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疏]注“观其”至“毦然”释曰:目为心视,视由心起,理若直实,视盻分明,理若虚陈,视乃眊乱。
以八辟丽邦法,附刑罚:辟,法也。杜子春读丽为罗。玄谓丽,附也。《易》曰:“日月丽乎天。”故书附作付,附犹着也。
[疏]“以八”至“刑罚”释曰:案《曲礼》云“刑不上大夫”,郑注云:“其犯法则在八议。轻重不在刑书。”若然,此八辟为不在刑书,若有罪当议,议得其罪,乃附邦法而附于刑罚也。注“辟法”至“着也”释曰:以辟为法,谓八者之法。子春读“丽”为“罗”,后郑不从,谓丽,附也,破子春为罗。若作罗,则入罗网,当在刑书,何须更议之也。后郑以不在刑书,故须议,议讫,乃附邦法。《易》曰:“日月丽于天。”但天自然无形,而得附着者,天者自然之气。日月本在虚空,而附自然之气,故得为附着也。
一曰议亲之辟,郑司农云:“若今时宗室有罪,先请是也。”
[疏]注“郑司”至“是也”释曰:“亲”,谓五属之内,及外亲有服者,皆是议限。亲不假贵,故亲贤能及功勤。若贵亦不假馀贤能之等,各据一边,则得入议。假令既有亲,兼有馀事,亦不离议限。
二曰议故之辟,故谓旧知也。郑司农云:“故旧不遗,则民不偷。”偷,他侯反,徐吐豆反。
[疏]注“故谓”至“不偷”释曰:此“故旧”,据王为言,是以《大宗伯》注:“故旧朋友,谓共在学者。”若《伐木》诗,亦是故友之类。先郑引《论语》“故旧不遗,则民不偷”,言民不偷,上行下效,亦据人君而说,故引为证议故也。
三曰议贤之辟,郑司农云:“若今时廉吏有罪,先请是也。”玄谓贤有德行者。行,下孟反。
[疏]注“郑司”至“行者”释曰:先郑举汉廉吏为贤,后郑足成,故言“贤有德行”者,谓若乡大夫兴贤者、能者。贤,即有六德六行者也。
四曰议能之辟,能谓有道艺者。《春秋传》曰:“夫谋而鲜过,惠训不倦者,叔向有焉,社稷之固也,犹将十世宥之,以劝能者。今壹不免其身,以弃社稷,不亦惑乎?”夫,音扶。鲜,息浅反。向,许亮反。
[疏]注“能谓”至“惑乎”释曰:云“能谓有道艺者”,此即《乡大夫》“兴能者”,能,有道艺,若《保氏》云“掌养国子以道,而教之六艺”,是国子与贤者有德行兼道艺,若能者惟有道艺,未必兼有德也。引《春秋传》者,《左氏》襄二十一年,叔向被囚,祁奚作此辞以晋侯,使赦小罪存大能。引之者,证以能议也。
五曰议功之辟,谓有大勋力立功者。
[疏]注“谓有”至“功者”释曰:此即司勋所掌王功国功之等,皆入此功也,是以彼音皆言功为首也。
六曰议贵之辟,郑司农云:“若今时吏墨绶有罪,先请是也。”
[疏]注“郑司”至“是也”释曰:先郑推引汉法墨绶为贵,若据周,大夫以上皆贵也。墨绶者,汉法,丞相中二千石,金印紫绶。御史大夫二千石,银印黄绶。县令六百石,铜印墨绶,是也。
七曰议勤之辟,谓憔悴以事国。憔,昨遥反。悴,秦醉反。
[疏]注“谓憔悴以事国”释曰:案《诗》云“或憔悴以事国”,自此已上七者,虽以王为主,诸侯一国之尊,赏罚自制,亦应有此议法,是以议能。郑引叔向之事,是其一隅也。惟“八曰议宾”,惟据王者而言,不及诸侯也。
八曰议宾之辟。谓所不臣者,三恪二代之后与?与,音馀。
[疏]注“谓所”至“后与”释曰:《春秋》襄二十五年《传》云“虞阏父为周陶正,而封诸陈,以备三恪”之言,《郊特牲》有“尊贤不过二代”之语,故郑云“三恪二代之后”。案《乐记》云:“武王克殷及商,未及下车,而封黄帝之后於蓟,封帝尧之后於祝,封帝舜之后於陈。下车,而封夏后氏之后於杞,殷之后於宋。”此皆自行当代礼乐,常所不臣,为宾礼礼之,故为宾也。言“与”者,经直云宾,不斥所据,约后同之,故云“与”以疑之也。
以三刺断庶民狱讼之中:中谓罪正所定。刺,七赐反。断,丁乱反,后皆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