边沁在《道德与立法的原理绪论》一书的开头就作了清晰而确切的说明,他指出:“功利原则指的就是:当我们对任何一种行为予以赞成或不赞成的时候,我们是看该行为是增多还是减少当事者的幸福;换句话说,就是看该行为增进或者违反当事者的幸福为准。”
②如果与前面所说的快乐和痛苦这“两个至上的主义”相联系,那么,我①②周辅成编:《西方伦理学名着选辑》下卷,商务印务馆1987年9月版(下同),第210—21、21—212页。
第一编
幸福观的历史考察39们可以看到,边沁首先把趋乐避苦当作功利原则的根据,进而又把功利原则看成增进或者减少人们幸福的标准,这样,快乐与幸福就有了必然的联系。边沁认为,当一种外在事物给人们带来幸福而避免灾祸时,就符合功利原则,这种外在事物便趋向于产生福利、利益、快乐、善或幸福,防止与利益相关的人们遭受祸患,如痛苦、恶或不幸。在边沁眼里,利益、快乐、善或幸福是同一的特性,痛苦、恶或不幸也是同一的特性。至此,边沁毫不隐瞒地公开了他与法国唯物主义相同的快乐主义幸福观,幸福就是趋乐避苦,幸福就是获得快乐。
边沁对功利原则的解释并没有停留在泛泛而论上,他对功利原则又作了详细的说明。他指出,当趋乐避苦所涉及的对象是整个社会时,那么,由快乐而获得的幸福就是社会的幸福;如果所涉及的对象是一个人,那么,幸福就是个人的幸福。边沁认为,不了解个人的利益、个人的幸福,就不能侈谈社会的利益和社会的幸福。个人的利益和幸福得不到满足,社会的利益和幸福当然就无从谈起,个人利益和幸福是社会利益和幸福的基础和条件。
但是,边沁又指出,功利原则“讲的是凡有利益攸关的人们的最大幸福,这种幸福是人类行为……的正确适当的目标,并且是唯一正确适当并为人们普遍欲求的目标。”
①这就涉及到个人之外的他人幸福和社会幸福。那么,怎样由个人的幸福过渡到他人幸福和社会幸福呢?即怎样达到“最大多①周辅成编:《西方伦理学名着选辑》下卷,第211页之脚注。
49第四章
西方功利主义幸福观数人的最大幸福“呢?边沁认为,虽然人人都追求自己的快乐和幸福,而且人人天然有权利这样做,但是在人性中仍然存在着顾及他人和社会福利的因素,这就是人类所具有的同情意识、同情倾向。由于人们之间存在同情,就会产生一种与个人幸福并不矛盾的仁慈快乐,即当他人和社会幸福时,个人并不认为这是对自己幸福的威胁。于是,个人在考虑自己幸福的同时,也能适当地考虑他人和社会幸福,并同情他人的生活境遇,这是人类与生俱来的天赋感情。
边沁进一步把社会利益和幸福看成是组成社会的所有单个成员的利益和幸福之总和。由于趋乐避苦的行为不仅涉及个人幸福,而且涉及社会幸福,所以,边沁区分了符合功利原则的几种情况:(1)如果一件事物趋于增大某个人的快乐的总和,或者,趋于减少他的痛苦的总和,那么,它就增进那个人的利益和幸福,或者有补于那个人的利益和幸福。这是符合功利原则的。
(2)如果有一种行为,其增多社会幸福的趋向大于其任何减少社会幸福的趋向,那么,这个行为是符合功利原则的。
(3)如果有一种政府设施,其增多社会幸福的趋向大于其任何减少社会幸福的趋向,那么,这也是符合功利原则的。
边沁从个人、社会和政府三个方面说明了符合功利原则的几种情况。从他的叙述中,我们看到,功利原则的核心是增进幸福、减少痛苦;无论是个人的行为,还是社会或政府的行为,符合功利原则的特征都是尽可能地获得更多的幸福,尽可能地减少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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幸福观的历史考察59功利原则在边沁的思想体系中居于基本的和指导的地位,因而,边沁对这个原则倍加推崇,认为这是不证自明的原则。他指出,人类的天性决定了人们在其一生中的绝大多数场合,都会不假思索地采纳功利原则,因此,无论是哪种原则,只要与功利原则有任何不合,就必然是一种错误的原则。如要使人们相信这一原则的正当性,最好的方法是分析丢弃功利原则后所必须取而代之的其他原则。于是,边沁举出与功利原则不合的两种原则:一是与功利原则始终相反的“禁欲主义原则”
;二是有时与功利原则相反,有时又可能与之相合的“同情与反感原则”。
边沁认为,禁欲主义原则与功利原则一样,“也是根据任何一种行为看来趋向于增加或减少当事者的幸福为准,来决定对之褒贬的;不过方式正相反:这种原则之赞成行为是以它们趋向于减少当事者幸福为准的,它之反对行为是以它们趋向增加当事者幸福为准的”。
①禁欲主义者认为,某些在一定环境下获得的快乐和幸福,久而久之就会伴随着出现远远超出快乐和幸福的痛苦和不幸,为了避免痛苦与不幸,应当反对现世的快乐和幸福。如果继续往下推论,禁欲主义原则就会被推向极端,一直发展到爱上痛苦而反对幸福。功利原则能够始终一致地被人们所奉行,就是因为它对人类有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