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理性主义和感性主义幸福观的幸福定义,我们看到,他们都抓住了幸福本质的某一方面——理性的一面,或者感性的一面。所以,他们的定义都在部分程度上反映了幸福的某一方面特征。但他们又都没有能够从全面的角度来考察幸福,其片面性是显而易见的。历史证明,要对幸福作出一个正确的定义,必须对人的本质有一个全面的理解,对人的本质的看法决定着对幸福的理解。
功利主义幸福观对幸福的定义,在其以趋乐避苦的自然本性为理论基础这一点上,与感性主义幸福观有相同之处。
但是,功利主义幸福观还强调幸福必须符合功利原则,也就是说,它比感性主义幸福观增加了关于快乐和痛苦数量上的计算理论和“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的口号;在实践意义上,这样的改进有更强的感召力。但是,由于功利主义幸福观对幸福的讨论依然根据“趋乐避苦”
的所谓自然本性,所以,无论他们的快乐计算还是“最大多数要人最大幸福”
,其最终落脚点还是个人的感官快乐。
如果不改变幸福定义的理论前提,281小结“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只能是空中楼阁。
基督教幸福观对幸福的定义,其谬误是一目了然的。按照奥古斯丁、阿奎那和马里坦把幸福定义为信仰上帝的观点,人们似乎不需实际的努力,只要整天诵读基督教教义、把自己的身心都融合在上帝之中,就能获得幸福了。天底下岂有此等好事!人类的幸福只能依靠人类自身,上帝主宰不了人类的幸福命运。
基督教幸福观关于幸福定义的根本错误在于,它在人类自身之外又臆造了一个可以支配人类的超然的上帝,这是对人类自身能力的否定。
中国古代的幸福观,对幸福的定义主要是与德联系在一起的。它的主导观点认为,一个人具备了完善的德行就是幸福,这与西方历史上理性主义幸福观的思想传统相似。
但是,中国古代的幸福观又常常把幸福与人的寿、富、贵等因素相联系。因此,幸福被看作人的各方面因素的完备和满足;而要达到这种标准是非常困难的,幸福之于普通人来说只能是一种愿望而已。
第二,关于幸福与道德。
这是幸福观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几乎所有的伦理学家在讨论幸福时,都必须面对它。主要有下面三种观点。
1。
幸福与道德是同一的。这就是说,幸福就是道德,一个人只要具备了良好的道德品质就能获得幸福。
在这方面,理性主义幸福论者最典型,从他们把幸福定义为德行或至善就可以看出这一点。不仅如此,他们还把道德的实践活动看成是追求幸福的活动,这就把幸福与道德的关系在动态中一致起来。但是,在现实社会生活中,与幸福相关的诸多关系和小
结381问题,依靠道德的力量是不能全部解决的,道德只是我们获得幸福的一个重要因素,而不是唯一的因素。
2。道德是获得幸福的途径。这是道德手段论或工具论,这种观点在感性主义幸福论者和功利主义幸福观论者那里表现得很明显。他们认为,为了获得以感性快乐为主要内容的幸福,道德应当扮演一个工具或手段的角色,道德的意义就在于为感性快乐服务。并且,作为道德规范的义务和良心是达到感性快乐的具体方式。在基督教幸福观中,道德是达到天堂幸福的实用工具。
3。道德是幸福的标准。这个观点把道德作为一种尺度,并用道德来判断是否获得了幸福。理性主义幸福论者的观点最为典型。例如,康德认为,道德的特性就是运用理性作出善恶评价,并因此成为判断是否幸福的标准。康德一生都在确立以善良意志为核心的道德规范体系,以寻求一个判断善与恶、幸福与不幸的普遍有效标准。应当肯定,以道德作为判断幸福与否的标准是有其合理意义的,一个人幸福与否,除了拥有一定的财富、相应的地位和荣誉等外在因素之外,一个很重要的因素是这个人的道德品质。当然,康德以一个抽象的善良意志来建立普遍有效的道德规范体系的想法犯了形而上学的错误,道德规范体系只能来源于现实的社会生活。
第三,个人幸福与社会幸福。
这个问题在古希腊罗马时期似乎还不明显,但是,从阿奎那之后的近现代思想家都特别重视这个问题。这是因为进入近代社会以后,个人与社会的关系日益紧密,个人不能离开社会而生活。