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疏]注“目车持任之材”释曰:此与下经为目。“任木”,即下云“任正”以下是也。
任正者,十分其辀之长,以其一为之围;衡任者,五分其长,以其一为之围。小於度,谓之无任。任正者,谓舆下三面材、持车正者也。辀,轨前十尺与隧四尺四寸,凡丈四尺四寸。则任正之围,尺四寸五分寸之二。衡任者,谓两轭之间也。兵车、乘车衡围一尺三寸五分寸之一。无任,言其不胜任。隧,虽遂反。轭,於革反。胜,音升。
[疏]“任正”至“无任”释曰:任正与衡任粗细不同者,各有所宜,故不同也。是以云“小於度,谓之无任”,无任,谓折坏不任用也。注“任正”至“胜任”释曰:名任正者,此木任力,车舆所取正。以其两輢之所树於此木,较,式,依於两軓,故曰任正也。云“三面材”者,此木下及两旁见面,其上面托着舆板,其面不见,故云三面材也。云“辀,轨前十尺与隧四尺四寸,凡丈四尺四寸”者,以其经云“辀”,则軓前与下总是辀,故郑通计之。一丈得一尺,四尺得四寸,四寸者一寸为五分,四寸为二十分,得二分,故云“任正之围尺四寸五分寸之二”。云“衡任者,谓两轭之间也”者,服马有二,一马有一轭。轭者,厄马领不得出。云两厄之间,则当辀颈之处,费力之所者也。云“兵车、乘车衡围一尺三寸五分寸之一”者,田车之衡,更无别文,亦应与兵车、乘车同。郑特言此二者,都无正文。且据尊者而言,其田车之衡任亦当同也。衡长六尺六寸,五尺得一尺,又以尺五寸得三寸,又以一寸者为五分,得一分,故云衡围一尺三寸五分寸之一也。
五分其轸间,以其一为之轴围。轴围亦一尺三寸五分寸之一,与衡任相应。
[疏]注“轴围”至“相应”释曰:上《舆人》云“轮崇、车广、衡长参如一”,则轸间即舆广舆衡长,俱六尺六寸。以六尺六寸五分取一,与衡任同,故轴围亦一尺三寸五分寸之一,与衡任相应也。
十分其辀之长,以其一为之当兔之围。辀当伏兔者也,亦围尺四寸五分寸之二,与任正者相应。
[疏]注“辀当”至“相应”释曰:“当兔”,谓舆下当横轴之处,亦通计辀之轨前及隧,总计一丈四尺四寸,十分取一,故辀之伏兔之处,粗细之围有一尺四寸五分寸之二,与相应也。
参分其兔围,去一以为颈围。颈,前持衡者,围九寸十五分寸之九。
[疏]注“颈前”至“之九”释曰:衡在辀颈之下,其颈於前向下持制衡鬲之辅,故云“颈前持衡辕”者也。云“围九寸十五分寸之九”者,以前当兔围有一尺四寸五分寸二,今以一尺二寸三分之,去四寸得八寸。又以一寸者分为十五分,二寸为三十分。又以五分寸二者为六分,并三十分为三十六分。三十分去十分,得二十分。六分者去二分,得四分。总得二十四分。以十五分为一寸,仍有九分在。添前八寸,总九寸十五分寸之九也。
五分其颈围,去一以为踵围。踵,后承轸者也,围七寸七十五分寸之五十一。
[疏]注“踵后”至“十一”释曰:辀后承轸之处,似人之足跗在后,名为踵,故名承轸处为踵也。还以上注九寸十五分寸之九计之,取五寸,去一寸得四寸,仍有四寸九分在。一寸为七十五分,四寸为三百分。又以十五分寸之九者转为四十五分。三百分,五分去一,去六十分,得二百四十分。四十五分者,五九四十五,为五分,分得九分,去一九,得三十六分。并前总二百七十六分。还以七十五分约寸,取二百二十五分,为三寸。添前四寸为七寸,馀有五十一。是以郑云“围七寸七十五分寸之五十一”也。
凡揉辀,欲其孙而无弧深。孙,顺理也。杜子春云:“弧读为净而不污之污。”玄谓弧,木弓也。凡弓引之中参,中参,深之极也。揉辀之倨句,如二可也,如三则深,伤其力。孙,音逊,注同。弧,音胡,杜音乌。污,李音乌,一音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