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必须从寻找在极其不同的意义上相同的一组事物出发进行研究。首先追问它们所共有的因素,然后把同一进程应用于不同种中的另一组事物。它们属于同一属,但与前一组的属不相同。当我们在第二组事物中发现它们的共同因素之后,我们在其他组事物中还必须同样再次考虑我们已经指出的共同因素是否与它们相同,直到我们获得一个单一的原理为止。这就是所要求的事物的定义。
如果我们最后获得的不是一个而是两个或更多的原理,那么很显然,所划分的事物就不是一个种而是有许多种。我的意思是说,例如,如果我们要探讨什么是骄做,我们就必须考察我们所知道的许多骄做的人,看看他们作为骄做的人是否有一个共同的特征。例如,如果阿尔西庇德、阿喀里斯、埃阿斯是骄傲的人,那他们的共同特征是什么呢?不能容忍耻辱,正是这一特征使阿尔西庇德投身战争,使阿喀里斯勃然大怒,使埃阿斯自杀。我们再把同一进程应用于另一组人,例如吕山德或苏格拉底。他们所具有的特征是对好运和恶运漠然处之。我看到这两种结果,并考虑对境遇漠不关心及对耻辱不能容忍之间有什么共同因素,如果没有,那么就必定有两类骄傲,但任何定义都始终是普遍的。医生并不为某一眼睛的健康而作诊断,他为所有的眼睛,为所有处于特定状况中的眼睛作诊断。
给特殊下定义要比对普遍下定义容易得多,所以我们应当从特殊进展到普遍。普遍中的模糊比最低种中的模糊也是更难察觉的,正如证明需要一个完整的推论一样,定义需要清楚明白。如果我们能借助确定的个别事物分别定义每类物体的概念(例如,不是在一切事物中而是在颜色、形状中定义相似,在声音中定义尖锐),进而由此上升到普遍的定义,并小心避免卷入歧义,那就能获得清楚明白的定义。如果我们一定不要用比喻论证,那么我们必须也避免用比喻或者给比喻式用语下定义。否则我们就不得不用比喻进行论证。
为了使问题有条理,我们必须选择适当的部分和划分。选择的方法如下:首先确定为一切特殊事物所共有的种,例如,如果我们研究的主体是动物,我们就要确定动物具有什么样的属性。确定了它们以后,我们就进而考虑属于剩余种类中的第一个的属性,例如,如果这一种类是“鸟”,我们就必须考虑每个鸟具有什么样的属性,如此类推,总是采用最接近的亚属。很明显,用这种方法我们能直接表明属性属于每个亚属(例如人、马)的原因。让A表示“动物”,B表示“属于每个动物的属性”,C、D、E表示“动物的种”,因而很明白,B为什么属于D。因为A、C和E亦相同。同样道理适用于一切其他亚属。
我们现在所使用的是传统的分类名称,但在研究中我们不能把自己仅限于这些事物。我们必须收集任何其他被观察到的共同特征,然后考虑它属于什么主体,具有哪些属性,例如,有角动物具有第三个胃和一排牙齿,然后问:“什么动物具有‘有角’这样的属性?”因为我们已经清楚地知道它们由于什么而具有这些属性,即它们有角。
另一种选择的方法是类比。我们必定不可能为乌贼的利鳍、鱼的脊骨以及动物的骨头找到一个单一的名称。虽然这些事物也有某种共同特性,这一事实意味着这类事物有一个单一的自然本质。
有些问题由于有相同的中词而相同,例如,它们都可以通过交相替换的原则得到解释。在中词中,有些是类上相等,它们之间的区别是由于有不同的主体或不同的作用方式,如回声、反映、虹的各自的原因。在所有这些事物中,问题在类上是相同的(因为它们都是折射的形式),但在属上就不同了。
其他问题的区别只在于一个的中词从属于另一个的中词。例如,尼罗河水为什么在月底上涨?因为那时天气多雨。为什么月底气候多雨?因月球在渐渐亏缺。两个中词的联系是一个从属于另一个。
至于原因和结果的问题可以这样提出:是否当结果存在时,原因必定也存在(例如,如果一株树落叶或月蚀发生,落叶或月蚀的原因是否也存在呢?落叶的原因是因为有阔叶,月蚀的原因是因为有地球在中间阻挡。因为如果这个原因不存在,这些结果就会有另外的原因)。如果这种原因存在,那么这结果就立即为它所蕴含。如果地球挡在中间,月蚀就发生;如果树是阔叶的,它就要落叶。果然如此,原因和结果就是共存的。每一方都可以借另一方予以证明。让A表示“落叶”,B表示“阔叶”,C表示“葡萄树”。则如果A属于B(每一种阔叶植物都是落叶的),B属于C(所有葡萄树都是阔叶的),那么A属于C,即所有葡萄树都是落叶的,中词B是原因。但我们也能证明葡萄树因为落叶所以是阔叶的。让D表示“阔叶的”,让E表示“落叶”,让F表示“葡萄树”,则E属于F(因为所有葡萄树都是可落叶的),D属于E(因为所有落叶的植物都是阔叶的),所以,所有葡萄树都是阔叶的。在这里,“落叶”是原因,但因为两件事物互为原因是不可能的(因为原因先于结果,由于地球的侵入才引起月蚀的产生,而不是相反),所以,依靠原因的证明证实了根据,不依靠原因的证明证实了单纯的事实。按后一种方式推理的人知道地球侵入这一事实却不知道根据。地球的侵入是月蚀的原因而不是相反,这从下述事实中显得十分明显,即前者是后者定义的一个因素。它清楚地表明我们是通过前者认识后者的,而不是相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