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闻征纳税项之要有五:一、征纳税款须在国家总理,税务之人不能任人征约勒索;二、征纳须有定章,如轻重贵贱及收纳之法;三、办理宜公正,凡所收之税款,皆宜作为众人有益之用,不可有私饱侵蚀之弊;四、征收宜均平,不可稍令偏多偏少,使贫者输重税,富者输轻税;五、征收税款不可见利忘义,如国内一切奸恶有害世道人心之事,国家非独不禁且又从而利之,征其捐税,是即见利忘义也。要之势不可禁,乃从而征其税,犹可言也,如鸦片是也;可禁而不禁从而征其税,乃见利忘义,如闱姓博赌,西国榷酒酤是也。
若论征税之法应如何为最公最精,则甚难乎其言之。盖欲征税之法轻重多寡至极公极当之处,非详核国内各项人民每年费国家之钱物工役多寡,而后定其征纳之法不可。如农工贫乏之流远引跋涉,率多徒步,则街道不易损坏而省修葺之费,有耗于国家者即少;若有乘马行于途者,则其损坏街道较诸徒步者为多;若有乘车而驰驱往来于途者,则更甚矣。然如此核算,必不能之事也。又如商船行于海,国家设兵舰藉资保护,岁中所费不赀,此皆不能详算而定也。故各国之征税因此甚难,皆不用详核之法,只视其人之贫富而定其征纳之轻重。
若视其家产贫富而征之,其大要之法亦有二:一均平征法,如一人有家产一千金征五十金,又有一人二千金征一百金之类;二增减比例征法,如一人有家产一千金者征百分之五,又有一人家产二千金者征百分之六。其第二法近日尚未通行,然多人皆愿从第二法者,以其贫富轻重之得当也。瑞士兰国有一城名拔苏,其处用第二法征税已五十年矣,其征税之法又分二等;一家产租利之税稍重,因其取之易也;二俸禄来修之税稍轻,因其得之不易也。
是处家产租之税定为每年二百圆美银征纳百分之二;若每年得租利有四百圆美银则征纳百分之三,若每年得租利六百圆则征纳百分之四,若每年得利八百圆则征纳百分之四分半,得利一千二百圆则征纳百分之五,如是加增至一万二千圆则征纳百分之十,自此以上,其征纳之比例加增渐迟。至如辛俸之税得产利之半耳。
以上征税,凡二法。无论何法均须遵其章制,不得向民人乱征,使民无适从,又不可稽查时故意欺肆,妄行恫喝,与民为难。所言征税,皆其产利之税也,如家产之租利及辛俸来修是也。至其本钱则不能征,若用此法,则久之必至罄其家产归之征纳而后已也。凡征税不可扰害民人事业恒产,亦不可扰乱国内之贸易。
又征税不可过重,但令敷国用而上,如国用忽然加增,则税项亦将加重,然亦不可任意将各项加增,故须预定其征纳之事物何者易于加增而后为常征之物,以便国用忽增之时而加重之也。不然,则任意加增,如忽增米税糖税,则米与糖必贵,天下贫者多富者少,小民食力何以聊生?
而闾阎因之不便矣。故孟德斯鸠学日定租税之纲领,须通国人之财产而分为三;一日国人所不可一日无者;二日国人有之得藉此以图利者;三日即国人有之亦不必有益于国人者。第一则为政府者决不得而税之,第二则不妨税,第三则税之不妨稍重。近日租税之法,英国最为适中,略计贫人财产之额而免其租税,若无益之物则较有益之物料税更重,租税之法莫善于此。
查嘉庆年间,英法常有战事,国用糜费无常,度支短绌,故英人于国内无论何物概行征税,课法重而又重。然百姓虽苦而不敢抗捐者,以国家出入公而官无私弊,凡酌捐之数皆由下议院公议批允而后饬行也。
银行
天下之财莫善于流,莫不善于壅滞,财流通日见有余,已与人两得其利,财壅滞时虞不足,自谓利于已而不利于人,其实亦不利于已。有之日:“惟圣人能以美利利天下。”可知利于已而不能利于人与利于民而不能利于国者,均非美利也。
自华洋互市以来,中国金钱日流于外,有心世道者咸思仿行西法以挽回补救之,而无如逐末忘本,得皮毛遣精髓者比比然也。夫洋务之兴莫要于商务,商务之本莫切于银行。泰西各国多设银行以维持商务,长袖善舞为百业之总枢,以为财源而维大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