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年夏六月,降律、令於各衞。「禁止軍官、軍人不得於私下或明白接受公侯所與信寶、金銀、段匹、衣服、糧米、錢物,及非出征時不得於公侯之家門首侍立。其公侯非奉特旨不得私自呼喚軍人役使。違者,公侯三犯准免死一次,軍官、軍人三犯發海南充軍。」
  ○絕倖位第五
  上初即位,會集羣臣,立綱陳紀,法體漢唐,略加增減,亦參以宋朝之典,內置中書省、大都督府、御史臺及六部等官,外列都指揮使司、布政司、按察司及府、州、縣等官,綱維庶務,以安兆民,一革冗濫之弊。
  四年夏五月,諭吏部尚書詹同等曰:「吏部者,衡鑑之司。鑑明則物之妍媸無所逃,衡平則物之輕重得其當。蓋政事得失在庶官,任官賢否由吏部。任得其人,則政理民安,韭其人,則瘝官曠職。卿等居持衡秉鑑之任,宜在公平以辨賢否,毋但庸庸碌碌充位而已。」
  六年夏四月,命吏部訪求賢才。上曰:「世有賢才,國之寶也。古之聖王,恒汲汲於求賢。若高宗之於傅說,文王之於呂尚,二君者,豈其智之不足也,而遑遑於版築、鼓刀之徒,蓋賢才不備,不足以為治。鴻鵠之能遠舉者,為其有羽翼也;蛟龍之能騰躍者,為其有鱗鬣也;人君之能致治者,為其有賢才而為之輔也。今山林之士,豈無德行文藝之足稱者。宜令有司採舉而備禮遣送京師,朕將任用之,以圖至治。」
  ○定民志第六
  上命中書省定官民房舍、服色等第,諭之曰:「昔帝王之治天下,必定禮制,以辨貴賤,明等威。是以漢高初興,即有衣錦繡綺縠操兵乘馬之禁,歷代皆然。近世風俗相承,流於奢侈,閭里之民,服食居處與公卿無異,貴賤無等,僭禮敗度,此元之所以失政也。中書其以官民房舍、服色等第明立禁條,頒布中外,俾各有所守,以正名分。」
  禮部上考定禮儀。上謂尚書牛諒曰:「禮者,國之防範,人道之紀綱,朝廷所當先務,不可一日無也。自元氏廢其禮教,因循百年,而中國之禮變易幾盡。朕即位以來,夙夜不忘,思有以振舉之,以洗污染之習,故嘗命爾禮部定著禮儀。今雖已成,宜更與諸儒參詳考議,斟酌先王之典,以復中國之舊,務合人情,永為定式,庶幾愜朕心也。」又嘗諭徐達曰:「禮法,國之綱紀。禮法立,則人志定,上下安。建國之初,此為先務。爾等為吾輔相,當守此道。毋謹於始而忽於終也。」
  ○新舊俗第七
  六年冬十一月,命刑部尚書劉惟謙更定新律,每一篇成,輒繕書上奏,揭於西廡之壁。上親御翰墨為之裁定,務協厥中而後頒降。
  七年春二月,新律成。其篇目一準之於唐,曰名例、曰衞禁、曰職制、曰戶婚、曰廐庫、曰擅興、曰盜賊、曰鬬訟、曰詐偽、曰雜律、曰捕亡、曰斷獄,其間或損或益,或仍其舊,悉合輕重之宜,合六百有六條,分三十卷。
  右申禁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