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疏]“朝大”至“十人”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都家之国治”,因有邦国宾客在秋,都家之治亦在此。注“此王”至“夫云”释曰:此云“每国上士二人”,是王朝之士。以其主采地之国治,事重,则名之曰朝大夫云。畿内三等采地,地虽有百里、五十里、二十五里,总谓之国,若《王制》云九十三国也。云“庶子”者,盖亦主采地之诸子。今在府史之下,盖官长所自辟除也。
都则,中士一人,下士二人,府一人,史二人,庶子四人,徒八十人。都则,主都家之八则者也。当言每都,如朝大夫及都司马云。
[疏]注“都则”至“马云”释曰:此官已阙,郑知主八则者,《太宰》云“八则治都鄙”,此经云“都则”,故知则,八则也。
都士,中士二人,下士四人,府二人,史四人,胥四人,徒四十人,家士亦如之。都家之士,主治都家吏民之狱讼,以告方士者也。亦当言每都。
[疏]注“都家”至“每都”释曰:在此者,此宫虽阙,义理可言。以其称士,则知主狱,故郑云“都家之士,主治都家吏民之狱讼,以告方士者也”。必知王家不置都士,而云都家之士者,以其都司马使王自为之,家司马家自置司马,以司马主军事重,故王置都司马,此刑事轻於军,故都家王皆不置都士,但已有方士主其狱,故使都家之士以狱告也。
大司寇之职,掌建邦之三典,以佐王刑邦国,诘四方,典,法也。诘,谨也。《书》曰:“王耗荒,度作详刑,以诘四方。”诘,起吉反。耗,莫报反。度,待洛反。
[疏]“大司”至“四方”释曰:《大司寇》云“佐王刑邦国,诘四方”,不言刑王国,诘畿内者,王官不嫌不刑诘在内,故举外以见内也。《大宰》云“以六典治邦国”,今此更言建“三典”者,彼六典自是六官之典,此三典是刑之三典,与彼别,故司寇别施之。注“典法”至“四方”释曰:“典,法也。”案《大宰》注云“典法,则所用异,异其名也”,故云典法也。引《书》者,《吕刑》篇文,“吕侯训夏赎刑,王耄荒,度作详刑以诘四方”。谓周穆王老耄乱荒忽,犹能用贤量度详审之刑,以诘谨四方。引之者,证诘为谨义也。
一曰刑新国用轻典,新国者,新辟地立君之国。用轻法者,为其民未习於教。为,于伪反。
[疏]注“新国”至“於教”释曰:云“新国者,新辟地立君之国”者,谓若世衰,夷秋内侵,国君诛灭,圣人后作,日辟国百里,既攘夷狄,国空无主,民不独治,须立君化之。则是“新辟地立君之国”者也。赵商问:“《族师职》曰:‘四闾为族,八闾为联,使之相保相受,刑罚庆赏相及。’在《康诰》曰:‘父不慈,子不孝,兄不友,弟不恭,不相及也。’族师之职,邻比相坐,《康诰》之云,门内尚宽。不知《书》、《礼》是错,未达指趣。”答曰:“族师之职,周公新制礼,使民相拱敕之法。《康诰》之时,周法未定天下,又新诛三监,务在尚宽,以安天下。先后量时,各有云为,乃谓是错也?”若然,言周公之时,未定天下,即是新国,更云新诛三监,假令周法先定,新诛之国亦是新国,故此云新辟地立君也。
二曰刑平国用中典,平国,承平守成之国也。用中典者,常行之法。
[疏]注“平国”至“之法”释曰:云“平国,承平守成之国也”者,谓先君受封,后君承前平安,守持成立之国,民已被化,则用常行之法以治之。
三曰刑乱国用重典。乱国,篡弑叛逆之国。用重典者,以其化恶伐灭之。篡,初患反。杀,音试,本亦作弑。
[疏]注“乱国”至“灭之”释曰:云“乱国,篡弑叛逆之国”者,谓若州吁篡国,崔杼弑君,臧纥叛鲁,此皆逆乱之国。如此之国,民起恶心,故於常法之外,为恶者则当伐灭之也。
以五刑纠万民:刑亦法也。纠犹察异之。
[疏]注“刑亦”至“异之”释曰:此五刑,与寻常正五刑墨、劓之等别,刑亦法也。此五法者,或一刑之中而含五,或此五刑全不入五刑者。云“纠犹察异之”者,谓万民犯五刑,察取与之罪,使别异善恶,则《尚书?毕命》云“旌别淑慝,表厥宅里”是也。
一曰野刑,上功纠力;功,农功。力,勤力。
[疏]注“功农”至“勤力”释曰:以其言野,则国外,若卿大夫云“野自六尺”之类。既言在野为功,故知功是农功,力,勤力也。
二曰军刑,上命纠守;命,将命也。守,不失部伍。守,刘音狩,注同。将,子匠反。
[疏]注“命将”至“部伍”释曰:以其在军,梱外之事,将军裁之,故知命是将命也。军行必有部分卒伍,故云“不失部伍”也。
三曰乡刑,上德纠孝;德,六德也。善父母为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