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举
嘉庆十五年议准:福建陆路题补缺出,仍照旧例于现任属员内拣选差操勤慎、着有劳绩者,豫行保题送部引见,恭候钦定注册;遇应用豫保时,内地将备缺出,内地豫保人员与台湾豫保人员一体掣补。其台湾将备缺出,遇应用豫保时,尽归台湾人员掣补;如台湾无豫保人员,仍令该督于台地人员拣选题补。至豫保游击内有籍隶本省者,遇有广东应掣之缺,互相调掣。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五百六十七。
题补
乾隆五十六年议准:福建省台湾协、澎湖协、各外海水师副将游击都司守备,北路淡水营、外海水师都司,北路协陆路副将都司守备,台湾城守营、南路营各陆路参将守备,台湾镇标中、左、右三营各陆路游击守备,南路下淡水营陆路都司,遇缺出时,即于台湾所属人员内拣选题补;如无合例可题之人,再于内地各营拣选品级相当、熟悉风土之员题请调补。其台湾武职人员,俱按在台历俸五年后,方准其升补内地之缺。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五百六十八。
嘉庆十三年,移福建省台湾水师右营游击、延平协陆路左营守备驻艋舺,作为艋舺营水师游击、陆路守备;移北路淡水营都司驻台湾水师右营,作为台湾水师右营都司;移原设兴化协左营守备驻沪尾,作为沪尾营水师守备:俱定为题补之缺。
十六年议准:福建省台湾噶玛兰守备定为题补之缺;遇有缺出,照台地武职升转之例办理。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五百六十九。
调补
原定:福建省台湾总兵官三年俸满,由部将该省现任总兵官开列具题,请旨调补。台湾协、澎湖协、北路协各副将游击都司守备,台湾城守营、南路营各参将守备,台湾镇标中、左、右三营游击守备,北路淡水营、南路下淡水营各都司,……以上各官遇有员缺,该督、抚拣选谙练老成、熟习风土之人题请调补。
又定:福建省台湾澎湖副将在任三年、参游都司在任二年、千把在任三年,均届期调补。
雍正八年议准:福建省台湾水师营游击守备、广东省崖州水师营参将守备俸满之日,该督、提查核具题,调回内地;俟本省水师员缺,题请调补。
乾隆十年议准:福建省台湾水师陆路各外委员缺,均就台兵考拔;三年报满,与内地外委互相调补。
二十七年议准:福建省台湾参将、游击、都司、守备等官历俸三年届满,于五月以前,先行遴员调补;仍扣足三年,再行报满。
四十八年谕:‘嗣后台湾总兵、道府各员,俱着改为五年任满。届期若一体更换,未免俱易生手;着将总兵、道、府轮间更换,每遇两年更调一员’。
五十三年议准:福建省台湾北路左营守备驻扎嘉义县城,为全郡适中之地;应另设都司一员,作为调缺。遇有缺出,于内地现任都司内拣选调补。其原设守备,即移扎斗六门;仍作为题调之缺。
五十六年谕:‘台湾副将一缺,关系紧要;必得谙习风土、熟悉情形之员,方与营伍有益。嗣后所有俸满更调之例,着停止。钦此’。遵旨议定:福建台湾副将、参将、游击、都司、守备,向例三年俸满调回内地之例概行停止,均准在台升转。其千、把、外委,仍照旧例办理’。
嘉庆十六年议准:福建省台湾新设噶玛兰守备一缺,如台地无可升之员,于内地各员内择其曾任台疆、熟悉风土者题请调补。
咸丰六年议准:台湾武职缺出,如台地无员可升、内地亦无员可调,准于内地拣员题请升补;历俸五年期满,保题送部引见升用。
光绪十三年谕:‘杨岐珍系实缺人员,现经留办台防,四川又无军务;该督所请调赴川省差委之处,着不准行。实缺提、镇,武职大员,体制较崇;近来狃于积习,各督、抚因其曾膺保荐,往往奏调差委,视同部曲。而该提、镇亦遂甘听指麾,仅顾私恩,罔知大体;既失朝廷建立专阃之意,又开夤缘依附之门;此风断不可长!嗣后各督、抚于实缺提、镇,概不准率行奏调,以符定制。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五百七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