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我们看到,利未人民要求报仇,为这事而讨论、决议以及指挥当时行事的,都是以色列众支派和他们的公会,那么我们的结论不出二途,或者上帝在他自己的选民当中并不是“小心地保存父的权力”
,或者,在没有君主政府的地方,“父的权力”也可以得到保存.
假如是后者,那么,尽管“父的权利”得到极为有效的证明,却不能由此推论出君主制政府的必要性;假如是前者,那么,上帝一方面规定“父的权力”在人类的儿子中间那样神圣不可侵犯,没有它就不能拥有权力或是政府;而在他自己的选民中间,甚至当他正在替他们设立一个政府并且正在给一些国家和给人们之间的关系规定法则时,这个伟大的根本的一点,在其余一切事情中最重大和最必要的一点燃会被隐藏和被忽略达四百年之久,岂不是咄咄怪事,令人难以置信吗?
在我丢开这个问题以前,我不得不问一下,我们的作者怎样会知道,“每当上帝选择一个特定的人做王的时候,他预定这个人的子孙,也都享有这种利益.”上帝是通过自然的法则或启示来说的吗?根据同一法则,他也必须说明他的“子孙”中哪一个应当根据继承法则享有王位,即是要指出他的继承人,否则便会让他的“子孙”们去分割或争夺统治权了,两种情况都是荒谬的,并且会达到使这种赐给“子孙”的利益遭受破坏的地步.
当有人提到上帝曾宣布过这种意思的证据时,我们有责任相信上帝确有这种意思,然而在没有提出证据前,我们的作者应该对我们提出一些较好的根据,之后我们才有义务奉他为上帝意旨的可信的启示者.
我们的作者说,“在他授予王位时只提及父的名字,
子孙已经充分地包含在父的身上.“可是,当上帝把迦南的土地赐给亚伯拉罕时(《创世记》第十三章第十五节)
,上帝认为应该把“他的子孙”也包含在内,同样,祭司的职务是赐予“亚伦和他的子孙”
;上帝不只把王位赐给大卫,还赐给他的子孙;不论我们的作者怎样对我们保证“当上帝选择一个人做王的时候,他预定这人的子孙也享有这种利益,”我们却看见,他赐给扫罗以王位,却并没有提到在他死后他的子孙怎样,并且王位也不归他的子孙所有;为什么在选择一个人做王时,上帝就预定他的子孙也享有这种利益,而在选择一个人做以色列的士师时,就不是这样做,我很愿意得到一个理由.
为什么上帝赐给一个王以“父的权力”时,就包含他的“子孙”
,然而对一个士师作同样的赐予时,就不包含这个呢?是否“父的权力”根据继承权只应该传给一个人的子孙而不应传给另一个人的子孙呢?这区别的理由对我们的作者实在有说明的必要,如果赐予之物同样是“父的权力”
,赐予的方式同样是上帝对于人物的选择,而且仍有分别,则区别所在必不单是名称了.因为,我们的作者说,“上帝立士师”
,我认为他决不会承认他们是由人民选择的.
然而,我们的作者既然那样自信地断言上帝小心保存“父的身份”
,并自诩他所说的一切都是建立在《圣经》的权威之上,我们可以预期他们的法律、制度以及历史主要都包含在《圣经》里的民族会给我们提供更明白的例子来证明上帝对于在那个民族中保存父权所表示的关心,因为大家都承认,上帝对这个民族是特别关怀的.
那么,让我们来看看,从犹太人开始成为一个民族以来,在他们中间,这种“父的
权力“或统治权是处于什么状态.根据我们的作者的自白,由他们入埃及到他们脱离埃及的羁绊回来这二百多年中,这种权力是根本不存在的.
由那时直到上帝为以色列人立君的大概又是四百年中,我们的作者对这个问题也只作了很简略的叙述,的确,在整个那段时间中,犹太人中间也没有父权或王权政治的一点迹象可寻.
然而,我们的作者却说:”上帝重新建立了父权政府的古老还有首要的直系继承权.“
我们已经看到了当时建立的“父权政府的直系继承权”是什么.
我现在只要考虑一下这种情况经历了多久,那就是到他们被囚为止,大约有五百年;从那时起到六百多年之后被罗马人灭亡这个时期中,这个古老而首要的“父权政府的直系继承权”再一次失去,此后在没有这种权力的情况下,他们仍旧是在上帝赐予的土地上的一个民族;可见,在他们作为上帝的特选民族的一七五○年之中,他们保有世袭君主政府的不到三分之一时间.
然而在这一段时期里,没有一刻有“父权政府的痕迹,也没有重新建立这古老而首要的对父权政府的直系继承权”的迹象,无论我们认为从来源上说,它是从大卫、扫罗、亚伯拉罕等人得来的,或者按照我们作者的原则说来是从唯一的真正的来源,从亚当得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