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諱訣
凡傳經寶,要在存師,師之所師,所師之師,三入鄉居,男女位號,姓名字年,傳經處所,付授弟子,黃素書之,佩帶自隨,不可去失,去失謫罰,皆如太真之科。不恒帶者,附著經中,別以巾蘊裹結。令堅師、所師、玄師,師青童大君,又有小君,存此二君,禮願如法。
法信訣
法信出科,科與經異,師師口訣,各有因綠,時科事革,所以不同,慎勿疑惑。從師施行,若無師者,啟玄有儀,依格出信,不得有違。卷卷別受,科科稍傳,經科相參,師資量准,雖以輕易重,以易除難,要當思想物儀,不乖其方,因綠能得。頓受者所用如左:
一、上金九兩;二、紫錦百二十尺;三、五色紋繒各四十尺;四、白素一千二百尺;五、紫紋二十四丈;六、命綵支干相入,紋繒隨年疋丈尺;七、五色絲各三斤;八、五種香各九斤;九、玉龍、玉魚各三軀;十、金龍、金魚各五軀;十一、玉鴈、玉羊各一軀;十二、金鴈、金羊各一軀;十三、玉札三枚;十四、金環、銀環各九雙;十五、真珠如梧子大,三百六十枚;十六、五色線各依方斤數;十七、大度紙三百六十幅:十八、筆五雙;十九、龍頭書刀五枚;二十、紫蓋紅裹一張;二副朱染頭子,金銀交具。二十一、青蓋碧裹五張;三副烏染頭子,牙銅交具。二十二、明鏡一面;徑尺者,不得或九寸。二十三、法服冠履手板一具;精粗取中,新淨香潔。二十四、淨罌與盤各一枚,金銀銅瓦夾紛隨時。
右二十四種,某受經法信。
此二十四物,各有所應,積聚營之,不可闕一。窮地之鄉,許用他物,准類充補,擬議勿乖。又無即充,可注今闕某物,須受法之後,營覓補備。
結齋之始,投辭之初,便應備辦,諮啟師尊,有無注奠,都定書之,續置經目之後,連在辭文之前,啟告之初并讀,至後臨度經時,出官奏表,又具言之,慎勿忽略也。
師受此信,依按明科,施用必得其所,彼此共保成真。若應玄盟,亦按此法。准採金書之後,散施之儀,經書不具,勿用此訣。大人上志,精詳遵承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