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疏]注“并衡数也”释曰:知并衡数,以其衡不言其长,又以钲长六为甬长,大长不类,故并衡数也。
以其甬长为之围,参分其围,去一以为衡围。衡居甬上,又小。
[疏]注“衡居甬上又小”释曰:以自两栾已上至甬,皆下宽上狭,衡又在甬上,故宜小於甬一分,故三分去一为衡也。
参分其甬长,二在上,一在下,以设其旋。令衡居一分,则参分,旋亦二在上,一在下。以旋当甬之中央,是其正。
[疏]注“令衡”至“其正”释曰:上文惟以其钲之长为甬长,并衡数,则未知衡与甬长短之定,故云令衡居一分。假令三分,甬居二,衡居一,一则於甬中央,下有一分,上通衡有二分,故云“令衡居一分,则参分,旋亦二在上,一在下。以旋当甬之中央,是其正”。正,谓上有二分,下有一分也。
薄厚之所震动,清浊之所由出,侈弇之所由兴,有说。说犹意也。故书“侈”作“移”。郑司农云:“当为侈。”说,徐始锐反,注同。
[疏]注“说犹”至“为侈”释曰:此锺薄厚之所震动,由锺体薄厚,出声震动有石有播也。云“浊之所由出”者,清浊据声,亦由锺之厚薄。云“侈弇之所由兴”者,由锺口侈弇所兴之声,亦有柞有郁。按《典同》,病锺有十等,此但言薄厚、侈弇者,《典同》具陈,於此略言其意。言有意者,即下云“已厚”、“已薄”,不得所之意是也。
锺已厚则石,大厚则声不发。大,音泰,刘他贺反,下同。
[疏]注“大厚”至“不发”释曰:《典同》亦云厚声石。
已薄则播,大薄则声散。
[疏]注“大薄则声散”释曰:《典同》云“薄声甄”,郑云:“甄犹掉也。”与此声播亦一也。以声散则掉也。
侈则柞,柞读为“咋咋然”之咋,声大外也。柞,侧百反,注咋同。
[疏]注“柞读”至“外也”释曰:《典同》注云:“侈则声迫筰,出去疾。”此声大外亦一也。
弇则郁,声不舒扬。
[疏]注“声不舒扬”释曰:《典同》注云:“声郁勃不出。”与此注“不舒扬”亦一也。
长甬则震。锺掉则声不正。掉,徒吊反。
[疏]注“锺掉则声不正”释曰:《典同》云“薄声甄”,甄犹掉也。谓声掉者,据锺形薄则声掉,此不据锺体据甬长,县之不得所,则锺掉,故声不正也。
是故大锺十分其鼓间,以其一为之厚。小锺十分其钲间,以其一为之厚。言若此,则不石、不播也。鼓钲之间同方六,而今宜异,又十分之一犹大厚,皆非也。若言鼓外钲外则近之,鼓外二,钲外一。近,附近之近。
[疏]注“言若”至“外一”释曰:云“鼓钲之间同方六”者,据上圜可知。言“今宜异”者,此锺有大小不同,明厚薄宜异,不得同取六也。云“又十分之一犹大厚,皆非也。若言鼓外钲外则近之”者,郑不敢正言,是故云近之。云“鼓外二,钲外一”者,据上所图,鼓外有铣间,乃铣外有二间,钲外唯一间,就外中十分之一为锺厚可也。
锺大而短,则其声疾而短闻。浅则躁,躁易竭也。闻,音问,下同。易,以豉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