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有舖司火炬,及典史俸薪、役食、民壮工食等款,均归彰化县协济。此项名为协济,均须由县垫支,列抵交代;即有移请该两县解还,亦多置之不复,或以民欠未征为词,而请领者均属迫不及待。是以,本年详请照旧垫支。更有卑职衙门祭祀孤粮、役食、廪膳、香灯等款,向在钱粮项下开支,现在新粮虽未征定,此项均系在所必需,业经挪款,照常支给。又有大甲巡检及典史俸廉、役食,自本年起,亦已奉文,即在卑县暂支。缘奉前因,除原编卑县之款,请免开列外,合将嘉、彰两县年应协济各项,开具清摺,具文详送宪台,察核示遵,实为公便。为此备由具申,伏乞照详施行。预至副详者。
计详送:清摺一扣。
右申
钦命福建台湾承宣在政使司布政使、加十级纪录十次邵
钦命福建台湾等处承宣布政使司邵批:
查各属存留款项,自光绪十四年起,应各归各县坐支,毋庸协济。该县应给俸斋等款,本年应光行垫给,仍俟新赋征起坐支归款。仰即遵照办理。缴。摺存。廿五私记
光绪拾年拾壹月十四日知县方祖荫
骑缝印(福建台湾布政使印)
新竹县
光绪十四年十一月廿八日奉
此印文经与清代台湾职官印录(二页)核对。
第三一二红禀光绪二十年十月二十八日一二一四-
考棚经理林汝梅等,禀送新竹县考棚修葺工料银估价单
具禀考棚经理、绅董林汝梅、郑如兰、李联萼、陈濬芝、高廷琛、陈朝龙等,为考棚损坏,召匠议估,禀请拨款修葺事。切本邑考棚,近遭风雨损坏,若不预为修葺,诚恐风雨又来,更复崩塌,工费尤为浩大。且转瞬明春,岁试在即,若非赶速兴修,尤恐临时周章。当经绅等,面请宪示,召匠估修。兹据该匠估定,包修工料价银贰百柒拾伍元,开具清单前来,经绅等细核,所估工料各价,甚属公平。应请拨款发给,以便兴修。理合将召匠估定工料清单,禀请公祖大老爷电察施行。切禀。
计粘送清单壹纸。
正堂范批:
候勘明筹款,详请宪示,给发兴修。清单附。
光绪贰拾年拾月廿八日具禀绅董高廷琛(画押)李联萼(画押)林汝梅(画押)郑如兰(画押)陈濬芝(画押)陈朝龙(画押)
公记办理新竹考棚公记
第三一三清单光绪二十年十月(二十八日)一二一四--二
考棚修葺工料银之估计
清单
谨将考棚各处,修葺大小泥工、木工、砖瓦、灰、杠桷、枋料列明,核察。
令开:
奎楼後路壁,补草衫砖,厅换破砖,加三合土附基脚,泥工料的银三十元。
奎楼砖棚,换枋栏杆椅,及大堂厝顶,泥木工料二十元。
两廊补三合土,石棹椅歪斜竖正,泥工料银三十元。
川亭石砛杉柱十二支、石珠十二粒,泥木石工料银三十元。
两廊栏杆、及石砛,泥工料银十五元。
两廊厝顶,做天窗六十个,泥工料银十五元。
考棚内外周围补抹,泥工灰料银三十元。
照墙头门大规,及大砖庭,泥工料银十元。
西廊尾后坪,及向外三间倒坏,泥工砖灰瓦料五十元
又木工〈木员〉桷枋料银二十八元。
两廊石棹脚、石椅脚,泥石工料银七元。
又舖棚口路石,工料银十元。
以上各款合共的银二百七十五元。
大老爷陞甲十月日录。
银额本用码字,今改为数字。
第三一四红白禀光绪二十年十一月初一日一二一四--三
新竹县为修葺考棚,拟动支明忠书院学租,禀请巡抚、布政司、臬道及台北府批示
在任候补直隶州、本任台湾县、调署台北府新竹县知县范谨禀大人阁下。敬禀者,案据卑邑经理考棚绅董林汝梅、郑如兰、李联萼、陈濬芝、高廷琛、陈朝龙等禀称:本邑考棚,历遭风雨损坏,若不预为修葺,诚恐风雨又来,更复崩塌,工费尤为浩大。转瞬明春岁试,似宜赶速兴修,以免临时周章。当经绅等面商,召匠估修,饬据该匠撙节估计,实需工料银贰百柒拾伍元,开具应修处所工料数目清单,禀请筹款,给发兴修等情。即经卑职亲诣考棚,按照单开应修各处,逐一查勘,或坍损,或倒坏,委实均应修理,不可稍缓之。工所估银数,尚无浮冒。似应准予筹款给修。惟卑邑别无闲款可筹,只有明志书院学租项下,尚有余银,堪以筹拨。可否就款拨给兴修之处,卑职未敢擅专。理合禀恳大人察核,俯赐批示只遵,实为公便。除禀某宪外,肃此具禀。恭请勋安。伏乞慈监。卑职谨禀。
计禀呈清摺一扣。
红白禀
抚、藩、臬道、本府宪。
禀卑邑考棚损坏,可否筹款给修?俯赐批示只遵由。
光绪贰拾年拾壹月初一日承工总
印新竹县印私记
正堂范行私记
第三一五清摺光绪二十年十一月初一日一二一四--四
考棚应修各处估需工料之清摺
谨将考棚应修各处,估需工料银元数目,开具清摺,呈送宪监。
订阅:
奎楼後路壁,补草衫砖,厅换破砖,加三合土附基脚,工料银三拾元
奎楼砖棚,换枋栏杆椅,及大堂厝顶,工料银贰拾元。
两廊补三合土,石棹椅歪斜竖正,工料银三拾元
川亭石砛杉柱十二枝、石珠十二粒,工料银三拾元。
两廊栏杆,及石砛,工料银壹拾伍元
两廊厝顶,做天窗六十个,工料银壹拾伍元。
考棚内外周围补抹泥灰,工料银三拾元。
照墙头门大规,及大砖庭,工料银拾元。
西廊尾后坪,及向外三间倒坏,泥灰砖瓦,工料银伍拾元。
又木工〈木员〉桷枋料银贰拾捌元。
换两廊石棹脚、石椅脚,工料银柒元。
又舖棚口路石,工料银壹拾元。
以上共计银贰百柒拾伍元。
摺式
光绪贰拾年拾壹月初一日承工总
印新竹县印私记
正堂范行私记
第三一六禀批光绪二十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一二一四--五
布政使对新竹县禀(第三一四号)之批:已奉巡抚批,即遵照另札办理
在任候补直隶州知州、台湾县知县、调署台北府新竹县知县范克承
禀卑邑考棚损坏,可否筹款给修,俯赐批示只遵由。
二十年十一月初九到
钦命二品衔、署福建台湾等处承宣布政使司、布政使、台湾道顾批:
现奉抚宪批司,已分别移行矣,仰即遵照另札办理,仍候臬道批示。缴。摺存。廿一
骑缝印(福建台湾布政使印)
新竹县
二十年十一月三十日奉
第三一七札光绪二十年十一月三十日一二一四--六
布政使顾,奉巡抚唐批,移知新竹县:修葺考棚,准动支明志书院学租
札新竹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