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五)“上欲封诸舅”,据通鉴卷四六,此为章帝建初二年时事。
(三六)“勿有疑也”,原脱“勿”、“也”二字,姚本、聚珍本有此二字,范晔后汉书明德马皇后纪、通鉴卷四六同,今据增补。
(三七)“至孝之行,安亲为上”,通鉴卷四六胡三省注引扬子云:“孝莫大于宁亲,宁亲莫大于四表之欢心。”
(三八)“拳拳”,范晔后汉书明德马皇后纪李贤注云:“拳拳犹勤勤也。”
(三九)“慎”,范晔后汉书明德马皇后纪、通鉴卷四六作“顺”。
(四)“后素谨慎”,书钞卷二六有“太后慎谨”一句,当系东观汉记马皇后传中语。此句上原引有以下一段文字:“后长七尺二寸,青白色,方口美发,为四起大髻,但以发成,尚有余,绕结三匝,复出诸发。眉不施黛,独左眉角小缺,补之如粟。”因与上文重出,今删去。
(四一)“原陵”,光武帝之陵。范晔后汉书明帝纪云:中元二年“三月丁卯,葬光武皇帝于原陵”。李贤注引帝王世纪云:“原陵方三百二十步,高六丈,在临平亭东南,去洛阳十五里。”
(四二)“织室”,西汉时少府下有东织、西织,成帝河平元年省东织,更名西织为织室。掌皇室丝帛的织造和染色。
(四三)“外以先女功”,此条书钞卷二六,初学记卷一、卷一四,类聚卷三九,六帖卷三六,御览卷八二五亦引,字句皆较此简略。
(四四)“王主诸家”,御览卷八九四引作“王主诸处”,聚珍本未辑此句。
(四五)“黑”,原误作“墨”,姚本、聚珍本作“黑”,书钞卷一二六两引,类聚卷四五,御览卷三五八、卷八九四皆一引,均作“黑”,今据改正。
(四六)“不”,此字原脱,聚珍本有,类聚卷四五,御览卷三五八、卷八九四引亦有,今据增补。
(四七)“于是施亲戚,被服自如”,此二句聚珍本未辑录。
章德窦皇后(一)
进止得适,人事修备。(二)书钞卷二五后性敏给。(三)书钞卷二五
(一)“章德窦皇后”,大司空窦融之曾孙,窦勋之女,事详范晔后汉书卷一章德窦皇后纪。汪文台辑司马彪续汉书卷一亦略载其事。
(二)“进止得适,人事修备”此条姚本、聚珍本皆未辑录。御览卷一三七引续汉书云:“孝章章德窦皇后,右扶风平陵人,窦勋之女。……母沘阳公主欲内之,帝闻后有才色,数以问诸家。建初二年,后与女弟随主入见长乐宫,进止得适,人事修备。”
(三)“后性敏给”,此条姚本、聚珍本皆未辑录。范晔后汉书章德窦皇后纪云:窦皇后“入掖庭,见于北宫章德殿。后性敏给,倾心承接,称誉日闻。明年,遂立为皇后”。御览卷一三七引续汉书载窦皇后事亦有“后性敏给”之语。
敬隐宋皇后
敬隐宋后以王莽末年生,(一)遭世仓卒,其母不举,弃之南山下。时天寒,冬十一月,再宿不死。外家出过于道南,闻有儿啼声,怜之,因往就视,有飞鸟纡翼覆之,沙石满其口鼻,能喘,心怪伟之,以有神灵,遂取而持归养,长至年十三岁,乃以归宋氏。御览卷三六一
章帝宋贵人,时窦皇后内宠方盛,以贵人名族,节操高妙,心内害之,欲为万世长计,阴设方略,谗毁贵人,由是母子见疏。数月,诬奏贵人使婢为蛊道祝诅,七年,遂被谮暴卒。(二)御览卷一四四
(一)
“敬隐宋后”,父宋杨,永平末年,选入太子宫,章帝即位,立为贵人,生庆,立为皇太子。旋以谗废,贵人自杀。后殇帝卒,立庆长子祜为帝,是为安帝。建光元年三月,追尊祖妣宋贵人曰敬隐皇后。事见范晔后汉书清河孝王庆传、安帝纪,又见汪文台辑司马彪续汉书卷一。
(二)“遂被谮暴卒”,事详范晔后汉书清河孝王庆传。章德窦皇后纪亦略载其事。此条永乐大典卷二九七二亦引,字句全同。
孝和阴皇后
孝和阴皇后,(一)聪慧敏达,有才能,善史书。永元二年,(二)选入掖庭,为贵人,讬以先后近属,故有宠(三)御览卷一四四巫蛊咒诅。(四)书钞卷二六
(一)“孝和阴皇后”,光烈阴皇后兄执金吾阴识之曾孙,吴房侯阴纲之女,事详范晔后汉书卷一和帝阴皇后纪。汪文台辑司马彪续汉书卷一亦略载其事。
(二)
“永元二年”,范晔后汉书和帝阴皇后纪云:“后少聪慧,善书艺。永元四年,选入掖庭,以先后近属,故得为贵人,有殊宠。”御览卷一三七引续汉书云:“孝和阴皇后,吴房侯纲之女也。后为人聪惠,有才能。永元四年,选入掖庭为贵人,以讬先后近属,故有异宠。”此云“二年”,而范书、司马彪书云“四年”,疑当作“四年”。
(三)“故有宠”,此条永乐大典卷二九七二亦引,字句全同。
(四)
“巫蛊诅”,此句姚本、聚珍本皆未辑录。范晔后汉书和帝阴皇后纪云:“自和熹邓后入宫,爱宠稍衰,数有恚恨。后外祖母邓朱出入宫掖。十四年夏,有言后与朱共挟巫蛊道,事发觉,帝遂使中常待张慎与尚书陈褒于掖庭狱杂考案之。朱及二子奉、毅与后弟轶、辅、敞辞语相连及,以为祠祭祝诅,大逆无道。奉、毅、辅考死狱中。帝使司徒鲁恭持节赐后策,上玺绶,迁于桐宫,以忧死。”
和熹邓皇后(一)
和熹邓后年五岁,(二)太夫人为剪发,(三)夫人年老目冥,(四)并中后额,虽痛忍而不言,(五)一额尽伤。左右怪而问之,后言:“夫人哀我为断发,难伤老人意,故忍之耳。”(六)御览卷一三七
和熹皇后六岁,诸兄持后发,后曰:“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伤,孝之始也,奈何弄人发乎?”(七)类聚卷一七
六岁能书。(八)书钞卷二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