。该弁等本系土著,于该处地方情形素为熟悉,缉捕自较得力;若调至内地,转属生手。且伊等父母、妻子向皆就近团聚,一旦因换班内渡,无力搬移,不能兼顾,以致纷纷告退;情亦可悯!着照该部所议,查明该处现由本地募兵及义民首内除先经拔补各员外,嗣后定以限制:千总准其拔补三名、把总准其拔补五名、外委准其拔补十名、额外外委照缺计算,俱准其留台差操。如有缉捕出力者,以次升拔。仍造册咨部,以备查核’。
道光四年奉旨:‘前据赵慎畛奏“台湾营弁请照海疆久任之例计俸升补”,当交兵部议奏。兹据奏称:驻台守备以上久停更调,而千、把总以下仍系纷纷更换,于海疆情形未能周知,不足以资约束。嗣后台湾千总、把总、外委、额外外委等弁三年期满,俱着毋庸调回内地;其留台分别保题升补之处,均着照所议行。至该督奏请千总俸满先加升衔,未免过优;且留台将备等向无此例,亦觉两歧。所请,着不准行。该处营员,现虽更定章程,而班兵仍照旧三年更换。惟兵丁内亦有由台招募土著入伍者;一经着有劳绩,不得不加以甄拔。若年久拔补渐多,则营弁半属台地之人,易滋流弊;殊非杜渐防微之道。着该督等遇有千、把、外委等缺,仍按嘉庆九年兵部奏定章程:凡由台募兵丁甄拔并招募台地土著兵丁,均不得过十分之一,以符定额’。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五百六十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