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箧”,竹笥。
(二一)“不敢隐情”,书钞卷二五有此一句,当即东观汉记邓太后事。
(二二)“咸称神明”,御览卷一三七引云:“及为太后,时宫中亡大珠一筐”云云,详见上文注(六)。又卷八二引云:“和熹后时,新遭大忧,法禁未设,宫中亡大珠一箧,主名不立。太后乃亲自临见宫人,一一问阅,察其颜色,开示恩信。宫人盗者,即时首服。”此条即综合两处所引辑录。范晔后汉书和熹邓皇后纪亦略载此事。通鉴卷四八将此事系于元兴元年十二月殇帝初即位时。
(二三)“邓太后雅性不好淫祀”,范晔后汉书殇帝纪延平元年载:“夏四月庚申,诏罢祀官不在祀典者。”其下李贤即引此条文字作注。和熹邓皇后纪载:殇帝即位,邓太后临朝,“常以鬼神难征,淫祀无福,乃诏有司罢诸祠官不合典礼者。”由此看来,此句当系于殇帝延平元年。而聚珍本系于下文邓太后省庶狱,举冤囚,澍雨大降一条后,以为安帝永初年间事,与史不符。书钞卷二三有“不好淫祀”一句,即系东观汉记邓太后事。东汉会要卷五引东观汉记云:“邓太后性不好淫祀。”
(二四)“悉斥放之”,“放”字御览卷九二六、事类赋卷一八引作“卖”。范晔后汉书和熹邓皇后纪云:“悉斥卖上林鹰犬。”通鉴卷四九将此事系于殇帝延平元年六月。胡三省注云:“东都亦有上林苑,在雒阳西。’斥‘,开也,弃也。”
(二五)“下囗尚书曰”,此句有脱误,无从校正。此句上冠有“东观记云:和熹后传云”九字,知“下囗尚书曰”云云为和熹邓皇后传中文字。
(二六)“欲罢黄门鼓吹”,范晔后汉书安帝纪永初元年九月载:“壬午,诏太仆、少府减黄门鼓吹,以补羽林士。”又见通鉴卷四九。疑此邓太后命罢黄门鼓吹与范书安帝纪永初元年所载为同一事。通鉴卷四九胡三省注云:“汉官仪曰:’黄门鼓吹,百四十五人。羽林左监主羽林八百人,右监主九百人。”杜佑曰:“汉代有黄门鼓吹,享宴食举乐十三曲,与魏代鼓吹、长箫伎录,并云丝竹合作,执节者歌。‘”姚本、聚珍本皆未收此条。聚珍本乐志有“国家离乱,大未安,黄门旧有鼓吹,今宜罢去”一条,系辑自陈禹谟刻本书钞卷一三。陈本经过窜改,不足为据;且此条为邓太后诏中语,据孔广陶校注本书钞所引,不应入乐志。
(二七)“和熹邓后称制”,此句书钞卷二三引作“太后临朝”。
(二八)“永初二年三月”,此句原无,御览卷一一、事类赋卷三引有,今据增补。
(二九)“徒杜泠不杀人”,原无“徒”字,御览卷六四二引有,今据增补。“泠”,姚本、聚珍本作“冷”,御览卷六四二引作“洽”。
(三)“使舆见”,“舆”字原误作“兴”。姚本云:“使舆见。”聚珍本云:“便舆见。”今据改正。御览卷六四二引作“便与见”,“与”字亦误。通鉴卷四九云:永初二年“五月丙寅,皇太后幸雒阳寺,及若卢狱,录囚徒。雒阳有囚,实不杀人而被考自诬,羸困舆见。”胡三省注云:“舆,箯舆也。狱囚被掠委困者,以箯舆处之。”箯舆编竹木为之。
(三一)“自理”,此二字御览卷六四二引作“白”。
(三二)“微疾举颈,若欲有言”,此二句御览卷六四二引作“举头若有言”。
(三三)“遂信”,姚本同,聚珍本作“遂得申理”,御览卷六四二引作“遂得申列”。
(三四)“邓太后尝体不安”,事在安帝永初三年秋,见范晔后汉书和熹邓皇后纪。
(三五)“岂非天地之应与”,此条孔广陶校注本书钞卷九两引,一引云:“以人为代。”一引云:“和熹邓皇后尝体不安,左右忧惶,至令祷祠,愿以身为牲。后即谴怒止之,后疾遂瘳。”陈禹谟刻本书钞卷九亦两引此条,一引云:“以人为代。”另一引云:“邓太后尝体不安,左右忧惶,至令祷祠,愿以身代牲。太后闻之,甚怒,即敕令禁止,以为何故乃有此不祥之言。左右咸流涕,叹息曰:’太后临大病,不自顾,而念兆民。‘后病遂瘳,岂非天地之应与?”其下注“补”字,即谓此条文字已据他书增补。姚本、聚珍本即据陈刻本辑录,所不同者,一二字而已。
(三六)“自遭大忧”,谓和帝、殇帝卒。
(三七)“新野君”,和熹邓皇后母阴氏。范晔后汉书安帝纪永初元年载:“六月戊申,爵皇太后母阴氏为新野君。”又永初四年载:“冬十月甲戌,新野君阴氏薨。”阴氏卒后谥曰敬君。“仍”,重也,再也。
(三八)“不能自胜”,此条御览卷三八六亦引,字句稍略。范晔后汉书和熹邓皇后纪云:“及新野君薨,太后自侍疾病,至乎终尽,忧哀毁损,事加于常。”又邓骘传云:永初“四年,母新野君寝病,骘兄弟并上书求还侍养。太后以阊最少,孝行尤着,特听之,赐安车驷马。及新野君薨,骘等复乞身行服,章连上,太后许之。骘等既还里第,并居冢次。阊至孝骨立,有闻当时”。
安思阎皇后(一)
(一)
“安思阎皇后”,名姬,阎畅之女,事详范晔后汉书卷一安思阎皇后纪。汪文台辑司马彪续汉书卷一亦略载其事。史通古今正史篇叙东观汉记递修经过云:“至元嘉元年,复令太中大夫边韶、大军营司马崔寔、议郎朱穆、曹寿杂作孝穆、崇二皇及顺烈皇后传,又增外戚传入安思等后。”据此可知东观汉记外戚传中有安思阎皇后传。此传文字今全佚,仅存其目。
顺烈梁皇后(一)
有光景之祥。(二)书钞卷二三九岁诵论语。(三)书钞卷二五
孝顺梁皇后,(四)永建三年春三月丙午,(五)选入掖庭。(六)相工茅通见之,(七)瞿然惊骇,却再拜贺曰:“此所谓日角偃月,(八)相之极贵,臣所未尝见。”(九)太史卜之,兆得寿房,(一)又筮之,得坤之比。(一一)御览卷七二七
顺帝阳嘉元年,立顺烈皇后。是时自冬至春不雨,尊后之日,嘉澍沾渥。(一二)御览卷一
太后摄政。(一三)书钞卷二三
(一)“顺烈梁皇后”,名妠,大将军梁商之女,事详范晔后汉书卷一顺烈梁皇后纪。汪文台辑司马彪续汉书卷一亦略载其事。御览卷一三七引续汉书载梁皇后事云:“和平元年崩,群臣奏谥曰顺烈皇后,合葬宪陵。”据史通古今正史篇所载,顺烈梁皇后传是桓帝元嘉元年令太中大夫边韶、大军营司马崔寔、议郎朱穆、曹寿等人所作。
(二)“有光景之祥”,此条姚本、聚珍本皆未辑录。范晔后汉书顺烈梁皇后纪云:“后生,有光景之祥。”御览卷一三七引续汉书云:“梁皇后,大将军商女,后有光景之祥。”
(三)“九岁诵论语”,此条姚本、聚珍本皆未辑录。按范晔后汉书顺烈梁皇后纪云:梁皇后“少善女工,好史书,九岁能诵论语,治韩诗,大义略举”。御览卷一三七引续汉书云:梁皇后“既有女工之巧,尤好史书学问之事。九岁能诵孝经、论语,遂治韩诗,大义略举”。
(四)“孝顺梁皇后”,类聚卷七五引作“孝顺梁后”。按“孝顺”二字当作“顺烈”,初学记卷一引“顺烈梁皇后传曰”云云,可证。
(五)“三月丙午”,姚本、聚珍本作“三月丙申”,初学记卷一引同。按永建三年三月辛丑朔,丙午、丙申日均在三月。
(六)“选入掖庭”,时梁皇后十三岁,见范晔后汉书顺烈梁皇后纪。
(七)“茅通”,原脱“茅”字,姚本、聚珍本有,初学记卷一引亦有,今据增补。范晔后汉书顺烈梁皇后纪、御览卷一三七引续汉书皆有“相工茅通”之语。类聚卷七五引作“莱通”,误。
(八)“此所谓日角偃月”,书钞卷二三有“日角偃月”一句,当出东观汉记顺烈梁皇后传。
(九)“臣所未尝见”,此句下姚本,聚珍本有“也”字,初学记卷一、类聚卷七五引同。
(一)“寿房”,原作“戴房”,误。聚珍本作“寿房”,范晔后汉书顺烈梁皇后纪同,今据改正。据范书顺烈梁皇后纪载,梁皇后先为贵人,阳嘉元年,于寿安殿立为皇后,与“兆得寿房”相应。
(一一)“得坤之比”,范晔后汉书顺烈梁皇后纪李贤注云:“易坤卦六五爻,变而之比,比九五,象曰:’显比之吉,位正中也。‘九五居得其位,下应于上,故吉。”
(一二)“嘉澍沾渥”,书钞卷二三仅引此一句。
(一三)“太后摄政”,书钞卷二三引此句,孔广陶注云:“是孝顺梁皇后事。”今据孔注把此句置于顺烈梁皇后传内。御览卷一三七引续汉书载梁皇后事云:“阳嘉元年,立为皇后。冲帝在襁褓,太后摄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