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疏]注“中谓罪正所定”释曰:此经与下文为目。但“三刺”之言,当是罪定断讫,乃向外朝始行三刺。庶民已上,皆应有刺。直言“庶民”者,庶民贱,恐不刺。贱者尚刺,已上刺可知。云“中谓罪正所定”者,断狱终始有三刺,刺则罪正所定,即当行刑,故云罪正所定也。
一曰讯群臣,二曰讯群吏,三曰讯万民。刺,杀也,三讯罪定则杀之。讯,言也。
[疏]注“刺杀”至“言也”释曰:云“群臣”者,士已上。云“群吏”者,府史、胥徒、庶人在官者。云“万民”者,民间有德行不仕者。云“刺杀,三刺罪定即杀之”,但所刺不必是杀,馀四刑亦当三刺。直言杀者,举汉重者而言,其实皆三刺。是以下文云“听民之所刺宥,而施上服下服之刑”,是兼轻重皆刺也。
听民之所剌宥,以施上服下服之刑。宥,宽也。民言杀,杀之。言宽,宽之。上服,劓墨也。下服,宫刖也。劓,鱼器反。刖,音月,又五刮反。
[疏]注“宥宽”至“刖也”释曰:墨劓施於面,故为上服。官刖施於下体,故为下服。凡行剌必先以物规之,如衣服,乃施刑,故言服也。
及大比,登民数,自生齿以上,登于天府。大比,三年大数民之众寡也。人生齿而体备男。八月而生齿,女七月而生齿。比,毗志反,注同。上,时掌反,下注同。数,所主反。
[疏]注“大比三年”至“七月生齿”释曰:小司寇至三年大按比之时,使司民之官登上民数,自生齿已上皆登之,小司寇乃登於天府。云男八月、女七月而生齿者,按《家语?本命》:“男子八月生齿,八岁而龀齿。女子七月而生齿,七岁而龀齿。男子阳,得阴而生,得阴而落。女子阴,得阳而生,得阳而落。故男偶女奇也。
内史、司会、冢宰贰之,以制国用。人数定而九赋可知,国用乃可制耳。
[疏]注“人数”至“制耳”释曰:内史掌八柄之等,司会主计会,冢宰所主兼设,故皆取副贰民数簿书。得民数,乃制国用,以其国用出於民故也。云“人数定九赋可知,国用乃可制”者,郑偏据九赋而言,至九贡九功,亦可知也。
小祭祀,奉犬牲。奉犹进也。
[疏]“小祭祀”至“犬牲”释曰:大祭祀,自大司寇奉犬牲,若小祭祀,王玄冕所祭,则小司寇奉进犬牲也。
凡禋祀五帝,实镬水,纳亨亦如之。纳亨,致牲也。其时镬水当以洗解牲体肉。镬,户郭反。
[疏]“凡禋”至“如之”释曰:云“禋祀五帝”者,祭天曰燔柴,即禋祀也,故云禋祀五帝。五帝所祀,谓四时迎气,总享明堂,实镬水以拟洗肉所用也。纳亨亦如之。“纳亨,致牲”,谓将祭乡,祭之晨,实以水亨牲也。郑知实镬水为洗解牲肉者,以下云“纳亨亦如之”,是实镬水亨煮肉,故知此是洗肉也。《封人》云“共其水槁”,亦谓洗牲肉也。
大宾客,前王而辟,郑司农云:“小司寇为王道,辟除奸人也,若今时执金吾下至令尉奉引矣。辟,婢亦反,刘符益反,一音匹亦反,沈音避,注同。后而辟皆放此。道,音导。
[疏]注“郑司”至“引矣”释曰:下《士师》云:“诸侯为宾,帅其属跸於王宫。”飨燕时,此小司寇为王辟,亦谓於宫中飨燕,在寝及庙时也。云“若今时执金吾下至令尉奉引”者,汉时执金吾及令尉,为帝奉引,犹如小司寇为王导,故引以为况。
后、世子之丧亦如之。
[疏]“后世”至“如之”释曰:谓后、世子之丧,当朝庙之时,王出入,亦为王而辟也。
小师,莅戮。小师,王不自出之师。
[疏]注“小师”至“之师”释曰:谓“王不自出”,使卿大夫出军,阃外之事,将军裁之,军将有所斩戮於社主前,则小司寇莅戮也。
凡国之大事,使其属跸。属,士师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