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滥用权利的人往往造成这种情况,如果不知道发生这种情况的政府是什么形式,就很难正确地加以考察和知道应该谁负责.让我们假定立法权同时属于三种不同的人:第一、一个世袭的享有经常的最高执行权的个人,以及在一定期间内兼有召集和解散其他两者的权力.第二、一个世袭贵族的会议.第三、假设政府的形式是一个由民选的、有一定任期的代表组成的会议,那就很明显:
第一,假如那个个人或君主把他的专断意志来代替立法机关所表达的作为社会意志的法律,这就改变了立法机关.
因为,既然立法机关实际上是立法机关,它的规章和法律就要付诸实施并需要加以服从;假如假托并实施并非由社会组成的立法机关所颁布的法规,立法机关明显是被改变了.谁未经社会的基本委托而推行新的法律,或推翻旧的法律,谁就是不承认和倾覆制定这些法律的权力,所以就建立起一个
新的立法机关.
第二,假如君主阻止立法机关如期集会或自由行使职权以完成当初组织它的那些目的,立法机关就被变更了.立法机关之所以成为立法机关,并不在于有多少人,开多少次会,而在于他们还有辩论的自由和安闲地完成为社会谋福利的任务的时间.
要是这些被剥夺或被变更,从而使社会无法适当地行使他们的权力,立法机关就确实是被变更了.
组成政府不是它们的名义,而是事先规定的那些名义所应该具有的权力的运用和行使;因此谁要是剥夺立法机关的自由或阻止它如期行使职权,谁就是实际上取消立法机关和结束政府.
第三,假如君主,未经取得人民的同意并与人民的共同利益相抵触而使用专断权力,而变更了选民权或选举的方式,立法机关也就被变更了.
因为,要是不是由社会所授权的那些人去选举或不用社会所规定的方法进行选举,那么那些当选的人就不是人民所任命的立法机关.
第四,如果君主或立法机关使人民屈服于外国的权力,这就肯定改变了立法机关,因而也就解体了政府.
因为人们参加社会的目的在于保持一个完整的、自由的、独立的社会,受它自己的法律的约束,他们一旦被抛弃给别国的权力支配时,就丧失了这个目的.
为什么在这种组织下,政府在这些场合的解体应归罪于君主,是很明显的.
因为他拥有国家的武力、财富和机构供他运用,并且他通常自信,或由于别人的奉承而认为身为元首就毫无羁绊,因此只有他才能以合法职权为借口来大幅度地进行这种改革,并且他还能把反对者当作犯有分裂、叛
乱的罪行和政府的敌人来加以恫吓或镇压.
至于立法机关的其他部分或人民,他们除非是发动很容易引起注意的公开和显而易见的叛变,却不能自行企图变更立法机关,而这种叛变一旦真的获得成功,其所产生的影响几乎与外来征服无异.另外,君主那样的政体下可以享有解散立法机关的其他部分的权力,从而使他们成为私人,而他们却绝对不可违反他的意志或不得他的同意就用一项法律来改变立法机关,因为他们的法令必须得到他的批准才可生效.
但是假如立法机关的其他部分以任何方式对颠复政府的任何企图有所赞助和鼓励,或不就自己能力所及来及时阻止这些阴谋,那就是有罪的,而且参与了肯定是人们彼此间所能犯的最大的罪行.
还有另外一条途径可以使这样一个政府解体,那就是,如果握有最高执行权的人玩忽和放弃他的职责,使已经制定的法律无法执行.这很显然是把一切都变成无政府状态,因而实际上使政府解体.
因为法律不是为了法律自身而制定的,而是通过法律的执行成为社会的约束,使国家的各个部分各得其所、各尽其应尽的职能;当这完全不用的时候,显然政府也被搁浅了,人民就变成了没有秩序或联系的杂乱群众.
哪里没有司法来保证人们的权利,没有其它权利在社会内部指挥强力或为公众供应必需品,哪里就肯定不再需要政府存在.
如果法律不能被执行,那就等于没有法律;而一个没有法律的政府,我认为是一种政治上的不可思议的事情,非人类的能力所能想象,而且是与人类社会格格不入的.
在这样的场合下,如果政府被解体,人民就能自由地自己建立一个新的立法机关,其人选或形式或者在这个两
方面,都与原先的立法机关不同,根据他们认为那种最有利于他们的安全和福利来制定.
因为社会决不能由于另一个人的错误而丧失它用来保护自己的固有的和原有的权利,而社会的自保只能依靠一个确定的立法机关,才能做到公平无私地执行他所制定的法律.但是人类并不处于这样悲惨的境地,以致除非时机已过而无法寻求任何办法时才能采用这一补救办法.
当旧的立法机关由于受到压迫、暗算或被交给外国权力而消失以后,才会告诉人民说,他们可以为自己打算,建立一个新的立法机关,这不啻是在病入膏肓已来不及救治的时候才对他们说可以希望药到病除.
事实上,这等于是叫他们先成为奴隶,然后再争取自由;在他们戴上枷锁以后,才会告诉他们说,如果他们可以像自由人那样行动,这是愚弄,而不是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