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注意到,一方面,我们可按上述方式设定相对立的命题,如一切科学都是好的,再如没有科学是好的,或有些科学不是好的(在这种情况下,矛盾通常不会被忽略);另一方面,也可能通过另外的问题确立一个命题,或如同我们在《论题篇》中所论述的那样设定它。
由于一个肯定命题有三种相对立的形式,那就可以推出设定相对立命题的方式——共有六种,即:谓项属于全体与不属于任何一个,或者属于全体与不属于全体,或者属于某个与不属于任何一个。其中每一组可以转换词项,例如,A属于所有B
但不属于所有C,或者属于所有C但不属于任何B,或者属于前者的全体但不属于后者的全体;这仍然还能转换词项。在第三格中情况也同样。这样,三段论用多少种方式、在哪些格中可通过相对立的前提而产生,我们就清楚了。
同样明显的是,我们以前说过,可以从虚假的前提中得出真实的结论,但是我们从相对立的前提中却得不出这种结论,因为所产生的结论总是跟事实相反的。例如,如果一件事情是好的,推论是它不是好的;或者,如果它是一个动物,推论是它不是动物。这是因为三段论是从相矛盾的前提中推出的,所设定的词项要么是相同的关系,要么是整体与部分的关系。很显然,在虚假的推论中,没有什么阻止产生原来假设的矛盾面。例如,如果它是奇数,则它就不是奇数。因为我们已经看到,从相对立的前提中产生的结论是与事实相反的;所以如果我们设定了这类前提,那就会获得与原假设相矛盾的结果。
应当注意到,从一个单一的三段论中得出相反的结论是不可能的,即不是好的事物是好的,或其他任何相似的矛盾,除非相矛盾的形式回复到原来的前提,例如,“每个动物都是白的和不是白的”,所以“人是一种动物”。我们要么也设定相矛盾的命题(例如,设定所有科学都是信念,则医学是科学,但没有医学是信念,正如在反驳过程中那样),要么我们必须从两个三段论中得出结论,像我们以前所说的那样。除此而外,并不存在其他断定在其中可能是真正相反的方式。
求助于或设定所讨论之点就是(就这词的最广泛的意义说)未能证明所要求证明的问题。但它可以以多种方式发生,例如,如果论证根本没有采用三段论形式,或者如果前提并不比所要证明之点更清楚明白,或者如果前者被后者所证明。因为证明总是从可信的、先在的前提出发的,在这些程序中没有一个求助于所讨论之点。有些事物由于它们自身自然是可知的,有些要通过其他事物而得知(因为本原是通过它们自身而得知的,而归属于本原的例证却是通过其他事物而得知的),当有人试图通过它自身证明不能通过自身而得知的事物时,那么他就是在求助于所讨论之点。这可以通过直接提出所要证明的命题而完成,我们也可以诉诸于另一类在本性上要通过其他事物来证明的命题,通过它们来证明所讨论之点。例如,如果A可为B
所证明,B可为C所证明,则C自然可为A所证明;如果有人是以这种方式论证的,那就可以推出他是在通过A自身而证明A。认为他们正在划平行线的人正是这样的。他们没有认识到,他们正在提出除非平行线存在,否则便不可能得到证明的断定。因而可以推知,以这种方式论证的人是在说,如果既定的事物是这样的,那么它便是这样的。但根据这一原则,一切事物都是自明的,而这是不可能的。
这样,如果A是否属于C不清楚,它是否属于B
也不清楚,假设没人认为A属于B,那么尚不清楚他是否在求助于所讨论之点,但很清楚他没有证明它。因为与所要证明之点同样不清楚的事物不是证明的出发点。但是,如果B与C的关系是等同的,或者显然是可换位的,或者一个属于另一个,那么他是在求助于所讨论之点。因为如果他可以把它们换位,那么他通过这些前提也能证明A属于B。现在尽管论证方式许可,条件却不允许。如果他这样做,那么他就是在做我们已讨论过的事情,通过三个命题交互地证明。如他设定B属于C,则情况也相同,尽管这与A是否属于C同样不清楚,他也没有求助于所讨论之点,但他没有证明它。但是,如果A和B是相等同的,因为它们是可换位的,那么,要么因为A是B的后件,要么他正在求助于所讨论之点,理由如同上述。因为我们在前面说过,求助于所讨论之点,即是通过它自身证明不是自明的事物。
如果求助于所讨论之点,即是通过它自身证明不是自明的事物,即当所要证明的命题与证明的理由同样不清楚,要么因为相等同的谓项属于同一主项,要么因为同一主项属于相等同的谓项,所以同样不清楚而未能证明时,那么在中间格和第三格中,所讨论之点的求助可以用任何一种方式。但在肯定的三段论中,它只在第三格与第一格中出现。但当三段论是否定的,当相等同的谓项否定同一主项时,我们就犯了“预期理由”的错误,它在两个前提中发生并不是无关紧要的(在中间格中,情况也相同),因为词项在否定三段论中不可能换位。
在证明中,所讨论之点表现出词项间的真正关系,在辩证的论证中,它表现为大家所共同接受的关系。
“这不是那个错误的原因”这种异议,我们在论证中经常习惯性地使用,主要是在归谬法三段论中形成的。它在那里用来反驳归谬法所证明的命题。因为除非我们的敌手否定它,否则他不会说“这不是那个错误的原因”,他会极力主张说,在论证的早期阶段,存在着虚假的断定;他也不会在直接证明中使用这一异议。因为在直接证明中,人们提不出与结论相矛盾的东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