痛点之一:成年人也会莫名成为残废乞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一: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或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乞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这就是2006年颁布的刑法修正案六所增添的“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单设这么一个罪名,足以证明该现象的普遍和危害有多大。在天桥上,在广场上,人们对残疾人和儿童乞讨的现象也早已相当熟悉。许多人也了解到,这类乞讨往往是有组织、被控制的,乞讨者收到钱后,组织者要拿走很大一部分。
然而,关于这个罪名中“暴力”、“胁迫”到底到什么程度,人们很难想像到。近日这则媒体报道之所以引发轰动,很大程度上就是告知了民众组织乞讨的人,到底能有多残忍。
这则报道首先讲述的,是一个叫卢剑秋的打工者2000年在东莞打工时突然失踪。
2010年后再次偶然出现在亲人面前时,已经成为一个失去了一只手臂和双脚的乞丐——亲人转述称“他说当时醒来时就发现,双脚和右手都没了,在那个漆黑的屋子里被关了将近一年,后来手脚的伤口愈合了,就被带到街上讨钱,有时在中巴车里睡觉,有时被带往另外一处房子,他清楚记得已经十年了。”“每次有鸡肉吃的时候就是过年的时候,其他时间基本是馒头包子,每天有固定任务,如果讨不到额定的钱,会被管理他们的马仔抽打,并且不给饭吃。”
由于时间仓促,卢剑秋的亲戚未能及时想到该如何解救他,在引起组织乞讨者警觉后,卢剑秋再次被带走,迄今未找到下落。
这件事情给人们的触动点在于,一个成年人,也能不知怎么回事就被弄残送去乞讨,而在此前,人们一直认为“组织残疾人乞讨”是把本身已经残疾的成年人组织起来,很少人能想像得到,一个本身完好的成年人,会被特意弄成残废被拉去乞讨。
有部分网友认为,这个故事从头到尾只有卢剑秋的亲友讲述,实情未必如此;有人认为卢剑秋失去一只手臂、膝盖以下的双脚属于重伤,控制不好很容易致死,难以相信组织者会废这么大的劲做这样的事;还有人认为这个事情来源的那篇文章《东莞:工人、小姐与乞丐》写的就像篇小说,真实性或许有折扣。
然而这些质疑并不充分。首先,这则报道的原作者卢桦本人就是卢剑秋的亲戚,在2010年底卢剑秋被人发现并再次失去联络时,卢桦就在微博上提到了这件事情,并亲身参与了在东莞寻找卢剑秋。当时卢桦对卢剑秋的描述与现在基本一致。
其次,尽管成年人被弄残再组织乞讨,是一件相当罕被曝光的事情,但也并不是没有出现过——一名叫做梁秀琼的四川女子2001年被人拐买,几经辗转后,流落到拉萨,2007年12月底被拉萨救助站的工作人员发现时,梁秀琼左脚掌自脚踝处全没了,右脚脚筋也被挑断。按梁秀琼的说法,当年她被人拐走后,在山东被人残忍地打断了双脚,随后就被人强迫上街乞讨。
事实上,把拐卖的成年人打残用于乞讨,符合组织乞讨者的逻辑,如报道中的王秀勇所说,“只要是残疾的,越残疾的狠他越值钱。用丐帮的行话说,相好包相包得好。这叫相,他相长的越惨、越丑,他越能来钱。”
一份多年前就流传的“残疾人转让”传单,清晰地告诉我们,情况的确如此——双腿全截的,转让费八千元;双腿萎缩的,转让费五千元;聋哑人,转让费两千元。
因此,尽管目前还不能确证卢剑秋身上到底发生了什么,但这种情况理应引起人们和有关部门的重视。谁也不想有一天莫名成为了残废的乞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