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疏]注“德六”至“为孝”释曰:谓在乡中之刑。《大司徒》云:“以乡三物教万民,一曰六德,知、仁、圣、义、忠、和。”既言在乡,故知德是六德教民者,非教国子三德、咎由九德者也。“善父母为孝”,《尔雅?释训》文。
四曰官刑,上能纠职。能,能其事也。职,职事修理。
[疏]注“能能”至“修理”释曰:知“能是能其事。职,职事修理”者,以其言官,官中见能、见职,明知义然。
五曰国刑,上愿纠暴。愿,悫慎也。“暴”当为“恭”字之误也。愿,音愿,刘又音原。依注暴作恭。悫,苦角反。
[疏]注“愿悫”至“误也”释曰:知为“恭”不作“暴”者,以其上四刑,皆纠察其善,不纠其恶,以类言之,故知是恭。恭又似暴字,故云“字之误也”。
以圜土聚教罢民,圜土,狱城也。聚罢民其中,困苦以教之为善也。民不愍作劳,有似於罢。罢,音皮,注下皆同。愍,音敏,刘亡觐反,《尚书》作愍,音敏,又作昏,皆训强。
[疏]注“圜土”至“於罢”释曰:此已下说罢民。云“教之”者,正谓夜入圜土,昼则役之司空,困苦则归善。郑云“困苦以教之为善”。云“民不愍作劳,有似於罢”者,罢谓困极罢弊,此圜土被囚而役,是不愍强作劳之民,有似罢獘之人也。
凡害人者,寘之圜土而施职事焉,以明刑耻之。害人,谓为邪恶已有过失丽於法者。以其不故犯法,寘之圜土,系教之,庶其困悔而能改也。寘,置也。施职事,以所能役使之。明刑,书其罪恶於大方版,着其背。寘,之豉反,又音示。邪,似嗟反,下同。着,丁略反,一音直略反。
[疏]注“害人”至“其背”释曰:云“害人,谓为邪恶,已有过失丽於法者”,案《司救职》云:“凡民之有邪恶者,三让而罚,三罚而士加明刑,耻诸嘉石,役诸司空。”即此下文者是也。此谓语言无忌,悔慢长老,过浅,直坐之嘉石,不入圜土者也。彼下文又云:“其有过失者,三让而罚,三罚而归於圜土。”此谓抽拔兵剑,误以伤人,罪重,不坐嘉石,径入圜土,昼日亦役之司空,夜入圜土者也。此罢民,本无故心,直是过误,此入五刑者为轻,比坐嘉石者为重,故云已丽於法,丽於法,是入圜土者也。
其能改过,反于中国,不齿三年,反于中国,谓舍之还於故乡里也。《司圜职》曰:“上罪三年而舍,中罪二年而舍,下罪一年而舍。”不齿者,不得以年次列於平民。
[疏]“其能”至“三年”释曰:云“能改”,正谓在圜土不出,自思己过,是能改也。注“反于”至“平民”释曰:言“反于中国”者,《虞书》有“五宅三居”,彼不在中国,此则反还於故乡里也。引《司圜职》已下,见舍之远近。此所舍乡,则《玉藻》所谓“垂緌五寸,惰游之士也”是也。
其不能改而出圜土者,杀。出谓逃亡。
[疏]“其不”至“者杀”释曰:云“不能改”,正谓不能伏思已过而出圜土也。
以两造禁民讼,入束矢於朝,然后听之。讼,谓以财货相告者。造,至也。使讼者两至,既两至,使入束矢乃治之也。不至,不入束矢,则是自服不直者也。必入矢者,取其直也。《诗》曰“其直如矢”。古者一弓百矢,束矢其百亩与?造,七报反,注同。个,古贺反。与,音馀。
[疏]“以两”至“听之”释曰:此并下二经,论禁民狱讼,不使虚诬之事。言“禁”者,谓先令入束矢,不实则没入官。若不入,则是自服不直,是禁民省事之法也。注“讼谓”至“个与”释曰:云“讼,谓以货财相告者”,以对下文“狱,是相告以罪名”也。此相对之法。若散文则通,是以卫侯与元咺讼,是罪名亦曰讼。云“古者一弓百矢”者,《尚书?文侯之命》,平王赐晋文侯,及僖二十八年,襄王赐晋文公,皆云“彤弓一,彤矢百”,故知一弓百矢。云“束矢其百个与”者,彼是所赐,此乃入官,约同之,故云“与”以疑之。《泮水》诗云“束矢其搜”,毛云:“五十矢曰束。”彼郑从之者,彼或据在军矢数,与受赐者异,故从《毛传》也。
以两剂禁民狱,入钧金,三日乃致于朝,然后听之。狱,谓相告以罪名者。剂,今券书也。使狱者各赍券书,既两券书,使入钧金,又三日乃治之,重刑也。不券书,不入金,则是亦自服不直者也。必入金者,取其坚也。三十斤曰钧。两剂,子随反。
[疏]“以两”至“听之”释曰:此一经听争罪之事,与上听讼有异,此则各遣持剂之书契,又入金不入矢,“三日乃致于朝”者,皆谓以狱事重於讼事,故郑云重刑也。注“狱谓”至“曰钧”释曰:云“狱谓相告以罪名”者,对前相告以财货为讼也。云“剂,金券书也”者,《小宰》云:“听卖买以质剂。”《质人》云:“大市以质,小市以剂。”郑《小宰》注云:“簿书之最目,狱讼之要辞,皆曰契。”则剂谓券书者,谓狱讼之要辞,若王叔氏不能举其契是也。“三十斤曰钧”,《律历志》文。
以嘉石平罢民,嘉石,文石也。树之外朝门左。平,成也。成之使善。文石,如字,刘音问。树音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