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假设这只涉及某些私人的事件,纵然他们有权进行自卫和用强力收回他们被非法强力所夺取的东西,但这样他的权利不会很容易地使他们冒险作必死的斗争.
并且,如果广大人民并不以为事情与他们有关,一个或少数被压迫者就不可能动摇政府,正像一个狂暴的疯子或一个急躁的心怀不平的人不可能推翻一个稳固的国家一样,人民都不会随意跟着二者行动的.
但是,假如这种非法行为已使人民的大多数受到损害,或者,只是少数人受到危害和压迫,可在这样的一些情况中,先例和后果似乎使一切人都感到威胁,他们衷心相信他们的法律、他们的产业、权利和生命,甚至宗教信仰都岌岌可危,那我就不知道该怎样来阻止他们去反抗那个让他们受害的非法强力了.
我认为,当统治者把政府弄到普遍为他们的人民所疑惧的地步时,不管什么政府都会遭到这种麻烦.会使他们陷入最危险状态,他们处在这种状态是不足怜惜的,因为这是很容易避免的.
假如一个统治者真正想为他的人民谋福利,想要保护他们和他们的法律,而竟不使他们看到和感觉到这一点,那是不可能的事,正像一个家庭的父亲不可能不让他的儿女们看到他对他们的慈爱和照顾一样.
可是,假如大家都觉察到口是心非,权术被用来逃避法律,以及所委任的特权(这是授予君主的处理某些事情
的一种专断权力,是为了造福人民而不是祸害人民的)被用于违反原来所规定的目的;要是人民发现大官和小吏是为了适合于这样一些目的而选任的,而且按照他们究竟是促成或反对这些目的的情况来决定升黜;如果人民看到专断权力已被几次试验运用,宗教方面私下对此表示同意(虽公开地加以反对)
,准备随时加以推行,并对实施专断权力的人尽量给予支持;而当这些尝试行不通时,他们依旧加以认可并对它们更加醉心:假如一连串的行动指明政府人员都有这种倾向,怎能不让人深信事情将演变到什么地步呢?他在这种情况下不会不寻出路,如果他相信他所坐的船的船长会把他和船中的别人都载往阿尔及尔去遭受奴役,只要他操舵前进,虽然因逆风、船漏及船员和粮食的缺乏暂时被迫改道,可是一旦风向、天气以及其他情况许可时又立即坚决转回原道.
论政府的解体
谁想要明确地讨论政府的解体问题,谁就首先应该把社会的解体和政府的解体区别开来.
构成共同体并使人们脱离涣散的自然状态改变成为一个政治社会的,是每个人同其余的人所签订的协议,由此结成一个整体来行动,并从而成为一个单独的国家.
通常解放这种结合的唯一途径,就是
外国武力的侵略,把他们征服.在这场合(因为他们不能作为一个完整而独立的整体实行自卫或自存)
,属于由他们所构成的那个整体的这一结合就必然终止,所以每个人都回到他以前所处的状态,可以随意在别的社会自行谋生和为自己谋安全.
无需赘述,一旦社会解体,那个社会的政府当然不能继续存在.这样,征服者的武力通常从根本上把政府打垮,并把社会打碎,使被征服或被瓦解的众人脱离原应保护他们免受暴力侵犯的社会的保护和依赖.关于这种解散政府的方法,世人了解很深并有深切的体会,决不可加以容忍.
至于社会一旦解体,政府就不会继续存在,这不必多说就能证明——这正像构成房屋的材料为飓风所吹散和移动了位置或为地震震坍变成一堆瓦砾时,房屋的骨架就不可能再存在一样.除了这种外来的颠覆之外,政府还会从内部解体:第一,当立法机关变更时.
公民社会是它的成员之间的一种和平形状,由于他们有立法机关作为仲裁者来解决可能发生在他们任何人之间的一切争执,战争状态就被排除了;所以,通过立法机关一个国家的成员才联合并团结成为一个协调的有机体的.
立法机关是给予国家以形态、生命和统一的灵魂;分散的成员所以才彼此发生相互的影响、同情和联系.因此,当立法机关被破坏或解散的时候,随之而来的是解体和消亡.因为,社会的要素和结合在于有一个统一的意志,立法机关一旦为大多数人所建立时,它就使这个意志得到表达,并且还可以说是这一意志的保管者.
立法机关的组织法是社会的首要的和最普通的行为,它规定了他们在一些人的指导和由人民的同意和委派所授权的一些人制定的;法律的约束
之下的结合的期限,没有人民的这种同意和委派,他们中间的任何一个人或若干人都不能享有权威来制定对其余的人具有约束力的法律.
假如任何一个人或更多的人未经人民的委派而擅自制定法律,他们制定的法律是并无权威的,人民就没有义务去服从;他们所以又摆脱从属状态,可以随便为自己组成一个新的立法机关,可以完全自由地反抗那些越权地强迫他们接受某种约束的人们所施用的强力.
如果那些受社会的委托来表达公众意志的人们受人排挤而无从表达时,其他一些没有这种权威或没有受这种委托的人篡夺了他们的地位,那么每个人都可以根据他自己的意志,各行其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