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里,拥有权力的不只父亲一人,而是父亲和母亲一起同享,而在这个地方,所指的还是生杀之权.《旧约》的规条是如此的,在《新约》中,关于他们的儿女对他们的服从,他们也同样是连接在一起的(《以弗所人书》第六章第一节)这规条就是“你们作儿女的要听从你们的父母”
,我不记得我在哪里曾读到过“你们作儿女的要听从你们的父亲”而没提到母亲.《圣经》在说到儿女的孝顺时,也把“母亲”同父亲等同起来,假如《圣经》原文中有哪一个地方说儿女单对“父亲”一人孝敬或服从的话,自诩为一切都以《圣经》为根据的罗伯特
爵士是不会把它漏掉的.
而且,《圣经》不单使“父亲和母亲”对于其所生的儿女享有同等的威权,在某些地方甚至还忽略了通常被认为应属于父亲的优越地位,先提“母亲”然后才提“父亲”
,例如《利未记》第十九章第三节.《圣经全书》既常把父亲和母亲联在一起,我们所以可以断言他们从自己的儿女那里应受到的孝敬,是一种平等的、属于他们两人的共同利益,既不允许由一人完全独占,也不能有一个人被排除.那么,人们对我们的作者怎样从第五诫中推断出一切权力最初都在父亲身上会感到不可思议.
他又怎样会以为“孝敬你的父亲”
和你的母亲这一告诫所规定与确立的乃是政府的君主权呢?假如十诫所规定的儿女应尽的孝敬,不问其内容如何,只是“父亲”的个人权利,如我们的作者所说,父亲“在生育中是较高贵的和主要的参与者,所以享有对女人的主权”
,那么,上帝为甚么在后来老是把“母亲”与他相提并论,分享这种孝敬呢?父亲是否基于他的这种主权取消孩子对他“母亲”的“孝敬”呢?
《圣经》没有把这种特许给予犹太人,但是夫妻之间往往会发生破裂,甚至达到离婚和分居的程度;我相信没有人会说一个孩子可以对他的母亲不孝敬,或象《圣经》说的那样,“轻慢她”
,纵使他的父亲命令他这样做,正像母亲不能免除她的孩子对他的父亲的“孝敬”一样.
所以很显然,上帝这一诫命没有给予父亲以主权和最高地位.我同意我们作者的说法,享有这种“孝敬”的资格是由自然赋予父母的,是一种基于他们曾生育儿女而归他们
享有的权利,上帝在很多次明白的宣告中,确认了他们享有这种权利.
我也同意我们的作者的这一条规定,“像父亲(我想添上‘和母亲’的字样,因为上帝是把父母联结在一起的,不要把他们分开)的权力这样一种来自于上帝或自然的赐予和授予物,人类较低级的权力不能加以限制,也不允许制定同它们抵触的任何法律”那么,根据上帝的这种条律,母亲享有她的儿女的孝敬的权利,而不受她的丈夫的意志的拘束,因此,我们看到“父亲的绝对君权”既不能以此作为根据,也不能与此相关.
如果一个父亲以外的人对于父亲的从属地位享有与他同样的权力,并具有相同的资格,那么他所享有的权力就远远不是“君主的”
,和我们的作者所主张的那种绝对性也相差很远了.因此,连我们的作者自己也不得不这样说,“他不知道有什么人的儿女怎么可以不服从他们的双亲”
,所谓“双亲”
,用普通的话来讲,我认为是指“母亲”和父亲,假如“双亲”一词在这里单指父亲,那就是我破题儿第一遭知道有这样的用法了,采取这样的用字法,人们便可以什么话都能说了.按照我们的作者的学说,父亲由于对于儿女享有绝对管辖权,因而对于他们所生的,也享有同样的权力,假如父亲享有这种权力这一点是真实的话,那么这个推论是正确的,但是我想要问问我们的作者,祖父基于他的主权,可否取消他的孙子根据第五诫对于他的父亲应尽的孝敬;假如祖父“基于父亲身份的权利”享有唯一的最高权力,而“孝敬你的父亲”一语是规定对于君主的服从,那么,祖父的确可以免除孙子对于他的父亲的孝敬.
但是,依照常识他显然是
不能这样做的,因此“孝敬你的父亲和母亲”一语,显然不能理解为对于一个最高权力的绝对服从,而是另有所指.
所以,父母基于自然并为第五诫所确认归他们享有的权利,不可能是我们的作者想从那里推论出来的那种政治统治权,因为这种权力在一切公民社会中是最高的,它会取消任何臣民对于任何一个其他臣民的政治上的服从.
然而,有甚么统治者的法律能给一个孩子以自由,能不“孝敬他的父亲和母亲”呢?这是一个永恒的条律,虽然关于父母和儿女间的关系,其中绝不含有统治者的权力,也全不从属于它.
我们的作者说,“上帝给予了父亲以把对儿女的权力割让给别人的权利或自由”我怀疑他能否全部“割让”受儿女“孝敬”的权力.
然而不管怎样,我确信他对于同一权力不能既“割让”又保留.因此,假如统治者的主权,像我们的作者所说,“只是作为一个最高无上的父亲所享有的威权”
,而统治者享有这种父权的全部,——假如“父亲的身份”是一切威权的源泉的话,统治者必然享有这样的权力——那就不能避免地会出现,他的臣民即使是父亲,也不能享有对于他们的儿女的权力,不能享有受他们孝敬的权利,因为全部东西在别人手中,一部分仍归属自己是不可能的事情.
因此根据我们的作者自己的学说,“孝敬你的父亲和母亲”一语不可能理解为政治上的隶属或服从,因为不论在《旧约》和《新约》中,告诫儿女们“孝敬和服从他们的双亲”的条律,全是对那些父母也在这种政府之下并且在政治社会中同他们一起充当臣民的儿女们而说的,这样,按照着我们的作者的意思去命令他们“孝敬和服从他们的双亲”
,就意味着命令他
们去作那些不享有这种权利的人们的臣民,由于这种享有臣民服从的权利已被全部赋与别人了;因此这种说法,不单不是叫人服从,反而由于是在不存在权力的地方树立权力而引起骚乱分裂;假如“孝敬你的父亲和母亲”这一诫命是指政治上的支配,它便直接推翻我们作者的君权.
为什么呢?由于这是每一个孩子对他的父亲应尽的义务,甚至在社会中也是如此,那么,每一个父亲就肯定享有政治的支配权,这样一来,有多少父亲,就会有多少统治者.
除此以外,母亲也有这种权力,这就破坏了单一的最高君主的统治权.然而,如果“孝敬你的父亲和母亲”一语所指的是与政治权力完全无关的别的什么意思——事实上必然是这样——那就不是我们作者的事情,对他的目的也毫无作用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