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这么一种精神生长,这‘羯摩’规律是太属儿戏了。纵使心灵是一个什么造成的事物,一幼稚之物,应当从‘自然’学习,生长到永生,则也必由一较大底生长律则,而不由某种原始和野蛮底正道之神圣法典。这‘业’的理念,是人类情命心思的较小底部分所造,关注到其生命的微小律则,及其欲望与忧与喜,而建树它们的微弱标准为宇宙的大法和目标。这些意念是不能为思惟心所接受的,她们太明显有为我们人类无明所裁成的一造作的标志。但同此一解答可能升到一高等理智水平,使之更可称赞,且加之以一宇宙原则的色彩。因为,最初,这可基於一颠扑不破的立场,即‘自然’中之一切能力,必有其自然底后果;倘若何者在如今这一生没有可见的结果,很可能只是那生发稽迟了,不是永远珍藏了。每人收获他的工作和行事之后果,他的本性的能力所发出的果报,那些在今生未显出的,必保留到后下一生。是真的,个人的行为和能力的结果,可能不归到他自己而归到旁人,当他逝去以后;因为那是我们见到时常发生的,诚然也在人的在世时发生,他的能力的成果,被旁人收获去了;但这是因为在‘自然’中,生命有其共同性与连续性,而个人,纵使这么志原着,也不能完全单为自己而生活。但是,设若有他自己的生命的连续,由于个人之再生,不单是有群众生命和宇宙生命的延续性,设若他有一永远发展着的自我,本性,和经验,那么,在他也一样,他的能力的工事不应突被割断,而应有其后效,在他的继续底发展着的存在中某时。人的有体,本性,生活环境,皆是他自己的内中和外间活动的结果,不是什么偶然之事和不可解的事:他便是他造成他自己的什么;过去底人,是现在底人之父,现在底人,又是将来底人之父。每人收获他所种的;从他所为者,他得到利益。以他所作者,他受到忧患。这便是‘自然能力’的工作、‘行业’、‘羯摩’的串练和法律。
这便给我们的生存,本性,操行,作为的全部力量以一种意义,为其他人生理论所没有的。明显的,是在这原则上,一人过去底和现在底‘羯摩’,必然决定他的将来出生,与其遭际及其环境:因为这些也应是他的能力之果:凡他过去之是什么,之所为,必然是他现在之是什么和所经验者的创造者,而现在之是他者的一切,与他正作的一切,必然是他之将是什么与将来所经验者的创造者。人是他自己的创造主;他也是他的命运的创造主。凡此一切像这样推说也全然合理,无可非难,而‘羯摩’的法律,可认为一事实,宇宙机械的部分;因为这是如此明显一旦已承认有再生,竟至实际无可辩驳。虽然,对这第一主论有两条附加,皆较为不普通,不甚可信,且带来了可疑之色;因为她们虽可能是部分真实,他们皆言之太过,造成一错误之见,因为她们皆表为‘羯摩’的全部意义。
第一是,能力的性质如此,则结果的性质必如此,善必带来善果,恶必招致恶果;第二是,‘羯摩’的一字真言是‘正义’,因此善行必生快乐与幸运之果,恶业必生发愁,苦难,与不幸之实。既是必有一宇宙底正义,在观察着,在某方式上管制着‘自然’在人生中的直接底可见的施为,但对我们在如我们所见的人生事实中非显了,则她必然在她的未为我们所见到的全般处理中,是存在而且明显底;他必然是那微妙底几乎不可见的、但坚牢而且强有力的一条秘密线,束起她于她的创造者之否则为散漫底处理之细微未节。倘若同为什磨唯独行为,唯独善事或恶事当有一结果,则可以让步说善或恶底思想,感情,行为,皆有其相应底结果,然行为既是人生的较大部分,和人的有体的价值的试验与表呈了的权能,又由于人也不能常于他的思想舆感情负责,因其常是非自原的,但他是且应当是于他的行为负责,因为行为任他选择,则主要是他的行为乃造成他的命运;凡其所作之业,皆是他的有体和他的将来的主要底或最有力的决定者。
这便是‘羯摩’的全部法律。但是我们首先得注意到,‘羯摩’的一条链子或法律,只是一外间底机械,不能提举到一更大底位置,视为宇宙的生命工事的唯一和绝对底决定者,除非宇宙本身,在性格上也全般是机械底。诚然有很多人以为一切皆是‘法律’与‘程序’,在宇宙中或宇宙后没有知觉底‘有体’或‘意志’;倘是如此,这里便有一‘法律’和‘程序’,可满足我们的人类理智,和我们的公道与正义的心思底标准,他有工事上的数学底精确性与一完善底对称的美与真。但‘法律’与‘程序’不便是一切,还有‘有体’与‘知觉性’;事物中不但有一机械,亦且有一‘精神’,不但有‘自然’和宇宙法律,亦且有一宇宙底‘精神’,不但有心思与生命与身体的一程序,亦且有自然所造物中之心灵。倘若不是如此,则亦不会有心灵之再生,也不会有‘羯摩,法律的施行原地。但设若我们的有体的基本真理是精神底而不是机械底,则必是我们的自我,我们的心灵,乃基本决定着她自身的进化,而‘羯摩’法律,只能是为那目的而用的一些程序之一:我们的‘精神’,我们的‘自我’,必然大于其‘羯摩’。有‘法律’,但也有精神底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